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反坤輿自救會現場仍傳來衝突。
鄉親在現場被架開,有些人受了傷,現場供俸的玄天上帝遭搬移,龐大的怪手與施工人員就這樣突破了鄉親原本拉起的抗爭線。趕緊和鄉親們確認,怪手與滿車的鋼筋長驅直入,前往掩埋場後方的608地號進行施工。
▋位在廢棄物掩埋場旁的建案-608地號
這個施工的『#608地號』特別之處在哪?
前情提要,10多年前坤輿掩埋場的開發被駁回,就是因為廠商沒有把對外聯絡道路納入開發範圍,被審查機關認定申請計畫不完整,要求重送;沉寂了10多年後,現在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則以掩埋場後方的鄰地蓋房子,申請指定建築線,原本要在開發範圍的聯外道路就成了環保局口中的『現有巷道』,被環保局認定不用再納入開發範圍計算。
這個環保局口中的『鄰地』就是608地號,也就是說,因為608地號要蓋房子,變成環保局認定開發案死灰復燃並且『合法補正』的關鍵地號。
▋神奇的巧合?
依鄉親在109年取得的土地登記二類謄本,這一塊要蓋房子的『608地號』所有權人顯示為胡OO,登記的住址位在桃園市某地址(現地政登記謄本上的住址已變更,但608地號沒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如果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這一塊608地號在109年地政謄本上顯示的地址,也登記著一家名叫『誼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而持有這家『誼霖公司』最多股份數的人,恰好與持有『坤輿公司』最多股份數的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在登記資料上出現了『同樣的名字』。
#坤輿公司與608地號,#就這樣在公開資訊的查詢裡產生了連結。
這樣的巧合,要鄉親如何不去擔心608地號開發,會不會根本就跟坤輿公司有關?
▋可以審?不能審?請環保局說明清楚
在土地開發案件,常有利用『不同主體』來規避審查的問題。
例如在非都土地的開發審查,法規上就設計了當『同一或不同申請人』提出二個以上的開發計畫申請時,其開發範圍毗鄰,主管機關可以審認是不是屬於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讓這些彼此假裝不認識、不同的開發申請,得以現形。顯見利用『 #不同主體』來規避開發審查並非新鮮事。
而今天的狀況雖然不是二個『不同開發案』關聯性問題,但當『鄰地』申請蓋房子的指定建築線這件事,被環保局拿來作為認定原先開發計畫的聯外道路不用算入開發面積的『關鍵理由』,就可能與原開發案產生實質的連結。
那麼,鄉親的這些問題?或者是不是真的有『其他人』要在後方蓋房子?不就正是當初公開說著『嚴謹態度與立場嚴格把關』的環保局作為把關者要盡力去釐清、審酌的嗎?如果連『基礎的事實』都不知道,環保局又要如何說服大眾在法規的適用上,已經作出正確的裁量?
舉國上下為了疫情、水情膠著之際,這裡的鄉親又比其他人更多了一層壓力。
今天是 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 抗爭的第1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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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會中會!在議場裡面多一個視訊會議。
茂林區公所向我表示,由於「茂林國家風景區」,並非指單一的茂林區,常常造成外地遊客被引導標誌誤導,因此提出應將茂林區景點賦予正式對外名稱;另外,觀光大門入口處設置臨時廁所,不但不雅也不方便,希望能夠設置真正的廁所。
為此,特別希望我一同參與會議。只是,計畫有時候趕不上變化,遇到突如其來的「甲動」,只好延期;沒想到那麼不順,竟然改期3次,我實在很好意思,只好硬著頭皮啟動「視訊會議」上場。
我在立法院議場,找個角落開啟筆電,和遠方的茂林公所視訊,他們說我的聲音、畫面都很清楚。
哈哈,一切平安落幕,會議也有了結果。
有關名稱之擬定,茂管處與茂林區公所於5月31日前研商並取得共識,接續由茂管處籌編費用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設計及製作「觀光旅遊指示牌」。
有關道路引導標誌設置,各相關機關共同實地會勘設置地點( 國道3轉國10號,平面道路旗山、美濃、新威大橋。國3里港交流道、里港、高樹。國3鹽埔交流道、泰山村、進高樹或沿山公路。屏市中正路與自由路口往海豐)確定設置地段後,依有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大門入口停車場廁所,等待公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倘公所自行發包興建,茂管處仍須依程序報請上級核定(准);若由茂管處設計發包,必定也會蓋出五星級的廁所,交給大家使用與管理。
視訊會議,愈來愈需要。
#防疫新生活
興辦事業計畫法規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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