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通部修正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規劃,2021年1月1日新型式大型車新車,應裝設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的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若未裝設將無法領牌,定檢未改善最嚴重可吊扣牌照。
另外,行車紀錄器的功能有插卡記錄駕駛工時等功能。現行大客車的行車紀錄器僅能記載車速、行駛時間,但記錄是依車輛為主,不能確實掌握究竟是誰開車,以後駕駛上車前必須於插入個人卡片,下班後取出,明確記錄駕駛工時、開車時間、待命休時等。
若駕駛上車後沒有插卡,車輛仍可以發動行駛,但行車紀錄器會發出警示聲。但是新制度是否淪為樣板,數字美化之下問題仍舊未解決,就是官方的課題。
有鑑於此交通部應設立一個標準,達到標準就無法啟動車輛或是警示相關單位作為重點列管項目,以及代替插卡或冒用插卡的加重處法,別讓政府美意成為意外的開始。
另前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經濟部技術處於去年10月25日開始受理實驗車牌的申請,台灣在短短幾年便將自駕車產業快速進展到實證上路的階段,目前有台灣智駕、勤崴國際、豐榮客運向經濟部提出實驗車牌的申請;工研院與新竹市政府合作,共同推動「Taiwan No. 0001」自駕車於去(2019)年10月22日在新竹南寮漁港揭牌上路,是目前唯一一張由交通部核發的試車牌。
城市的智慧化時代已經在眼前,生活型態將會與現在截然不同,法律如何修正成為了立法單位共通的課題,因此如何借鏡美歐及日本無人車的發展策略進行了解,讓我國自駕車上路也可以成為世界典範。
國內現行規範車輛上路的《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均以要求駕駛人全權負責車輛操控為立法基礎,但未來自駕車正式上路後,自駕系統訓練如何整合入現有考照系統中,或是另外加考項目,除此之外 肇事責任可說是社會大眾提到無人車最為關切的法律議題。
交通部可參酌先進各國之立法,以德國為例,德國於2017年5月修正《道路交通法》,直接針對第三級自駕車提出詳盡規範,包含駕駛人有義務在特定時機重新接管、提高事故賠償上限、釐清車廠與駕駛人的責任歸屬、自駕車需裝設黑盒子等。此外,針對自駕車所涉及的諸多利益權衡問題,德國則由14位科學家和法律學者組成道德委員會,並於2017年8月提出共計15條的《自駕車道德準則》,明確指出人類生命安全優先於動物及財產。
日本政策及立法重點則著眼於「釐清事故責任歸屬」與「道路測試」。日本警察廳於2016年5月發布《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允許自駕車於道路進行測試,但駕駛人應坐在駕駛位上;2017年6月再次發布《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允許自駕車在真正無人駕駛的狀態下進行道路測試。
因此從國外經驗要如何借鏡,加上台灣特有的公路交通現象(機車較多等),交通部應該盡早研議。
自動駕駛車輛 肇事 之法律責任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作者: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
台北市從8月1日凌晨開始,連續五天進行無人駕駛巴士的測試,算是為智慧城市開啟新的里程碑,北市府也宣布,未來將擴大測試範圍與時間。只是在自動車開始運行於馬路時,除了必須顧及民眾的人身安全外,更得考慮法制面的因應,致成為必須立即解決的課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與其如此,是否該思考以相對較少的經費,來投入與挹注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而關於自動車上路,最須被面對的問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則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僱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無人車若發生事故 商品製造者有無責任?
而就目前市面上的汽車,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的裝設,但因人力可隨時介入操控,故於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現行民、刑法制為處理。惟於科技逐漸發達,人為操控慢慢轉變成是輔助下,是否也該逐步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思考之處。
更得審慎面對者,恐是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而不讓人力有操縱可能之無人車。由於此種型態,已完全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行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且於未來,行走於路上的無人車,不可能僅限於官方的實驗計畫,更應鼓勵民間投入,故於現階段,主管部門,如交通部或台北市政府,就得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藉由這種小範圍、小規模的所謂監督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以來確立自動車法制的規範原則,並成為未來立法的重要依據。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自動駕駛車輛 肇事 之法律責任 在 簡舒培 台北真速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自動駕駛小巴(無人車)草率上路!市民人身安全岌岌可危!〕
北市政府今(27)舉辦「自動駕駛小巴實驗解密ing」記者會,宣布自動駕駛小巴即將進行實際道路測試,但舒培在今年五月交通部門質詢時,就已針對無人車上路的相關法規、測試場地及安全措施等問題向市府提出質詢,要求北市府一定要做足準備,將法規和安全措施規畫完善後,才能讓無人自動駕駛上路,北市府現在竟跳過這些步驟,在配套都不足的情況下,竟要讓無人車草率上路!
首先舒培認為,無人車於「封閉區域」測試與「封閉」實際道路進行測試,條件相差甚遠。台北市政府於8月1日到8月5日凌晨1點至4點間,在信義路「公車專用道」(復興南路至敦化南路段)間進行「封閉」測試,測試期間由交管人員進行交通管制,信義路仍無法完全封閉,若有不知情的市民誤闖,在無相關安全配套措施,市民人身安全恐無保障。
其次,綜觀各國無人自動駕駛法規,絕大多數在實驗階段時,就以制定相關安全法規規範肇事責任歸屬,且我國法律規定道路交通載具均需請領牌照才能上路行駛,本次上路測試之無人自動駕駛車輛不僅沒有車牌(試車牌),北市府更在自動駕駛相關法規及相關安全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前,貿然在公車專用道逕行測試,若有人員因此發生意外,不僅難以釐清肇事責任外,恐要由市府負起最大責任。
舒培呼籲柯市長及北市府不要為了追求台北市成為第一個無人車上路的臺灣城市而魯莽行事,無人車的法規及相關安全措施務必優先全盤考量,儘速做出修正,以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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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舒培質詢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mMX_wbs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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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https://goo.gl/ENn233
<聯合報> https://goo.gl/EqMMSY
<自由時報> https://goo.gl/4XPZga
<蘋果日報>https://goo.gl/BEP1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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