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松溼地公園 真的會建停車場嗎?
陳情書下載:https://goo.gl/MTs95e
請大家於 9/10 前寄到內政部,聲援 高雄鳥會粉絲團 及 高雄市政府『維持鳥松地方級重要濕地』及『維持原範圍』之立場。
濕地保育需要你我的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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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鳥松溼地最近發生了什麼事呢?
在還沒有濕地保育法以前,2006 年內政部便先開始辦理國家重要濕地評選,2007 年評選完成後,鳥松濕地被評選為地方級濕地。
根據濕地法第 40 條,被劃為『地方級濕地』的鳥松濕地,就被視同為濕地法中的『地方暫定濕地』,經公告,今年需重新評估。而今年也由高雄市政府提案『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
內政部營建署本月起進行濕地評定作業,在評定過程中,會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任何人民或團體也都可以在公告期間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用書面表達意見』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本次評定過程中,由於水公司過去曾經提案闢建大型停車場,加上這次雖表達並未要興建停車場,但又確定提案反對劃入濕地,這樣的態度引發在地諸多疑慮。因此鳥松濕地的催生者高雄市野鳥學會,以及台南拍鳥俱樂部匯集二十個團體上百份陳情書,爭取續留濕地。
水公司在意見書中表示:濕地緊鄰澄清湖水庫,若列入重要濕地,可能對水庫運作及集水區多有限制,進而影響高雄地區供水。
這樣的意見,明顯缺乏實際依據,一來目前水庫運作並無特定迫切需要得開發濕地,也沒有抽取調度水源的必要性,二來考量濕地的水源涵養,淨化,滯洪等功能,濕地對於平地水庫澄清湖反而有利無害。水公司意見可說讓人滿臉問號。而對於取消濕地地位後,可能的開發衝擊以及生態破壞等,水公司的意見書顯然無法解釋。
■ 為什麼要保育濕地?
濕地是什麼呢? 不同地區對濕地的定義略有差異,這裏先採用國際拉姆薩濕地公約對濕地的定義:「濕地是指沼澤(marsh)、泥沼地(fen)、泥煤地(peatland)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無論是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的、淡水、鹹水或兩者混和,其水深在低潮位時不超過6公尺者。」
台灣國土四面環海,沿海具有泥灘、珊瑚礁、潟湖、潮間帶、鹽場等濕地,這些環境生物多樣性非常高,更是多種保育動物的棲地。
實際一點講,沿海濕地也有護岸,生態觀光等用途;而在國土內陸,不論是河口,農田,埤塘等天然或人工濕地,除了生物棲地外,更有固碳、水源調節、區域降溫等作用。
然而,在過去缺乏遠見的開發過程中,這些濕地多半被當做荒野來填埋,除了破壞生態,也破壞了自然的自我修復與緩衝功能。
自 1980 年代開始,自然保育意識抬頭,在農委會公告指定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留區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中,便包含了非常多的濕地環境。進入 21 世紀後,濕地的重要性更進一步被完整凸顯出來,2006 年內政部開始辦理國家重要濕地評選,環保署,水利署也著力於推動人工濕地和水岸環境建置,以達到除污,休憩,排水整治等功能。
2015 年,濕地保育法正式上路,提供了確切的法源。濕地法的立法目標,是『在開發行為開始進行前,確保濕地功能與濕地面積的零損失』在第一條,其實就提到保育濕地重要性,乃要『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
有法源後,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濕地就可以銜接到對應的濕地類型。
要注意的是,濕地並非完全不能有人工活動或開發,而是要透過「明智利用」的概念,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對生物,水,土地資源適時,適地,適性,適量的永續利用。
■ 鳥松濕地怎麼來的?
鳥松濕地原本是自來水公司澄清湖淨水場的沈沙池,在淨水廠提升設備後,不再需要沈沙池,因而自來水公司想改建成污泥脫水廠。
1995 年初,野鳥學會工作人員看見這塊場域的生態價值,討論後開始組織催生鳥松濕地教育公園的運動,獲得各級民意代表的支持,包含時任省議員的曹啟鴻,楊秋興,余政道均公開支持,因而雖然自來水公司頑抗,余政憲縣長仍裁示闢建濕地公園,最後自來水公司不再反對,承諾設立公園,於1999年動工,2000年啟用,成為台灣第一座濕地生態教育公園,爭取過程可說難得可貴。
或許高雄人還有印象,在大貝湖(澄清湖)旁,過去還有一座小貝湖,位置說就在鳥松濕地的更東側。但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大約1980年代前後,被陸續填平,先是長庚醫院向農田水利會購買十多公頃興建高雄長庚,接著勞工育樂中心和澄清湖棒球場等設施讓小貝湖完全消失,導致水域滯洪功能大幅縮減。在小貝湖消失後,周邊區域遭遇大豪雨時,淹水風險也隨之上升。
在謝長廷市長任內,高雄率全台之先,改變治水理念,推動海綿城市,以滯洪取代圍堵,開始一系列滯洪池建設。當然,高雄也體認到濕地重要性,因而也多次強調要建立「生態城市」,積極推動人工濕地復育,包含援中港濕地,半屏湖濕地,洲仔濕地,內惟埤濕地,本和里生態滯洪池,愛河中都濕地,愛河之心,鹽水港濕地等,串連起「濕地廊道」。
在這樣的脈絡下,我們就不禁會對「小貝湖」消失惋惜,而更珍惜領先時代的「鳥松濕地」創建之可貴了。
■ 鳥松濕地未來會怎樣呢?
若依目前情勢,濕地的管理權責單位是高雄市政府,而在市府撰寫的『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明確表示要繼續維持濕地地位。
依照現行法令與評定標準客觀來看,鳥松濕地應有絕大的機率會被中央主管機構繼續被列為濕地。就算以政治算計來看,不論中央地方,也沒人敢取消位在市中心,有大量市民休憩,存在近20年的濕地公園。這和台灣其他濕地的爭端不同,近乎是政治自殺的舉動。
儘管濕地保留問題應該不大,但我們還是要提醒,鳥松濕地之創立得來不易,值得市民的關注與守護!同時,我們也認為,自來水公司作為國營事業,其管理階層對於濕地保育之認識,顯然需要再教育。
#高雄 #濕地 #好過日 #Taiwan #Kaohsiung
鳥松濕地粉絲團
■ 延伸閱讀
台灣濕地網:http://wetland.e-info.org.tw
內政部營建署:為「鳥松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作業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https://goo.gl/B9Aqv1
(圖片提供: Sean Lee Photography 李西恩攝影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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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山區土地各種分區解釋------(1)
台灣是個土地管理制度雜亂且落後的國家。
自清領時期至日據,到國民政府來台,過去的歷史背景造就了現今土地管理制度
的形成,無所謂好壞,但各管理機關底下的土地使用分區種類繁多紊亂,土地相關條文都
可以開好幾堂課解釋了,這次剛好看到幾位板友對於生態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差異有疑
惑,小弟便解釋一下,如果有誤歡迎指正www
首先,爬山的我們進入台灣山區,都難以避免碰到三大中央主管機關的轄區:
(一)內政部營建署轄下的國家公園
(二)農委會所屬林務局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原民處、鄉鎮公所
針對這篇指揮中心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嚴守社區防線,並適度鬆綁部
分措施的推文中板友的疑惑來做說明: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條
國家公園範圍的土地使用分區有以下幾種:
1.(海域)一般管制區
2.(海域)遊憩區
3.(海域)史蹟保存區
4.(海域)特別景觀區
5.(海域)生態保護區
一般爬山大多會碰觸到分區是1、2、5,而之所以常見的登山路線(玉山群峰、南湖…)需
要申請,是源自《國家公園法》第19條的規定。
生態保護區的定義為:「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
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一些國家公園內常見的登山路線如奇萊主北、南湖大山、大小
霸等等都位於生態保護區內,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目前開放的多屬於一般管制區及遊
憩區,少數路線位於生態保護區內則也有開放,如屏風山。
推文中的
插天山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
磺嘴山生態保護區(國家公園法)
一葉蘭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
分別屬不同法源作為分區依據,以限制效力來說:
文資法(最嚴格)>森林法≒國家公園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給予了自然保留區相當高的限制。
台灣目前只有6個自然保護區《森林法》第17條之一:
雪霸、海岸山脈台東蘇鐵、關山臺灣海棗、大武臺灣油杉、甲仙四德化石、十八羅漢山。
自然保護區的定義: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森林法劃設的自然保護區相較國家公園法的生態保護區,多了對於自然地景的保護效力。
自然保護區所公告的範圍內又可分成核心區、緩衝區及一般人最常接觸的永續利用區。
以自然保育為目的而劃設的五大類型保護區(偏遠):
(都可以視為保護區的一種,但目的有所不同,是不一樣的東西)
1. 自然保留區 (走個南北插看山毛櫸XD)
2. 野生動物保護區 (去一趟瑞穗林道)
3.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如:大鬼湖)
4. 自然保護區 (近黃溫泉)
5. 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轄下的生態保護區(聖稜線)
各區的法源、定義都十分清楚,各單位因應微解封的公告,那些可以去那些不行,官網寫
的超級詳細,那些點可以去都列出來了,沒列的就是未開放@@
至於國家公園和森林遊樂區同不同步的問題,雖然都屬中央單位,但部會一個是內政部營
建署,一個是農委會林務局,本來就可以與當地政府溝通決定開放的程度到哪,自然沒有
必要非得同步。
另外還有一些分區目的也與自然保育相關(較不偏遠):
1.風景特定區內的保護區《發展觀光條例》
2.禁止開發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3.都市計劃內的保護區《都市計劃法》
其實台灣的各單位所劃設的分區都難免重疊,生態保護區常常也是野生動物保護區,因此
就會有需要跟哪個單位申請進入的問題,一部分也跟台灣的地景多樣性和物種豐富度有關
,但也因為這些分區劃設很少考量民俗風情的在地性,許多國家公園及林務局經管土地範
圍涉及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這就是已經浮現的問題。這些土地分區都有劃設的意義,
並非空穴來風,但土地的分區並非土地的”本質”,所以現有的許多爭議都在於本質上的
解釋,以及誰的解釋權較被認同。
未來《國土計畫法》希望能夠將台灣的土地作系統性的歸納,但很多時候理性和民粹在天
平的兩端,身為在山區活動的一份子,要思考怎樣做才是對土地有益的方式,而不僅僅是
登頂時踩過的土石路徑,土地本身沒有聲音,要留給後代怎樣的山區土地制度,會是這一
世代要面臨的課題。
分享一下不錯的網站:
國土規劃地理資訊系統(裡面的圖層近期都有更新)
https://nsp.tcd.gov.tw/ngis/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我自己很喜歡用,個人覺得是目前圖層相當完整的平台)
https://maps.nl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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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0.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626194353.A.4B1.html
※ 編輯: octopuso1c (223.137.20.172 臺灣), 07/14/2021 00:53:30
土地使用條例或法規去套用,或許多頭馬車還是需要~
不過目前登山的話還是多以本文中三大單位經管的土地為主,一般
山友爬的路線幾乎都會經過,所以文章就沒提及其他分區啦。
文中是土地分區,但不是土地分類,令人頭痛的是目前台灣農地不
農用、林地不林用的問題...
國土計畫有其必要,只是法規的競合和權勢的利益,讓該整理的
東西都卡住,活越久才深刻體會台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國家= =
得易科罰金,不過他們應該不屬於山老鼠啦,後來108年台灣油杉也
解除珍貴稀有植物在文資法上的指定了(事實上民間種苗場繁殖不少
,市面上也早已流通只是少被檢舉,所以瀕危壓力也下降。)魏家的
案子只能說很有意思,要是晚個幾年買油杉就不會遭判。
有無觸及森林法第9、50、52條(110年已經修正加重罰則),不論是A、B
地,還是要看他的行為而定,所以判法可能不同,但通常這些受保護
樹種生長地區也大多是森林區域就是了,很難不涉及森林法。
用違法文資法起訴的案件稍微少一點,檢察官會先判斷要不要起訴,
以什麼起訴。
※ 編輯: octopuso1c (223.140.209.158 臺灣), 07/18/2021 12:44:21
C大好問題,國家公園法從民國61年公告到現在只在99年修過一次法,也就是我們
現在還在將近50年前的法律框架下,當時的新台幣1000元跟現在的有一樣嗎?
人家森林法和水土保持法都修正條文不知道幾次了,內政部不知道在幹嘛...
山林開放後違規太多了,內政部也不得不在今年預告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
其實單純是國家公園法沒有與時俱進修正法條,之前都靠森林法跟水保法等罰則
刑度較高的法律cover它= =
想到台灣連個酒駕的修法都搞不定,政府一天到晚自己人酒駕被抓,國家公園法
這麼晚才跟上腳步,一點都不意外......
它是以最嚴格的方式限制人流,畢竟自然保留區的成立是為了保留原始景觀,
做到最小生態擾動為原則,跟偏不偏僻無關(丹野農場也很偏僻阿,還不是一堆
人進去釣鱒魚XD)。不過當然還是可以透過申請取得合法進入方式,就沒辦法
像玉山菜市場那樣啦。申請的本身就是實名制的意涵,保留區的申請和一般入山
申請,沒辦法一樣,也是必要之惡,更何況山友已有很多方式進入保留區,
一旦放寬申請審核,你我都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個人是寧可還是留有一片淨土
嚴格管制進出。況且《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本身都已經給你看
答案怎麼合法申請了,再不懂就沒辦法了XDDD
※ 編輯: octopuso1c (111.71.2.170 臺灣), 07/19/2021 22: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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