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聲明
(新餐廳計劃與原合作方解除合作&合作方違規不法言行確認聲明)
我們為顧及舊情,及對已逝往生者懷念尊重,所以我們隱忍了幾個月,本來不願多說什麼,但有多位友人因聽聞不實謠言,有來質問的,也有善意提醒我們的,為了不想私下多作解釋,背後道人是非,所以只好在此ㄧ併公開說明。
首先,我們感謝各方好友的關切問候,也因尊重及避免波及無辜人士,在此先重點實情說明,後續再視狀況擇期公開詳細內容。
我們並沒有仇恨對立,只是就事論事,事實釐清。
我們很慶幸也感謝多位好友熱心提供事證,讓我們發現真相。
由於我們對合作方的慎重選擇,所以當我們經數月後才得知餐廳場地沒有餐館營業核准執照(無消防安全設備及衛生食安問題等考量)及投資人等有官司訴訟在身等狀況。我們雖然處境艱困為難,但基於需合情、合理、合法行事原則,非常遺憾無奈地必須解除合作。
簡單來說, 新餐廳合作計劃包括原合作方共有五位股東,分別是:
1)#黃大煒(負責代言、廣告、公關)。
2)#POLO
經原合作方股東們請求及同意,特別請託邀約劉主廚(乃POLO的父親,名廚世家,家族長輩劉少安乃周恩來御廚,也是香港鑽石山擔擔麵創始人後代,是合作案不可缺之重要靈魂人物)來台坐鎮掌廚。
導致劉主廚為了配合來台,在西雅圖與Amazon 提前解約,特地自美飛來台北..
3) #林家鍵JamesLin 先生 (James Lin)
#台灣知名汽車皮帶代理商瑞峯貿易董事長林守志先生的長子。
是我們去年(2019)年初癌逝好友Andy Kuo的共同朋友,因好友過世,共同安排告別式及紀念歌曲之影像側拍而結識。
林家鍵先生先前因緣加入黃大煒電影籌備及音樂團隊。去年5月初黃大煒電影團隊安排赴港商談電影項目事宜及約見男女主角等,當時林家鍵(James Lin)因為了向我們解釋他為何被限制出境而無法與我們同行香港商談電影合作,急欲取信我們,竟截取 多位相關人士等部分對話錄音內容,以被威脅恐嚇受害者自居來掩蓋其侵佔罪成立事實。
後來因林家鍵先生與黃大煒多次在媒體同框曝光,有許多朋友們看到即提供資料事證警告提醒,我們經調查求證後才意外得知他的犯罪事實。
請參照網路及新聞可查詢
#林家鍵JamesLin James Lin公開資料:
#台灣知名汽車皮帶代理商瑞峯貿易董事長林守志先生的長子
#林家鍵JamesLin’s Court Case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DM,107%2c%e6%98%93%2c985%2c20191120%2c1
#林家鍵JamesLin’s Case News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31004572-260402?chdtv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31/1421548/
#林家鍵JamesLin’s Case News& 經網路查詢之公開爭議詐騙事件Another and Different Example of 林家鍵James’s Habits / 國際誘騙拍檔
https://m.facebook.com/notes/sunny-chiou/%E8%B7%A8%E5%9C%8B%E8%AA%98%E9%A8%99%E6%90%AD%E6%AA%94-international-inveigle-partners-%E6%9E%97%E5%AE%B6%E9%8D%B5-james-lin-%E8%88%87-josh-decker-the-ceo-of-ta/1020837363436640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4)林士閔先生(Max Lin)-出資金主。
林家鍵先生告知,因信任愛護我們而介紹他30年的林姓夫妻老友(Max&Michelle簡稱M&M)投資人加入,同時林家鍵先生也表示林士閔先生願意並告知我們預計的投資金額。之後在討論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股份占比時,林家鍵先生也徑自提出包括他及林士閔先生的條件,讓其他股東誤認為此事已經由林家鍵先生與林士閔先生達成協議。
之後安排與林士閔先生其妻子Michelle參與試菜 ,經數次試菜相處,我們其實是感受到她的真誠善意,對美食和歷史文化等藝術非常熱愛,過程其實都讓我們很感動,認為是難得志同道合的合作夥伴。
然而當我們發現林家鍵先生前述狀況後,為求謹慎經查詢求證後得知,林士閔先生目前已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侵權等罪名被起訴,相關案件目前尚在審理中,為了避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因此決定中止合作的邀約。
這次因林士閔先生官司案件纏身而未能順利合作,我們深感遺憾,也在此祈禱被起訴相關案件能早日圓滿解決。
請參照網路及新聞可查詢公開資料:
Max Lin 林士閔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7%a7%98%e8%81%b2%2c53%2c20191015%2c1
Max Lin 林士閔 Case News 2
https://money.udn.com/money/amp/story/5648/4151328?fbclid=IwAR0_bRxPpSWHTuDgf9zVKYJzkmok8Tu-DWu2E7pXE2VWCruHAEWf7Amkers
Max Lin 林士閔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1107/VM6VI35H4J4RQHZPNWEMZ4HW6U/
5)#王志伯 先生
#王志伯影像視務所
餐飲營業場地提供,自稱是餐廳業主。
其場地營業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直至2/14/2020仍延用其已逝妻子名義,以不實內容公告於網路徵求廚師等人事公開啟事。
經 #王志伯先生 自稱,與擔任原蔬餐廳負責人妻子共同經營素食餐飲業已達3年,受歡迎,有好口碑。
附上臉書專頁,網路及雜誌,新聞公開訪問報導等相關事證予以參閱
https://zh-tw.facebook.com/element.com.tw/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weekly/paper/1276327
https://youtu.be/tEJdcORQetk
https://www.gq.com.tw/blog/wnf/detail-3902.html
https://www.elle.com/tw/life/foodie/g28149/element-taipei/
http://www.fubonart.org.tw/mapper/place/article/2786
又因是認識多年的朋友,才不疑有他而誤信其(有餐館業執照,資本額100萬,將會自行申辦繼承並更換負責人等)所言。後經我們多次要求提供營業執照,幾經拖延,直至2020/1/7我們才發現原來餐廳從未有餐館營業執照(與他提供參照的網路徵才啟事所載內容資料完全不符)。
再經我們會計師查詢確認後告知,因場地空間限制,依法規永不得申請餐館業執照.....
#王志伯先生原蔬element餐廳 之參照網路可查詢營業執照等相關公開資料:
https://documentcloud.adobe.com/link/track?uri=urn%3Aaaid%3Ascds%3AUS%3A8cab3db0-5bfe-4d28-9fa7-a81d38876edb
爾後再經查證餐廳並無餐館營業執照及顧客佳評有,但也劣評如潮。
且有僅留存佳評,刪除及關閉劣評嫌疑言行。
另,雖認識多年,但我們與王志伯先生極少來往聯繫,王志伯先生卻於2017年-2018年間突然來電,詢問是否認識藝人安迪女兒,針對其餐廳劣評影響請求我們關說,我們以不認識也不方便予以婉拒。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C3%A9l%C3%A9ment+%E5%8E%9F%E8%94%AC&prmd=minv&ei=-W3YXpKODO6Rr7wPhbaeyAI&start=0&sa=N&biw=768&bih=985#lkt=LocalPoiReviews&trex=m_t:lcl_akp,rc_f:nav,rc_ludocids:11747657111011517810,rc_q:%25C3%25A9l%25C3%25A9ment,ru_q:%25C3%25A9l%25C3%25A9ment,trex_id:FbEtpb
https://ck101.com/thread-4249177-1-1.html
可以Google方式查閱公開評論內容參考),#自稱原蔬element餐廳老闆王志伯 更多次以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威脅提告消費者毀謗名譽等事實....
但當我們提出想調閱監視器畫面證明受騙事實時,#王志伯先生 卻告知我們,餐廳現場監視器材其實早已損壞,無法取得任何畫面....
而基於我們無法接受違法營業,及對投資人背景必需無任何犯罪紀錄等審慎要求,在發現3位有違法行為或正值起訴過程而解除合作。
另外,在我們委任律師聯繫時發現,不知是巧合或事先安排?
其 林家鍵(James Lin)先生、林士閔(Max Lin)先生、王志伯先生三人所委任的律師居然是同一人(包括林家鍵先生侵佔罪名案件,林士閔先生的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侵權被起訴等案件),及 #王志伯先生 委任律師發函予黃大煒並要求黃大煒公開道歉等..皆委任同一位徐姓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內容,此律師是檢察官退任,有【白帽駭客惡檢】稱號。
請參照網路公開可查詢及新聞資料:
【民報】轉任律師照樣辦他!監察院今彈劾前「惡檢」徐仕瑋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20326ca9-2107-414f-a233-0bb9741add4e
【影片】怠忽職守、規避處分:徐仕瑋
https://follaw.tw/f03/9349/
https://youtu.be/ry0DBMkKZjI
自由電子報 | 駭客檢察官 積案如山判罰3月薪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E9%A7%AD%E5%AE%A2%E6%AA%A2%E5%AF%9F%E5%AE%98+%E7%A9%8D%E6%A1%88%E5%A6%82%E5%B1%B1%E5%88%A4%E7%BD%B03%E6%9C%88%E8%96%AA-d4b45d4d4c824bfcd4fb1ba48895ab378210967f5ecf18235d2749413ab10821
以上初步簡單說明我們解除合作之主要原因。
目前我們與律師仍在審慎妥善處理中。
另外,也在此提醒,關於 #林家鍵先生、#王志伯先生 等截取訊息內容資料斷章取義,散播不實謠言,妨害黃大煒,POLO等人名譽等不法行為,我們皆保留法律追訴權。
後續針對 #林家鍵先生 和 #王志伯先生 二人,也會擇期再行公開聲明信函。包括 #王志伯先生 在去年5月突然主動聯繫請求幫忙時,我們已事先多次明白告知 #王志伯先生,黃大煒和POLO現金存款卡在大陸,我們自己都已自身難保能力不足,實在無法幫忙時,仍多次央求我們 #為他王志伯妻子幫忙籌措其醫療費用。接著又於去年8月主動聯繫,因他無法獨力支撐餐廳經營和開銷,請求我們幫忙餐廳經營等事實。當時我們雖然已蠟燭多頭燒,為著電影籌備,專輯唱片錄製及黃大煒1010台北演唱會忙得不可開交之際,仍因我們能特別體會明白罹癌救命過程的艱難感受而出面相挺。我們為了救其癌妻性命而四處開口向朋友借款。甚至發生林家鍵先生(James Lin)對王志伯先生無法信任,要求黃大煒需以公司名義擔保簽署借據,才願意出借款項給王志伯先生等事實。
令人感歎的是,王志伯先生事後毫無感謝之心,反而在合作解除中止後,揭人之隱私,居然要求黃大煒公開證明大陸存款事宜,又公然嘲笑諷刺Vicky因罹癌時期與銀行之爭議款項記錄及黃大煒家族背景(皆與餐飲合作事項完全無關)等公然侮辱言行。
整起事件令人不勝唏噓,過程目睹及感受有心人的自私,瞞騙及後續處理時的無情壓搾,讓我們對人性ㄧ度感到失望。
但我們不會因此而動搖,仍相信人性本善。
也將排除萬難,繼續我們未完成的美事。
再次感謝大家的愛護關心與支持!
無論如何,我們仍非常感恩ㄧ切並會更加努力....
謝謝大家!!!❤️🙏
黃大煒 & POLO & Vicky
Vicky MeiMei Chao
Polo Wang-Lau
POLO WL
#林家鍵JamesLin侵佔罪確定
#王志伯原蔬element丰和日利有限公司無餐館營業執照
著作權登記查詢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歌手吳青峰著作權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5799
● 新聞概要
97年8月:吳青峰與林暐哲簽約,吳青峰將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林暐哲;107年12月31日:吳青峰與林暐哲共同發表公開聲明:「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語。其後兩人後因著作權糾紛涉訟。林暐哲主張吳青峰108年4月起公開演唱並陸續發表單曲,因二人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故吳青峰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權利;吳青峰則主張專屬授權契約早於107年底終止,其係於契約終止後方為公開演唱、發行單曲,並未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系爭合約內容係屬著作財產權中之「專屬授權」, 故若在「合約期間內」,吳青峰自行演唱已專屬授權的音樂著作,吳青峰就要賠給林暐哲即屬無疑。本案爭點應在於吳青峰自行演唱之時點,該音樂著作之權利歸屬何人?
📌何謂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差異又為何?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1.定義:非專屬授權的一種,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2.申請實務: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 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之專屬授權合約之期限為何?合約何時終止?
➡️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授權期限:自西元97年10月1日起至西元103年12月31日止。甲乙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智財法院一審:認公開聲明即屬系爭合約第二條之「書面」合意,針對合約「3個月期限」,新聞並未加以說明。
📌 「書面」之定義:於網路發表「公開聲明」是否屬於合約之「書面」?
1.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2. 電子文件之要件:
(1) 經相對人同意
(2) 內容可完整呈現
(3) 日後可供查詢
(4) 非主管機關排除適用之範圍(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
● 結論
本案,智財法院一審判吳青峰勝訴,公開聲明若如智財法院所指係屬合約第2條之「書面」,為何未符合「3個月」期限?又或者係因該條款不適用於合意終止而僅適用於單方終止之情形?若簽約方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林暐哲名義發表公開聲明,是否亦符合法定程式,該終止是否有效?以上係本案爭點,惟新聞報載似乎對此並未多加說明。
著作權登記查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台南市文化局主辦的台南藝術節活動,傳出主視覺Logo抄襲英國插畫家作品,上周就有人在藝術節粉絲專業留言質疑,當時負責設計的「三人制創工作室」否認抄襲,但檢舉人向原創者查詢後,在個人臉書上公開發文,工作室直到昨天深夜才向文化局坦任抄襲一事。
想法:
1.光是看圖,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是抄襲吧?!
你看那個手指彎曲的情況跟構圖,是不是很像呢?
2.著作權並不需要登記或申請,
只要創作人創作出來的那一刻,他就有著作權了!
右圖是英國插畫家在5年前隨手畫的,
那他在畫成的那一刻就有著作權,
且這個權利並不會因為跨國就變成沒有!
因為台灣已經加入WTO,
只要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受台灣著作權法保障!
3.大家都說抄襲,
其實著作權法裡面並沒有「抄襲」這兩個字,
所謂抄襲,
其實就是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的意思,
而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
(1)接觸:
必須證明抄襲者接觸過(看過或聽過)該著作,
現在是網路世界,很多圖都在網路上看得到,
像這個英國插畫家的作品也是在網路上看得到,
所以才會被一般民眾踢爆...
(2)實質近似:
這分為兩部分,一個是量,一個是質,
量的部分比較好判斷,
比如你出了一本小說10萬字,
裡面有7萬字跟金庸小說雷同甚至一致,
那就有實質近似,
質的部分比較主觀,就是要從整體來看,
而法官也是從一般人的角度
去觀察到底兩個作品間有沒有雷同的地方,
像這個案例就很明顯,因為手勢的角度幾乎一模一樣,
特別是刻意拉長手指關節長度的表達方式是蠻像的,
那就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
不過如果你有注意到的話,
其實左圖有一些地方試圖做了調整,
比如:手指沒有碰觸到一起,跟原圖就不一樣,
這可以算是台灣廠商試圖閃過原創者著作權所做的一種努力嗎?
以上就是著作權侵害的基本觀念,這樣清楚了嗎?
#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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