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放映室
「生命的價值不能用金錢衡量,但當金錢成為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時,你會鋌而走險嗎?」今天要來介紹的這部電影是上映於2018年的中國電影【我不是藥神】,本片敘述原本開設一家小店鋪的程勇,邁入中年後家庭失和、年邁父親需要高額醫藥費導致龐大的經濟壓力,原本小店的收入完全入不敷出,這時有名白血病患者找上門,希望程勇能夠到印度走私白血病用藥「格列寧」,由於「格列寧」被藥廠壟斷,一瓶藥價4萬元人民幣,而印度的偽藥只需要500元人民幣,但卻因為沒有合法的藥證無法在中國合法販售,導致許多白血病患者買藥買到傾家盪產,為了賺錢程勇便開始走私這條路,一開始賣偽藥是為了賺錢,但當程勇發現有太多窮人因為他的藥便,終於買的起而獲救時,他的心態漸漸起了變化….
本片原型改編自2015年中國湖南省爆發的「陸勇案」,陸勇是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患者,因服用治療的用藥「格列衛」,藥價過高,即使他是針織品出口的小老闆也無力負擔,後來發現印度仿製藥,療效相似,服用有效並介紹給其他白血病患者使用,但因仿製藥在中國未得到批文,因此被定為「假藥」,後來又因買仿製藥的境外匯款問題,陸勇被捕,但有百名患者聯名請求法院撤訴,最後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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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與走私的差別
代購與走私最大的差別就是是否有合法報關,除了商品本身必須要合法之外,代購商品會面臨到著作權、商標權等問題,但只要在行銷手法上,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依照一般消費方式自行拍攝商品圖、撰寫文宣,這樣的代購行為都是沒有問題的!
◆新藥保護
由於新藥的開發成本高、失敗風險大,政府為了鼓勵與促進新藥開發,在新藥上市後會給予五年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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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8萬的網紅冏冏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頻道 ▶ https://goo.gl/ZZNqvj 臉書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shintaroReview 星際過客 Passengers 上映日期:2016-12-21 類 型:科幻、劇情 片 長:1時56分 導 演:《模仿遊戲》摩頓帝敦 演 ...
著作權法的敘述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初探Podcast著作權議題
作者:黃莉婷律師
「Podcast」一詞是由「iPod」及「Broadcasting」(廣播) 組合而成。簡而言之,Podcast是一種線上有聲媒體,收聽者得透過電腦或手機下載隨機選擇收聽節目,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而目前Podcast的節目主題相當多元,例如人物專訪、主題知識學習、國際新聞報導、音樂分享、文學作品導讀等。
需注意的是,Podcast創作者在製作Podcast節目時,如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其將音檔上傳並提供收聽者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下載收聽之行為,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例如為報導、評論之目的)及第65條有例外構成合理使用之規定,惟其是否適用,仍應視個案而定,建議仍應事前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
有關於「重製」之利用行為,目前最常見者,係於節目中加入他人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此外,瑞典法院近期亦對於一個以講述真實犯罪案件之Podcast節目,認定該節目主持人在講述某一犯罪案件之事實背景時,使用了與另一犯罪小說相同或近似之表達結構及用語,因而認為Podcast節目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雖然前述案例於我國仍有待法院於未來就個別案件進行解釋及適用,然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重製」尚包含「以「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言,如以口述方式於Podcast節目中朗讀或敘述他人之文學作品,確有可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之重製行為。
不過,隨著Podcast已成為電視、廣播及網路影音頻道以外的新媒體平台,並逐漸成為公眾接受資訊的管道之一,如著作權人與Podcast創作者(或甚而是Podcast平台)能取得一衡平之著作利用模式,Podcast不僅可能增加或強化公眾接觸其著作之機會,亦得以促進整體創作環境之發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著作權法的敘述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啟動陷阱卡|
momo親子台和協合律師很愛爬梳我粉專發文,然後斷章取義部分內容,或是超譯我的文字敘述。
但偏偏整個案子我只是證人,我寫的任何文章,只要沒有經過法院切結的都與本案無關。
這一點我不相信以協合律師事務所的等級,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合理的假設就是momo台有人看了很刺眼,希望透過訴狀要我閉嘴。(我絕對沒有說是台長陳景怡)
但他們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而最重要的卻視若無睹,我提過多次「如果執迷不悟,我就會啟動陷阱卡。」
今天法官傳喚當初帶我去momo親子台試鏡的經紀人出庭作證,她是業界很專業的經紀人,雖然協合律師要求隔離訊問,但我瞭若指掌協合律師的路術。
果然在門外就聽到他對證人再度發揮套套邏輯(tautology )又很大聲地詢問證人,我就曉得協合律師待會要頭撞針山了。🤣(親愛的同志,我們懷念您。)
後來,我就離開現場到休息區去讀《好研究怎麼做》,不想隔著門還被吵到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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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重點,不曉得momo親子台有沒有跟協合律師說,或者是主受詞互換,但我這邊就不藏私分享。
1、這個訴訟從頭到尾我都不是被告,在庭外我說什麼都跟本案無關。
2、「我是焦糖哥哥」是自我介紹藝名,根本不是使用商標,所以這個案子只有你們在打《使用商標》,然後自己玩得很開心。
3、試鏡誰取《焦糖哥哥》藝名的,今天我方在庭上把你們洗臉洗到五官都快不見了,結果,你們還是一心只想傳更多證人出庭,是打算把三萬五千元求償金額的案子拖幾個庭期?
4、momo親子台就把我當初試鏡的帶子呈上法庭不就對我一刀斃命了嗎?帶子在你們手上不敢給法院是為什麼?
5、momo親子台早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你們訴訟打的越用力、手段越多,就更顯得你們要透過智財法、濫訟、媒體放話、存證信函等來壟斷親子市場。
下次開庭在八月,協合律師有很多時間回覆法官「momo親子台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如何論述成沒有違反法規。」
為什麼momo親子台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
#momo親子台三項都沒符合就發出警告函
#警告函就是momo親子台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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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到這邊還沒離開,我講一個今天有趣的事情,證人離開後法官要我進去,我原以為是法官要我當第三次證人,結果,當我知道我能拒絕時,我就說:「如果可以選擇,那我不要。」
結果雙方律師又爭論起來,協合律師忽然冒出:「那我也可以說我在舞台上說我是焦糖哥哥是藝名,不是在使用商標。」
現場的人面面相覷,我震驚到說不出話來。
我心想:「以協合律師的等級不可能犯這麼大的錯誤,竟然當庭支持“我方論點”。所以,我唯一的大膽假設——協合律師真的是我的粉絲。」
「我一再念在舊情多次提醒momo親子台適可而止,結果他們一意孤行掀起了顏律師準備已久的陷阱卡,遊戲boy結束這回合。」
🌶️不管最後法官判決如何,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支持我對抗富邦momo親子台到最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的敘述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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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際過客 Passengers
上映日期:2016-12-21
類 型:科幻、劇情
片 長:1時56分
導 演:《模仿遊戲》摩頓帝敦
演 員:《飢餓遊戲》珍妮佛勞倫斯、《侏羅紀世界》克里斯普瑞特
《星際過客》劇情敘述珍妮佛勞倫斯和克里斯普瑞特飾演兩名移民星艦的乘客,前往另一個星球展開新生活,看似順遂的旅程遇上未知逆境:他們的休眠艙竟在抵達前90年提早開啟。吉姆和奧蘿拉試圖解開背後的玄機,兩人也在過程中無法自拔地愛上了彼此,完全無法抗拒對方強烈的吸引力...於此同時,移民星艦開始漸漸崩解,他們將揭發提早甦醒的真相。
BGM credits 背景音樂使用
1. Spacewalk (Passengers OST)
2. Superhuman - 1982 (OST Passengers) - Tutorial Piano + M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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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頻道只有簡單的聊天規範,犯以下行為者直接封鎖:
1. 打廣告的 2. 來吵架的 3. 侮辱其他觀眾的
4. ……我覺得以你的智商不適合待在這裡。為免你被其他人霸凌,我要保護你,所以你不要再說話了。
就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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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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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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