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 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無罪!!
太開心了恭喜青峰!🎉🎉🎉🎉🎉
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 #違反著作權法,甚至民事一審還要求賠償800萬,不過民事方面經過一、二審都判決林暐哲敗訴,並且今天在台北地院也傳出了讓人開心的消息,在刑事方面,法院也認為罪證不足,判決青峰無罪!真的是可喜可賀,青峰總算能夠繼續自由地唱自己創作的歌曲了!
而兩人之間的官司主要在於雙方曾經簽署的 #授權合約,在合約期間,青峰創作的所有詞曲,其著作相關權利都歸屬於林暐哲音樂攝所有,所有的詞曲創作也都是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因此,只要在合約期間,青峰就不能隨便去演唱自己的歌曲,需要經過林暐哲音樂社方面同意。
儘管後來青峰有向林暐哲提出 #存證信函 終止合約,但對方認為程序並不合法所以合約仍有算數,因此在青峰將合約期間創作的歌曲拿去演唱時,就遭到林暐哲方提告。
通常我們會覺得創作作品後,就應該會擁有那個作品的相關權利,然而,因為在著作權法有相關規定,假如你是受雇於其他人,在 #職務時間當中完成 的著作,雖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雖是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因此,除非經雇用人的同意,否則,受雇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而未享有著作財產權,不得任意複製、拷貝該著作。
因此,若被公司雇用來幫部落格寫美食文章,儘管你覺得該篇文章寫得很棒,也想在自己的個人版面po出來給大家看,然而,這樣的情況其實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將作品拿去發布在其他網站的權利是屬於公司的,假如想要跟大家分享,就只能用 #轉貼網址 或是轉貼該篇文章的方式,否則可能就會侵害到公司的著作權。
所以大家在受雇時,一定要注意簽訂合約時的各種細節,否則一不注意,可能就會在無意間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假如發生這樣的情況,就可能得面臨到 #刑事 與 #民事 的法律程序,不僅會有賠償的問題,甚至還會產生相關刑責喔!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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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約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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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XWl9Eg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就控告該餐廳侵害著作權,主張設計師創作商標的著作權屬於文創公司,結果也告贏了。
但是為什麼設計師創作的成品,會歸屬於文創公司呢?
原則上,基於「創作完成主義」,在完成的當下,創作者擁有成品的著作權。照著這個邏輯,在這個案例,理論上著作權應該歸屬該名員工,但為什麼文創公司可以主張著作侵權呢?
這個問題的爭議是,公司聘僱設計人員製作商品包裝或者設計,在設計人員離職後,把相同東西帶到其他公司使用,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身為員工就沒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原則上是由創作者取得,但在僱傭關係中,可以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可以約定著作人是公司或員工,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一般員工在勞動契約沒有著作權歸屬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人是公司。因此,假使設計師受雇於公司,但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公司,員工如果要重製、改作等,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疑慮。
➤ 若公司外包設計項目給其他廠商?
如果今天公司不是請員工創作,而是個案發包給其他團隊或委外設計師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也可以由契約約定歸屬。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外包的設計師,業主只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方式很自由,可以約定著作人為何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因此可能會有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的情形。
那麼,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著作權歸屬約定模式?怎麼談判及授權才不會踩到地雷?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進來聽這一集,你就會知道:https://reurl.cc/XWl9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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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精彩重點】
✓ 知名連鎖餐廳商標事件,涉及什麼著作權爭議?
✓ 僱傭關係中的創作,及公司外包設計給其他廠商,著作權各屬於誰?
✓ 實務上著作權歸屬約定合約範本
✓ 智財權常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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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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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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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
著作人格權 約定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著作權爭議應以授權取代全拿,創造甲乙雙贏
在上週我們針對創作者與政府機關的著作權爭議記者會中,我們提出了 #著作權應有條件授權 #創作者保留著作人格權 #合理訂定使用範圍與期限 三項訴求,要求政府機關在進行藝文採購或徵件時,必須重視創作者,或是乙方的著作權。記者會後,腳步沒有就此停下,昨天我會同文化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深入討論實務上該如何解決。
文化部與智財局都同意,政府機關無論是辦理採購或徵件,皆應該以取得創作者授權為原則,文化部與智財局也表示,一直以來都有進行相關的宣導與教學。智財局澄清,有擬訂著作權歸屬約定的建議處理方法,讓政府機關參考;文化部也說明,有訂定徵件活動相關作業原則及藝文採購作業要點。兩個部會一直以來的努力,確實值得肯定,然而,為什麼實務上還是會發生著作權歸屬的爭議?既然法規上公平公正,宣導上從未間斷,那麼問題出在哪裡?
單單透過作業要點及原則作法的頒布,和內部的教育宣導,可能不足以因應第一線的瞬息萬變,及創作乙方的權益感受,更何況,作業要點與建議作法,對政府機關並無約束力,難以改變政府機關的思維及作業文化的慣性。未來我們將匯集更多各方意見,讓爭議取得共識,並且讓共識成為政府機關有例可循的執行作法,創造甲乙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