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年前的今天,台灣的命運發生重大的改變。
1952 年 4 月 28 日,日本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舊金山和約》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放棄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主權。但是,#舊金山和約沒有提及台灣澎湖主權轉移的對象,#日本沒有把台灣主權移交給中國,因此有人認為台灣主權至今仍然未定。中華民國政府則是以同盟國委託 #代管 的身份來台,卻因中國內戰戰敗,連中央政府也敗逃台灣,滯留至今。
《舊金山和約》是為解決日本投降之後的的戰爭責任和國際政治問題等等,卻遺留了許多地方和海域的主權問題,至今爭議不休。台灣也因此,落入尷尬的國際處境中,在近期的一系列與 WHO 有關的爭論中,台灣主權問題和國際處境的問題又被凸顯。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曾在《沃草》報導中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簽署)皆未提及主權轉移的對象。因台灣主權未定,有人提出中華民國以物權法理的「無主物先佔」原則獲得台灣主權,台派則指出二二八事件發生明顯違背「無主物要和平佔領」原則來駁斥。也有人說台灣在二戰後歸還中國,但國際法上真的沒看到確切文件。
👉台灣尷尬國際處境從何而來?政大學者林佳和解讀聯合國 2758 決議告訴你
https://waa.tw/DStNU0
國際關係學者張國城也在《沃草》報導談及,在 1945 年日本撤離台灣後,其實台灣人並不是完全沒有自己作主決定台灣前途的機會。雖然台灣由盟軍委託,交由中華民國代管,但其實盟軍對於中華民國的代管要維持多久看法分歧,台灣人當時是有機會決定自己希望的主權歸屬,包括 #台灣獨立。但是,當時的台灣人卻明確表達了「要成為中國人」的意向,也沒有有力領導獨立的領袖和團體。張國城嘆,「恐怕那時候的台灣人,不知道自己有什麼選項,也不知道自己該做選擇,所以自然而然接受中華民國的統治」。
👉國際關係學者張國城痛陳:二戰結束迄今,台灣錯失太多次成為一個國家的機會
https://pse.is/NYGQ2
《沃草》也引述過在 50 年前策劃刺殺蔣經國的「刺客」鄭自才,指出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從《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主權之後到現在都沒改變,1979 年美國通過的臺灣關係法,沒有再把中華民國叫做「中華民國」,而是把它叫做「臺灣治理當局」,這都明白顯示臺灣跟中華民國是不一樣的。臺澎的主權問題應該透過國際法處理,#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是一個中國政權,不能透過正名制憲說把中華民國改過來就是建國了,這是不可能的,我們要追求的是建國」。
👉「刺客」鄭自才憶424刺蔣50週年:刺蔣是臺澎人追求獨立建國的行動
https://waa.tw/PhlPeG
6、70 年前,在台灣人不知道、不了解的情況下,台灣的命運就硬生生的被改變,到了現在,我們的不斷努力,也是為了扭轉當時的國際局勢帶給台灣的影響。當時的台灣人,沒有機會為台灣的未來發聲;現在的台灣人,擁有了機會,就必須勇於發聲,告訴全世界,#我們不是中國人,#我們不要做中國人。否則,台灣人仍然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
小編:加薪的五毛更不用來提一天都沒管過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圖來源:U.S. Department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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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年前的今天,台灣的命運發生重大的改變。
1952 年 4 月 28 日,日本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舊金山和約》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放棄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主權。但是,#舊金山和約沒有提及台灣澎湖主權轉移的對象,#日本沒有把台灣主權移交給中國,因此有人認為台灣主權至今仍然未定。中華民國政府則是以同盟國委託 #代管 的身份來台,卻因中國內戰戰敗,連中央政府也敗逃台灣,滯留至今。
《舊金山和約》是為解決日本投降之後的的戰爭責任和國際政治問題等等,卻遺留了許多地方和海域的主權問題,至今爭議不休。台灣也因此,落入尷尬的國際處境中,在近期的一系列與 WHO 有關的爭論中,台灣主權問題和國際處境的問題又被凸顯。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曾在《沃草》報導中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簽署)皆未提及主權轉移的對象。因台灣主權未定,有人提出中華民國以物權法理的「無主物先佔」原則獲得台灣主權,台派則指出二二八事件發生明顯違背「無主物要和平佔領」原則來駁斥。也有人說台灣在二戰後歸還中國,但國際法上真的沒看到確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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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學者張國城也在《沃草》報導談及,在 1945 年日本撤離台灣後,其實台灣人並不是完全沒有自己作主決定台灣前途的機會。雖然台灣由盟軍委託,交由中華民國代管,但其實盟軍對於中華民國的代管要維持多久看法分歧,台灣人當時是有機會決定自己希望的主權歸屬,包括 #台灣獨立。但是,當時的台灣人卻明確表達了「要成為中國人」的意向,也沒有有力領導獨立的領袖和團體。張國城嘆,「恐怕那時候的台灣人,不知道自己有什麼選項,也不知道自己該做選擇,所以自然而然接受中華民國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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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草》也引述過在 50 年前策劃刺殺蔣經國的「刺客」鄭自才,指出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從《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主權之後到現在都沒改變,1979 年美國通過的臺灣關係法,沒有再把中華民國叫做「中華民國」,而是把它叫做「臺灣治理當局」,這都明白顯示臺灣跟中華民國是不一樣的。臺澎的主權問題應該透過國際法處理,#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是一個中國政權,不能透過正名制憲說把中華民國改過來就是建國了,這是不可能的,我們要追求的是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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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年前,在台灣人不知道、不了解的情況下,台灣的命運就硬生生的被改變,到了現在,我們的不斷努力,也是為了扭轉當時的國際局勢帶給台灣的影響。當時的台灣人,沒有機會為台灣的未來發聲;現在的台灣人,擁有了機會,就必須勇於發聲,告訴全世界,#我們不是中國人,#我們不要做中國人。否則,台灣人仍然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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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來源:U.S. Department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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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我們一段一段釐清,
你的問題我用括號括起來,
括號以下就是給你的回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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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是學史必須搞清楚的地方,雖然中文降書的確是這樣寫。
但是麥克阿瑟此時的職位的確不是聯合國最高統帥,在盟軍上並無此位階。
唯此命令雖由麥克阿瑟所發佈,實際上係戰前各會中盟軍各國領袖的共識。
再說麥克阿瑟是聯合國最高統帥就真的是....
===================================================================
: : https://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
: : 6577&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 : https://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6574&prev=-1&next=6566
: : 這是盟軍統領聯合參議會(Joint Chiefs of Staff)
: : 與麥克阿瑟(MacArthur)的正式訊息文件
: : 以上兩個網址詳述有關盟邦統帥權限之美國通達(1945.09.06)前言
: : 請享用,
: : 裡面中英譯文都有,
: : 很完整也很詳細,
: : 1. 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rule the state
: : is subordinate to you as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You will
: : exercise your authority as you deem proper to carry out your mission. 0ur
: : relations with Japan do not rest on a contractual basis, but on an
: :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Since your authority is supreme, you will not
: : entertain any question on the part of the Japanese as to its scope.
: : 1. 身為盟邦最高統帥,天皇與日本政府統治國家之權力均應聽命於閣下。貴員為行使該
: : 職之使命,得於認為適當之處,行使貴員之權限。我方與日本之關係並非立足於契約,而
: : 是以無條件投降為基礎。
B
==============================================================================
日本降伏文書遵守的是那個宣言?
公告是可經由條約加以俱國際法效力的。
至於開羅宣言,若只有開羅宣言那本來就沒什麼,只是波茲坦宣言沒事要依據開羅宣言
,
日本投降沒事要依據 波茲坦宣言,舊金山合會又要依據日本降伏文書和波茲坦宣言,你
要說波茲坦宣言無效,那你幹脆說日本投降無效了。
==============================================================================
: : 我想問的是,
: : 投降書的效力比較大?
: : 還是戰後和平條約的效力比較大?
: : 一場戰爭結束後決定戰後和平的文件是投降書還是和平條約?
: : https://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
: : 12209&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 : 我舉網址中下方回應的一段文字解釋你自己看就懂.
: : =============================================================================
: : 大江南北於2009/05/11 02:18 回應
: : 檢舉
: : 「波茲坦宣言」不是「宣言」而是「公告」,
: : 全名
: : Proclamation by Heads of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 : 「波茲坦公告」做簡稱較妥適!
: : 理論上不會把「公告」視為條約的.
: : 而追認派的論述,
: : 通常是日本降伏文書追認波茨坦宣言追認開羅宣言,
: : 反而有意忽略終戰的最後裁決—和平條約
: : 降伏文書應是較特別的停戰協定,
: : 有時因內容有了領土政治經濟等問題,
: : 也有認為不只是停戰協定,
: : 也有談和的臨時條款或和平的預備條約的性質(好像購買意願書)
: : 但不論談和的臨時條款、和平的預備條約或是戰爭中盟國因應特別目的,
: : 所發出的各項公告、聲明,
: : 這些雖約束著當事國,
: : 但僅在於正式和約締結之前有效而已
: : (況且有些協議涉及另一方, 而敵方或各方都尚未白紙黑字喬定),
: : 一般戰爭都是始於宣戰, 終於和約.
: : 即使有降書(和平預備條約或停戰協定),
: : 但都必須再締結和約,
: : 以作為終戰最後處理.
: : 在二戰中,
: : 同盟國與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芬蘭等的停戰協定都有提及領土處理,
: : 但現在我們知道, 那些都不是最終裁判,
: : 最後都是由和約決定終局.
: : 因此日本在詳書中,
: : 同意的領土方案,
: : 必須俟和約締結結果,
: : 作最終裁判,
: : 不然, 有降書即可, 還締和約作什?
: : 降書並非戰爭在法律上的終結,
: : 和約才是戰爭在法律上的終結,
: : 勝國在和約的要求,
: : 並不一定與敗國的投降條件相同.
: : 可能更嚴苛,
: : 也可能比敗國的承諾更寬鬆!
: 舉那麼長,台北條約沒看過嗎?
^^^^^^^^^^^^^^^^^^^^^^^^^^
這句話是你後來所提,
我可以告訴你
你提(B如上)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又提到投降書,
所以給你的回答就是"舊金山合約才是戰爭在法律上的終結",
主權爭議就是要從舊金山合約開始看起.
至於你提到台北合約,
那是根據舊金山合約第26條
第 26 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
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
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
簽訂雙邊和平條約。
但日本之此項義務,
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
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
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於1952年中日雙方在台北簽訂台北合約,
解決中日戰後一些問題,
以下是台北合約全文網址跟討論,
每個條文都寫的清清楚楚,
https://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
1216&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以上網址是中日合約全文,
如果內文有提到
1 主權屬於誰?
2 日本割讓台灣給誰?
那才叫做主權轉移,
否則,抱歉,
沒有.
C
==============================================================================
日本降約就是確定了日本放棄抵抗,停止戰爭,接受無條件投降。
台灣主權這 時的確可以說需要:處理:
==============================================================================
: : 應該是舊金山戰後和平條約來處理才對.
: 舊金山是日本對舊金山合約簽字國的處理,中日台北和平條約是中日之間的處理,本不相
: 衝突。
台北合約是舊金山合約的子合約,
權力來源為舊金山合約第26條,
你要舊金山合約全文的話,
下列的網址有.
https://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
台灣的主權問題只有在舊金山合約裡面第二條B款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 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
而台北合約第二條重申了舊金山合約第二條B款條文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
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其他在台北合約的條文裡面,
哪一項有提及台灣的主權問題?
有的話?
請提出來,
我們討論.
D
===============================================================================
中華民國此時仍擁有聯合國席次,國際承認,雖被質疑,但最後結果是日本仍選擇與中華
民國簽訂二戰後中日之間和平條約,此為事實,不容辯駁。
再來舊金山和約簽訂國並不包含日本降伏文書對象之中華民國,故有關日本與中華民國間
之主權問題,尚應由兩國來簽訂,蓋因無論對英美而言,台灣澎湖在日本降伏文書所依
據之波茲坦宣言,在波茲坦宣言中明列之開羅宣言已被認定為日本之侵略領土,是故日本
在舊金山宣言中所說放棄台灣主權,是遵守日本降伏文書之精神,然英美等國在此主權問
題上並無與日本相衝突,其關係者為中華民國,是故兩地之主權系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間和平條約》協訂。
===============================================================================
: : 陳儀被抗議的事情是恢復國籍的事情,
: : 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訂,
: : 中華民國擅自決定台灣人為中華民國國籍(當時還未解除日本國籍),
: : 英美對此透過外交部向中華民國抗議,
: : 至於外交部長王世杰的書信與公文是講哪件事情?
: : 這我就不曉得,
: : 還煩請公開書信研究之?
: : 主權的爭議應該要回歸舊金山合約來檢視,
: : 那才是最正確的,
: : 至於聯合國託管的事情,
: : 你應該先了解舊金山合約及相關國際法事務,
: : 再來論述這些問題,
: : 國家四要素,
: : 1 人民
: : 2 土地
: : 3 政府
: : 4 與他國的外交能力
: : 在二次戰後,
: : 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共產黨發生內戰,
: : 在1947到1950年幾乎完全退出中國大陸,
: : 請問一個問題,
: : 中華民國失去了(2 土地)這個選項,
: : 還能被認為是國家嗎?
: 中華民國並沒有完全失去領土,它只是失去很大一部份領土,事實上直至今日,中華民
: 國也沒有失去國家的認定。
在1952年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前,
1950年國民黨軍就已從舟山島完全撤退,
在中國大陸完全沒有控制權,
請問?
還剩哪個領土?
: : 這也就是為什麼到後來PRC最後能夠合法取得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最主要原因,
: : 也是中華民國為什麼一直進不了聯合國的主因,
: : 因為他不是國家.
: 中華民國在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而在國際法的慣例中並沒有所謂退出國際組織就非國
: 家之認定,你做的結論,唐突到莫明。
很抱歉,
我的結論是根據前面講的國家四要素為主要原因,
你自己沒注意看,
1 人民
2 土地
3 政府
4 與他國外交能力
請不要亂推論,
沒有土地合法權狀的國家還叫做國家嗎?
那只能叫做流亡政府.
: : 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合約,
: : 在1972年日本與PRC建立外交關係時宣佈廢止.
: 1972年是日本單方面宣佈廢止中日台北合約,但不代表日本可以否認條約中已履行之項目
: 。
這一點有人提出台北方面有記錄.
我有空再把詳細資料拿出來.
: : 且台北合約內容裡面前幾條都提及必須以舊金山合約第二條B款為主,
: : 日本方面堅持不談論台灣主權問題,
: : 中華民國才退而求其次以第十條規定台灣住民的國籍為中華民國國籍,
: : 但這有意義嗎?
: 這樣沒意義嗎?你沒有主權所屬之土地,土地上之人民會是該國國籍的,你找個例子給我
: 看。
來,
我們從國籍的定義開始,
人類有國家觀念以來,人民和國籍之間的關係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因為出生而有之
a、屬人主義者,以父母親之國籍為國籍。
b、屬地主義者,以出生地之國籍為國籍。
(二)、因移民而有之
人民依國家移民法改變效忠對象,取得新國籍,舊國籍仍然保留或消滅。
(三)、因主權移轉而有之
被割讓或買賣地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新的效忠對象,取得新國籍,舊國籍消滅,如果選擇
舊國籍則變成當地的外國僑民,不在是公民或國民。
(四)、因建國而有之
建立新國家以後,人民有新效忠對象,而有國籍。相反的,國家如果受天災或戰禍被消滅
,國籍自然消滅。
我想請問一下
是先有國籍?
還是先有國家?
當然是先有國家才有國籍,
從這個觀點去檢視
二戰後台灣局勢,
二戰前,
台灣島上的住民為日本國國籍,
二戰後日本投降到和平條約簽訂前,
島上的住民依然是日本國國籍,
(期間陳儀政府去宣佈台灣住民為中華民國國籍,
這被英美向中華民國外交部抗議過)
1950年蔣介石政權完全撤退到台灣,
完全不具有中國大陸領土實質主權,
不要說主權,連控制權都沒有,
他是不是"國家"已經被質疑,
講"流亡政府"還比較正確,
等待1951年和平條約的簽訂,
日本法院宣判台灣住民無國籍,
1952年簽訂中日合約第十條規定台灣住民有中華民國國籍?
你有沒有發現這個歷史進程裡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1950年蔣介石已經是個流亡政府根本不是個國家,
1952年跟人家簽訂中日合約規定國籍有意義嗎?
人家日本人比你清楚這點,
你叫他簽,
只要不涉及舊金山合約的法理,
他當然沒意見.
: : 其他台北合約內的文字沒有一項提及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 : 如果有,
: : 麻煩你告訴我,
: : 提出來大家討論一下,
: : 謝謝!
: : 還有,
: : 你講"日本在舊金山宣言中所說放棄台灣主權,是遵守日本降伏文書之精神"
: : 我想問的是,
: : 如果是這樣,
: : 那為什麼投降書的所有內容不寫進舊金山合約裡面?
: 如沒有依據日本降書精神與波茲坦宣言,日本沒事去放棄台灣澎湖北方四島幹嘛?
如果他真的那麼重要,
他應該寫進戰後和平條約裡面,
我還沒看過有法制以來的世界,
有哪一個戰爭結束後,
是以停戰協定或投降書來決定戰後和平,
如果有,
請提出來.
我看到的都是以戰後和平條約決定戰勝跟戰敗國權力跟義務.
: : 既然他的精神這麼重要的話,
: : 那應該被慎重考慮寫入舊金山合約才是.
: : 買賣土地要所有權狀,
: : 中華民國有台灣這片土地的所有權狀嗎?
: : 有的話請你提出歷史上舊金山合約之後,
: : 哪一個合約有寫台灣的主權屬於誰?
: : 或是將台灣的土地割讓與哪一個國家?
: 你要舉例的是,是中華民國自1949年統治臺灣並執行治權與宣稱主權後,有何國家或以國
: 家為單位之國際組織曾以正式的文書公告或通碟宣稱或警告中華民國非法佔有台灣。
: 若要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就算了吧。
我現在講的是中華民國有什麼權力在1949年宣示擁有台灣這片土地的合法所有權狀,
連和平條約都還沒簽訂,
自行宣佈台灣人民為中華民國國籍,
都被英美以和平條約尚未簽訂,
非法宣佈台灣人民的國籍再抗議了,
你覺得那是合法還非法?
不是你侵占別人財產之後,
事主不知道,
然後跟別人講,
事主都沒有講話,
其他人也都沒有講話,
然後跟別人講,
沒人說我非法,
所以我合法?
有這種道理嗎?
要辯論可以,
請把完整條文內容跟法理論據提出來,
請不要提出那種林林落落的論調,
我都把完整條文寫的那麼清楚了,
而且也解釋那麼清楚,
拜託一下請你也拿出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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