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許又仁新聞稿
2021.08.18
推動公立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遭市府全力抵制發動議員撤簽
許又仁希望進入一讀 公共政策可以有討論的空間
針對今年教育局強力介入市立國中校長遴選,台南市議員許又仁主張,必須將教育局訂定的校長遴選行政規定,經由市議會立法提升為「自治條例」位階,避免未經討論年年修改,行政權如果要恣意介入,必須考量可能導致的政治責任及行政責任的後果。許又仁說,他目前已完成自治條例草案爭取其他議員連署準備在下會期提案,需要至少12名市議員共同提案連署,但市府要民進黨團不參加連署,及全力發動校長協會遊說議員撤簽,他直言,市府以行政權干涉議員提案權,破壞行政立法分權制衡,以大壓小,怎能稱為是民主進步!
許又仁表示,104年第2屆議會時,莊玉珠議員也有同樣的提案,但是市府並未禁止黨籍議員連署也未發動撤簽,他質疑,難道只有執政黨市議員才能提法規案?他又說,如果此次提案不成功,他仍會在議會提案要求市長和教育局長到議會進行專案報告。
許又仁說,提案將校長遴選行政規定提升為「自治條例」,是因為今年教育局強力介入校長遴選。他舉例,今年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仁德國中家長、老師強烈期盼周憲章校長連任,周校長也填了連任志願,但教育局卻「另委予重任」未通過周校長連任,將他調任至永康國中,這對仁德國中家長、老師情何以堪。在處理善化國中的問題上,導致歷年評鑑特優的吳振壬校長心灰意冷辦理退休,新任的吳奇穎校長因任命學校主管和教育局意見不一致,以請侍親假的事由未就任,教育局另派任候用校長代理,因人設事,又針對善化國中訂定聘任學校主任等行政主管的單一行政規定,教育局不依程序屢屢以行政權介入校長遴選,已經破壞國民教育法強調國中小校長遴選的廣泛參與精神!
許又仁解釋,自88年國民教育法修正,著重校長遴選要有家長、老師的社區參與機制,其目的在於「為一所學校選擇一個合適又優質的校長」,他強調,可以擔任公立學校校長的教育伙伴都很優秀,有家長、老師的全力支持,引領學校提升教育事業的品質,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但教育局今年對國中校長遴選的介入,已經嚴重破壞校長遴選要有廣泛社區參與的精神,所以他提案將原有教育局有關高中及國中小校長的遴選作業規定提升為由議會立法的「自治條例」,原字原句、條文不變,其目的在於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既然自己訂定了相關規定,就應該依照規定依法行政,而不應該以行政權介入的方式,破壞自己所定法規。而提升為自治條例,行政權如果要恣意介入,必須考量可能導致的政治及行政責任的後果。
但市府卻要求黨籍議員不連署及發動校長協會強力遊說施壓已連署議員撤簽,許又仁說,他不知道市府和教育局在怕什麼?校長遴選制度是可受公評的公共政策,公開在議會討論並無不適當之處,況且如提案成功,市議會民進黨是最大黨,屆時如果民進黨不同意提案內容,仍可依民主程序加以否決。他強調,希望自治條例可以進入一讀,公共政策可以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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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校長遴選法制位階
健全制度保障教育品質
又仁是教師出身,也擔任過教師會、教師工會理事長,對攸關教師權益、教育品質的校長遴選過程實務和制度面特別關注。
今年卻發生史無前例的幾個案例:一、校長申請遴選志願序後被要求重新瑱寫,因此有校長被迫退休。二、有校長第一階段申請連任未成功,教育局公告另有重用,指派至他校擔任校長。三、善化國中校長第二階段新任校長遴選未到任、教育局指派代理。這其中教育局人治的成分大於法治。
這10年來市府都自認台南市的國中小校長遴選公正、公平及客觀,但實際上10年來校長遴選的作業要點就修了10次,而且只是教育局的行政規則,遴選制度根本不穩定。
因此又仁主張,應該將台南市各級學校校長遴選的行政規定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讓制度穩定健全,才會有真正的公正、公平、客觀的校長遴選過程。
#許又仁服務團隊
#媒體報導
自由時報- 南市議員質詢國中校長遴選 批黃偉哲「有負鄕親期盼」爆火藥味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nan/breakingnews/3625808
中時電子報-校長調校引發議員不滿 槓上南市教育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03002581-260407
中華日報-校長遴選變變變 教局挨批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437837
台灣好新聞-台南善化國中無校長 議員建議遴選辦法提升為自治條例 https://reurl.cc/eElx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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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仁不義的政府,憑甚麼禁止縣市萊豬零檢出?】
蔡政府開放萊豬進口,部分縣市依地方自治條例,採取「零檢出」的檢驗標準,衞服部卻以將牴觸中央法規為無效,要求地方政府修改法規。蔡政府無視人民的食安疑慮與健康要求,已是不仁,現又要求地方政府放棄把關責任,更是為不義。不仁不義的政府,憑甚麼硬是逼迫全民吞萊豬?
開放萊豬進口政策,事關國人食安與健康,各縣市政府基於所轄民眾的食安疑慮,欲針對地方自治條例訂定萊劑零檢出的規定。但蔡政府擺出老大姿態,抬出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無效,禁止縣市政府以零檢出補強食安網的舉措。
不過,蔡政府卻完全無視大法官解釋738號強調的「公益優先原則」,自治條例位階雖低於中央法規命令,但若是在公益考量下,可以制定較之法律更為嚴厲的管制標準。
釋字738號就「電子遊戲場」的管理作出釋憲,大法官認為,地方立法就中央立法之最低標準規範,如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前提,而賦予較嚴之規制,尚不牴觸憲法對基本權限制之比例原則。而此項解釋,也將地方立法的定位提升,如為公益所必要,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較法律更為嚴厲的管制標準。
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有職掌,但核心任務都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而縣市地方自治條例訂定對萊豬更嚴格的規定,可提供民眾多一層保障,彌補中央政府對民眾保護不周之憾。
但蔡政府卻大耍官威,禁止縣市萊豬零檢出,不但站不住腳,還要強押地方政府棄守把關。蔡政府不但不能保護人民食安的基準,更漠視人民權益,然不恤民情、硬逼全民吞萊豬,豈止是「不仁不義」,這樣的政府,根本就是一種殘暴。
全文詳見 【Yahoo論壇/鄭正鈐】
網址連結: https://yns.page.link/Yw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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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下列法規何者位階最低? (A)法律(B)中央機關之法規命令(C)自治條例(D)自治規則【題目解答】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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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遊說地方政府制定[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 讓弱勢偏遠學校有足夠教育資源和人力編制...... 這題是一篇敘述很長的題組僅節錄有問題的這句話請問各位老師上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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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地方制度法30條第1、2項: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制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那如果是自治條例跟上級的自治規則牴觸,會是如何?
手機排版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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