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客運駕駛超時工作問題,公路總局要求駕駛配置1個USB隨身碟記錄工時,今年8月29日,吹哨者葉司機揭發桃園客運違規使用2個usb,以規避公路總局的稽查、提供錯誤的車行時間資訊。
桃園監理站上午、下午檢查,都沒有發現違規情事,晚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親自帶隊突襲,查獲245個違規案,裁罰220萬5千元。
結果,勇於揭發公司不法的葉司機,在揭發之後,從此班表就變成工時超長、薪水減少的斷班班表。
❓什麼是斷班班表?
以葉司機所提供的其中一張班表來看,早上7點被派車之後,下一趟被派車的時間是18點15分,扣除車輛的往返趟次,中間空班的時間高達6小時,然後接著再開一趟21點40分發車的班次,直到23點才能下班。
從早上7點發車到深夜11點下班,整個人被綁在桃園客運的工作整整16個小時,但是桃園客運的這個做法,並沒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為交通部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只要手在方向盤上沒有超過10小時,即便桃園客運搞了一個這樣惡整司機的超時班表,都不會違反交通部的法規。
生計上,也因為「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桃園客運故意排出斷班趟次,更使得葉司機的薪水每個月減少一萬五千元以上。
那麼他從打卡上班到打卡下班將近16小時,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呢?勞動部說,那要看他中間的空班時間是不是能夠自由運用、是不是待命時間。
桃園客運惡搞吹哨者司機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不得對勞工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工發生不法侵害,可以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之處分。
我嚴厲地譴責桃園客運者這種對待員工的態度,並且已請勞動部盡速進行勞動檢查,確保吹哨者葉司機的班表可以正常化。
最後,順帶一提,桃園客運這五年來領取了政府高4.6億元的補助。其中曾經詐領公路總局1224萬元補助、也有違反公路法高達 162 項的紀錄,共罰鍰 353 萬 7 千元及違反勞基法37 次,共罰鍰 1,779 萬元。
政府基於促進交通的目的補助民營企業,固然有其正當性,然而在幫助企業的同時,應該也要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義務,如果不好好監督,胡蘿蔔還是照樣給,那麼企業永遠沒有學乖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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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停班停課不同調,身為勞工的你應該要知道的四件事:
Q1: 是否要上班?
不管你是住新北到台北上班,或住台北到新北工作,只要居住地或工作地點任一處宣布停班停課,勞工都可以不用出勤。
Q2: 若不上班,老闆能否記我曠職、扣全勤獎金、或要求事後補班?
雇主不得對未出勤勞工做不利處分,也就是說,老闆不能記曠職,也不能要求勞工用事假、特休請假,更不能以此為藉口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要求勞工補班、記過或解雇。
Q3. 老闆是否需給付我當日工資?
勞工若因居住地或工作地點任一處宣布停班停課而未出勤,雇主是可以不用給當日薪資。(勞動部頒佈的要點只說雇主「宜」不扣發薪資)
Q4: 什麼是「退避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也就是說,勞工在颱風天出勤時,若發現有危險情況(例如出勤碰到狂風暴雨),在不危及其他工作同仁情況下,可以行使「退避權」,移動到安全場所避難,雇主不得對於行使退避權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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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頒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它不是法律,沒有強制力,所以老闆扣發未上班勞工薪資,或者要勞工冒大風雨上班,基本上勞動部是束手無策,無法可管。
根據內政部統計,近4年來,全台因為颱風受傷死亡失蹤總人數為2121人,但因颱風停班停課天數每年平均只有2.4天,因此,「防災假」未來如能立法,對雇主的成本影響並不重大,但對勞工及家人出勤時生命安全保障有極大助益。
我希望這四點注意事項能夠讓勞工知悉、瞭解自己的權利。勞工在颱風天出勤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一定要捍衛勞工的權益,勞工合法行使退避權時,不會也不該受到任何不利待遇。
#參考資料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https://ppt.cc/fSq26x
#職業安全衛生法(退避權在第18條):https://ppt.cc/fiHv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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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過勞的時候.....
這位司機的作法是正確的,不僅保障自己健康,也避免可能發生的肇事,進而維護了雇主(客運公司)的利益。
法律依據上可援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以及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退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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