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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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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小堅果🌰社群中問與答
Q&A212: 要是ROC合併入PRC,中國主權國家就是由PRC 代表,歸屬未定的台澎這時要由誰佔領代管?當然台澎人可以在事後抗議,也可以盡量預防這件事發生,但我問的是萬一發生了,法理歸屬未定的台澎此時還在盟佔狀態嗎?如果是,是否由PRC作為中國主權國家身分接續盟佔任務;如果否,是否等於盟佔結束(代管終止),台澎人可以直接組成政府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0675912180963/?d=n
Q&A213:「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並未明文見於《舊金山和約》。
1952年二戰終戰和約《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已73年,二戰時期的「盟軍成員」、「同盟國」還是一個有效的國際法上的法人嗎?
如果1952年同盟國已解散,也就不存在授權ROC軍隊佔領台澎的主體,加上《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盟軍撤軍期限,ROC軍隊還能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1313325450555/?d=n
Q&A214: 再問個小問題,《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規定在台灣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第十條,也就是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作為同盟國軍隊之一的中(華民)國軍隊」,而非ROC政權?那麼若是….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1939258721295/?d=n
Q&A215: 看來在推廣台灣法理地位真相時,《一般命令第一號》和《舊金山和約》重要性幾乎相當呀?!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2623418652879/?d=n
Q&A216: 目前ROC政權治理台澎的方式,能說它還是在「為同盟國」佔領台澎嗎? 它把行政長官公署裁撤了,現在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姿態統治台澎,從其憲法以下的一切法律制度都看不出台澎與金馬有何法理上差異。雖然ROC國內法不影響它作為盟佔代理人的身分,但它的治理方式顯示它自己主觀上也不認為是在執行盟佔命令(其外交部說帖自認已取得台澎主權),同盟國還能說ROC現在仍在執行盟佔任務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3258431922711/?d=n
Q&A 217:也就是說,在同盟國眼中《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以下的法律都是盟佔管理措施的一環,儘管ROC自稱以行使主權國家政府對領土的姿態進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3959948519226/?d=n
Q&A218: ROC宣布接受PRC的一國兩制,改制成為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樣盟佔是否即中斷,台澎人除了抗議,只能等待同盟國成員國再次介入,重啟盟佔?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4581745123713/?d=n
Q&A219: 若不清楚《一般命令第一號》對於ROC佔領台澎的授權,及《舊金山和約》造成台澎法理地位未定且ROC執行盟佔的狀態持續,一般台灣人很難對於台灣國家地位問題、中華民國政權之於台澎的關係理出頭緒。(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Q&A220: 請問建國還缺的客觀條件,大概有哪些?
1.台澎居民過半數成人認同法理建國主張(含台澎法理地位未定、受中華民國政權軍事佔領、台澎住民具備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前殖民地住民自決權…)
2.中華民國政權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
感嘆台灣不建國的國際法學者,是否有明確提出台灣還欠缺的條件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819401666614/?d=n
Q&A221: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舉辦公投,是指辦理公投前需恢復設置類似「行政長官公署」的盟軍佔領機構,再由它辦理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6463874935500/?d=n
Q&A222: 那麼,ROC應如何恢復「盟軍佔領機構」?應該不能依據任何ROC國內法設置吧?
是要依據國際佔領法(?)設置「中華民國軍政府」(或其他名稱),管理台澎,與ROC總統府+五院平行?那如何與現況做銜接?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7083034873584/?d=n
Q&A223:「盟佔代管區總司令部」(或其他名稱),是由怎樣的法律或行政程序產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7694201479134/?d=n
Q&A224:另外想再請教,台澎被聯合國列入非自治領域清單,是建國的客觀條件之一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8317581416796/?d=n
Q&A225: 那要如何找到這個軍事同盟終止代管?ROC可自行終止代管嗎?! 應該不行吧!?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8934574688430/?d=n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14的網紅I TAIWAN LIFE玩樂創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每年的3月21日為「國際森林日 International Day of Forest」,今年2019年聯合國大會以「森林與教育 Forests and Education」主題號召各國民眾親近森林,也進一步提高各界對於森林重要性的認識。 2019年3月21日「林務局新...
聯合國大會決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換照片啦~這是去馬來西亞的小印度玩~用底片機拍的~女兒一歲三個月的時候~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20: 請問建國還缺的客觀條件,大概有哪些?
1.台澎居民過半數成人認同法理建國主張(含台澎法理地位未定、受中華民國政權軍事佔領、台澎住民具備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前殖民地住民自決權…)
2.中華民國政權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
感嘆台灣不建國的國際法學者,是否有明確提出台灣還欠缺的條件呢?
A220: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台澎建國的客觀條件皆已滿足,缺的是主觀條件「知道自己沒有國家,需要建國」。
「認同法理建國主張的人口達到一定比例」並非客觀條件。
就算完全不認同也不懂法理建國主張,但只要主觀上「知道自己沒有國家,需要建國」,在被問到是否要建國時會毫不猶豫地說「要」,就夠了。
自決建國公投是建國程序,不是建國的客觀條件。
另外,
「『中華民國政權』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的說法不夠精確,
「『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
「盟佔代管機構」的實質化是建國的程序步驟,那個不是建國的客觀條件。
「程序」是做事情的方法,那個不是客觀條件。
什麼叫客觀條件?
假設你要烤蛋糕,你需要準備好:
食材、烤爐、料理設備、知道蛋糕要怎麼做。
上面這些要先準備好才能開始動手做蛋糕的東西,叫做客觀條件。
什麼叫程序、做事的方法?
步驟1:利用食材做成麵糊
步驟2:將麵糊放入模具
....步驟X:完成
上面這些階段性動作,叫做程序。
「盟佔代管機構」的實質化是「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套建國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不是建國的客觀條件。
James Crawford 認為台灣缺的就是「不宣布建國,講清楚自己跟中國無關。」簡單說就是沒完成建國程序。
依國際法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取得「被承認是國家」的法律上資格,其他國家是否承認則是政治問題。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之後就已經取得國家法人格,但其他國家是否承認你是另一回事。
就好比你是個人是一回事,但別人會不會把你當空氣、願不願意跟你交朋友,那是另一回事。
但只要你是個人,就有不被人當空氣、跟人交朋友的可能性。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後,其他國家才有可能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來往來。
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後,國家法人格就會形成,但其他國家在這個時候是否會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這個時候面臨的是政治問題。
不完成自決建國程序,欠缺國家法人格,其他國家想把你認定為主權國家也辦不到。
不完成建國程序,根本沒有可以被承認的東西。這才是重點。
🍭延伸閱讀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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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 在 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蘇聯更表示,讓臺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此舉事實上嚴重違背奧會憲章中「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
提出這些質疑的會員國認為,臺北政府就只能代表臺北當局,「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當局來代表,這是「一中一臺論」在國際舞臺上首次出現。
而 1959 年國際奧會年會上,他們甚至將不能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奧會 (The 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除籍,不過他們建議臺北當局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a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與臺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臺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表示「臺灣與中國分屬不同政府統治」。
在當時的時代氛圍下,蔣介石政權也不接受「被降格為臺灣」這件事,畢竟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與領土的控制權。
雖然在折衝樽俎下,雖然得以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獲得會籍,但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國」,必須使用 Formosa 或是 Taiwan 名義。
因此 1960-1968 年間的夏季奧運期間,我國就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英文「Formosa/Taiwan」字樣,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權實際管轄範圍為臺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地區。
這也使得當時我國代表隊「不得已」以臺灣為名出賽,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令只能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TPE)」出賽的我們,有種時空倒錯之感。
1971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2758 號決議,即為當時我國政府所稱的「排我納匪案」,決議中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之位,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失去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權力後,實質上也等於我國退出了聯合國,自此便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會。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因為由同樣身處「自由陣營」的聯邦德國(西德)所舉辦,「中華民國」得以再次使用「Republic of China(ROC)」以及國歌國旗參加奧運,但這也是最後一次 ROC 字樣出現在奧運場上了。
此時的國際奧委會在「兩個中國」的爭鬥下,一度容許(中華民國/Taiwan)的方式暫時保留了我國的會籍,但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也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
此問題還導致主辦 1976 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ROC)身分入境,經過折衷後雖然可以拿國旗與播放國歌,但只能以 Taiwan 名義參加該屆奧運,使得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認為被矮化而拒絕出賽。
同時間,也隨著美國與中共的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奧委會的態度也逐漸與聯合國合流不再承認中華民國(ROC/Formosa/Taiwan),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還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也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更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義出賽。
當時政府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般地「決議」,遠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但畢竟大勢已去,雖然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不斷地調停與奔走,希望協調出國際奧委會與臺北當局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過我國政府高層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 1981 年,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歷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
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亦於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臺北奧委會」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臺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運賽事之中,像是臺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而臺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本文摘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台北」?〉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chinesetaipei/
聯合國大會決議 在 I TAIWAN LIFE玩樂創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每年的3月21日為「國際森林日 International Day of Forest」,今年2019年聯合國大會以「森林與教育 Forests and Education」主題號召各國民眾親近森林,也進一步提高各界對於森林重要性的認識。
2019年3月21日「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在「苗栗縣泰雅部落-清安國小」舉行了一系列的國際森林日-森林與教育課程,精彩有趣又充滿知識性的活動課程包括百年桂花樹健檢與醫治、食農基地營造、樹上垂降體驗活動以及森林護衛隊紀錄片欣賞及座談分享。
參與單位:清安國小師生、苗栗縣政府、泰安鄉公所、新竹林管處、甘霖植物診所、財團法人梧桐環境整合基金會、巧木樹藝公司、攀樹人協會等單位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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