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報警
<#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 再控肇逃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ㄨ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ㄨ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ㄨ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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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9001243-260402?chdtv
這則新聞,有一位男子,由於他的朋友有一些私人原因,導致沒辦法登記為機車所有人,他就好意讓他登記在自己名下,卻沒想到他的朋友竟然騎車與人發生車禍,並在車禍發生當時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報警,因此,警察於調閱監視器後,依車牌循線找到這名男子,檢察官也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將他起訴,一審法官依法認定他有罪,但上訴二審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二審法官便因為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涉及了兩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一個是民法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另一個則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兩個情況都會隱藏一些法律問題,以下將簡單分析這兩個法律概念: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指「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樣就會出現財產「形式上」與「實際上」的所有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狀況會產生的問題可能在稅務問題上最為常見,因為稅務機關只會知道對形式上的所有人,所以也只會把稅務通知單或是牽涉到稅即變更的文件寄給形式所有人,如果形式上所有人沒有把這些通知跟文件轉交給實質所有人,就會讓實質所有人有可能漏繳稅款或是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稅務機關所要求執行的行為,因此,提醒各位民眾,不管是提供名字供他人登記的「出名人」,或是實際所有財產的「借名人」,都應該要與對方間存有相當高度的信任關係,不要任意答應他人的借名登記要求。
肇事逃逸的概念則如字面上意義,發生車禍的當下,當事人沒有留在現場而直接離開的犯罪行為,那要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可以分為四個:一、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就是對發生車禍有責任;
三、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
四、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直接離開,或下車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而這四個要件最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就是車禍後要留在現場,這樣才能避免被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附帶一提,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做成之後,對肇事沒有責任的人直接離開現場不需要負肇事逃逸的責任,但還是可能會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責任處罰,所以,建議各位民眾,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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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 再控肇逃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真相查核:https://dacota.tw/blog/post/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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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X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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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事情目前是告一段落,但是總感覺程序上有哪裡不對
事情是這樣的,我騎乘機車行經一個T字型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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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長這樣,圖畫的不好請見諒,箭頭為雙方行進方向
對方車位於我前方,騎在最外側車道
我則騎在對方後方幾公尺處,我當時看對方騎車搖搖晃晃並車速極慢
當時判斷他可能是騎車精神不濟或是準備靠邊停下,最了不起就是直行
我也要直行,但我不敢騎在他旁邊,怕他會突然摔車什麼的
於是,我的騎車方向變成有點斜向遠離他,並且切到內車道超車
超車時毫無異狀,直到超車過後約幾公尺處,聽到物品撞擊的聲音
我當時沒有停車也沒回頭,只問我機車上的乘客發生什麼事
乘客當時告知我說,對方站立,機車倒地,往我們這邊看過來
我當下直覺與我無關,便不予理睬。
三天後,警方通知我明天到案說明
並特別告訴我要帶乘客一起到案,以及駕照、身分證等文件
我詢問還有什麼注意事項嗎,警方回答沒有
隔天到警局,警方詢問要不要找律師,要的話必須四小時內到場
我回答說,我以為只是到案說明,並不知道有需要請律師
警方回答我說,我現在告知你你的權力了
要不要請律師以防警方刑求...(中略百字)....是你的事情
我跟警方又溝通一下以後,認為今天只是簡單說明,應不需要特請律師到場
筆錄過程中,警方對我的口氣相當不和善,幾乎可以說是用吼的
問題也都很偏頗,並且都有套話的傾向
我當下跟警方抗議,警方說必須等到我被他欺負、質問、盤問完才可以申訴(真實)
問題大概都是:
為什麼你要肇事逃逸
你為什麼不肯承認你肇事逃逸
你明明就有肇事逃逸為什麼還不承認
你知道偽證是有罪的嗎
你車的都跑到中線去了還敢說沒有撞到人家嗎(有攝影畫面)
我強調我的車子沒有搖晃也沒有閃避動作,畫面也無碰撞的跡象
但是警方一律嗤之以鼻,只是一直問我懂不懂什麼叫因果關係。
(我回答我知道但我不認為適用。)
後來警方問我行進路線,我詢問警方的現場草圖的配置方向
警方極度不爽的說:不會自己去現場看嗎,騎過還不記得喔
另外,攝影機拍到對方一手騎車,一手講電話,並且從最外側違規左轉
但警方選擇忽視。
筆錄就在這種氣氛下草草結束,乘客部分為分開偵訊,我不清楚詳情。
而後另一名在過程中扮白臉的警察告知我母親對方的電話號碼
並希望由我母親打電話過去慰問,理由是怕小孩說話衝動
此名警察當時告知我們,對方當時宣稱自己是律師,但依他經驗而言不像
並對方當時說自己手腕傷害是舊傷,車禍當時只有腳破皮
之後我母親電話連絡,對方宣稱自己半身不能動,無法上班
我母親則請他先去醫院開立證明,並祝他早日康復
後來案子被警方送往調解委員會
在調解委員會上發現幾件重要的事情
首先是,當時並沒有給對方做酒駕測試,還有對方並非律師(被戳破時還生氣)
再來是對方宣稱,我的車後照鏡去勾到他的後照鏡,導致他摔車
我告訴他說,我也有看監視畫面,對方才改口是我的車尾碰撞到他的車頭
我回應說,我的車就停在外面,你去拍照送檢看哪裡有撞到,保證沒有。
於是對方三度改口說是我的車速過快,害他嚇到導致車子傾斜30度摩擦中柱而摔車
而且還說我停車查看時,很巧剛好在旁邊取締未戴安全帽的警察看到
前來追捕我,我加速逃逸,最後警方追捕未果
(但警方是告訴我,他們的確是剛好在旁邊取締,但是他們是找監視器才發現我的)
此時調解委員阻止進一步討論,並要求談論賠償部分
對方這時一樣宣稱他半身不能動、手腕擦傷,直到今天早上才可以行走
並要求他坐計程車上班十天的費用三萬餘元
調解委員驚訝的問是哪裡坐到哪有辦法十天三萬元
對方回答是從三峽到台北,但說不出台北哪裡
而又馬上改口是三十天三萬元。
但後來發現此人既不住三峽也不在台北工作。(後論)
此時我質問警方所謂的手腕是舊傷
對方立刻改口說他不是手腕擦傷,是手腕扭到引起二次傷害
我要求對方出立驗傷單以及計程車收據
對方宣稱他去無健保的國術館整治,花了數百元,但沒有拿單據
計乘車費用也沒有單據,總而言之就是他什麼證明都沒有
於是我要求對方負起舉證責任,起碼要拿出一點證明,否則談不下去
對芳此時突然變臉,並說:「要我負舉證責任可以,我就找證人嘛、找證據嘛,
有很多東西可以找,我們就到法院一個個檢視,你是學生嘛,這個案子我就可以拖你
兩年,兩年就算我輸了你要告我誣告又要拖你兩年了,這中間不知道你...」
於是調解委員將我個別帶出調解室,並說服我以2600元紅包加鞠躬道歉和解
這中間用了很多理由,總之就是說2600一定比你去打官司省錢
且委員說這種人看多了,就是無業的無賴,所以有很多時間跟你凹賠償金上法庭
由於我母親從未面對過這種事,也希望我不要把事情鬧太大
故我接受調解條件,調解委員並保證和解後會去請警局不用送肇事逃逸出去
鞠躬道歉是對方不斷冷潮熱諷,並對我母親講話有諸多冒犯
調解書上詳述,以2600元醫療費和解,告訴人不追究民事跟刑事責任
而後,委員告知警方已送檢察官,送這麼快的委員也沒見過
所以要我回去等法院傳票
一個月後,傳票未來,倒是收到警局寄來的罰單,罰單上諸多修改(多半是日期)
並只註明對方受傷,而無檢附任何資料
我懷疑該警員程序不當申訴該警員,警局不予回應
只說該罰單會聯絡監理所可等到法院判決再繳
就在最近去了偵查庭,對方改口說要追究我刑事責任
並又有一個新故事,變成他跌倒後在地上掙扎,一個路人過來詢問要不要幫助
他大喊有人逃逸,警方過來幫助等故事
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檢察官也不聽我說任何話,只聽對方說
說要給我解釋的機會也沒有,並處處打斷我說話
檢察官後來甚至說,隨便你凹啦,你愛怎麼凹都可以
反正我到法院看法官聽我的還聽你的嘛,我現在就認定你逃逸啦
管你有沒有撞到,管你怎麼樣都好啦,反正逃逸屬實,就是要判啦
對方有沒有過失又怎樣?你只要跟肇事有關你就等著看嘛
你現在就是喔,我一定會起訴你啦
只是看你要緩起訴還是到法官那邊猜猜看法官要給你六個月徒刑還是緩刑
不過喔,緩刑不可能啦
最後我認為,好吧,肇事與否又沒有人在乎,我本來連被威脅要和解都打算講出來
我一直認為沒肇事怎麼會肇事逃逸成立(只是個人意見)
現在如果單就我知道有人倒地而沒有下車察看,那就是我的疏失吧
所以我當庭承認肇事逃逸換取緩起訴處分。
最後在詢問雙方資料時
對方報出來的地址跟法院擁有的通訊地址不符,對方改口已搬家忘記了
但對方原先報出來的地址正好在那間警察分局附近
且對方的通訊地址、口頭說的地址、調解書上的地址全部不同
對方離庭時,我仍在庭內填寫緩起訴資料
對方看到我母親坐在庭外等我,並跑到我母親面前
戲謔的說:好險我饒過你兒子啦,哈哈哈哈
我母親未免節外生枝,便立刻閃躲他,並請他離開
我想說的是,我不知道這中間是否哪裡有程序不妥的地方呢?
我問檢察官關於緩起訴的話罰單成不成立,檢察官一副從未聽過有罰單的表情
並推說他不知道要我自己去處理。
謝謝大家的閱讀跟指教,這中間除了調解委員會以外,警局跟偵查庭皆有錄音
頂多有細節出入,但語句語意並無太大出入。
由於事情已結,故抱持著求教心態,請大家不吝指教將來遇到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
並給正在慌張的各位一個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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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03.1
※ 編輯: fiveminutes 來自: 114.24.103.1 (10/05 04:52)
但是幾乎都只專注在逃逸部分,所以正如同爬文時大家說的一樣,離開現場就輸一半了
我會記得去印一張放在車廂裡的
所以h大的意思是警察通知和解不要到場比較好嗎?
本來和解時是說好,雖然這是公訴罪不是對方不追究就沒事
但是他也在和解書上表達他原諒跟不願意追究的立場
結果現場變卦,連檢察官當時都有點愣住
※ 編輯: fiveminutes 來自: 140.136.160.220 (10/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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