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賞閱📚
▍法經濟分析:方法論與物權法應用
【作 者】張永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簡介】
ℹ中文世界第一本,系統闡述法經濟分析之方法,反省法釋義學方法不足,並具體應用於解決物權法解釋難題之著作!
❗本書論述法經濟分析的優勢和法釋義學的不足(事前觀點與行為理論),詳細綜述經濟分析的核心概念─效率─包括其為何可以作為應然價值,以及如何作為實然標準。此外,本書具體分析效率的組成元素與操作方式。對於任何部門法的學子,若想瞭解什麼是經濟分析,前三章都是很好的入門讀物。
‼本書以一以貫之的成本效益分析,具體剖析物權法的數個議題:所有權之限制(袋地通行、越界建築),所有權之變體(事實上處分權),所有權之分散與監管(共有物分管),所有權之消滅或擴張(附合與混合),所有權內容形塑之例外(物權習慣)。物權法定主義之效率性是海峽兩岸的熱門爭議,本書對既有論述提出系統性的反省。為回應質疑經濟分析對法學何用之質疑,本書附錄舉例說明其對中國物權法研究的貢獻。
💯本書脫胎於《物權法之經濟分析》,但每一章、每一部分都有實質修正與增加內容,包括對智慧財產權法、信託法、侵權法、契約法、繼承法、公司法的全新討論。
📖本書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m6y
【作者相關作品】
🔹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http://qr.angle.tw/3rz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
http://qr.angle.tw/zi4
more📚➡http://qr.angle.tw/sw0
🉐2021 #線上國際書展(活動期間享75折起):http://qr.angle.tw/p3e
📕訂閱 #月旦雜誌,#加贈書籍2本,#影音1場: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 #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徵收補償、#違章建築、#釋字796、#獨立董事 與 #審計委員會 權限
【#1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if0
【#12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bjh
著作財產權繼承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理著作權 保障創作者】
最近好友馬世芳針對在原民廣播電台主持節目的著作權問題,在藝文界掀起了熱烈討論。在蘇巧慧邀請下,我昨天出席了相關記者會,雖然因為趕回國防委員會審查預算而來不及發言,但我還是要公開呼籲各部會全面檢視藝文合約的問題。
這次的爭議源自於公家機關將許多藝文創作案(包括節目製作、公共藝術、研究案等),設計為勞務採購,並在契約中加上「不得或放棄對甲方(即政府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全歸甲方所有」等提款,以「受雇者」的定位來含糊剝奪創作者各層面的權利。
事實上,著作權的「著作財產權」層面,屬於作品獲得利益的權利,雖可以讓與或繼承,但原則上應有期間限制;而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則是保護作者和作品間存在的人格和精神聯繫,屬於著作人,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現行法規包括《著作權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都明訂要保障藝文創作者與前述權利,然而許多公部門的採購契約卻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精神。
實務上,雖然公部門在許多案件上可能有再次使用、發表和修改的需求,但我認為公部門與創作者應該以分享著作權為原則,而非獨占。未來,我會要求各部會,在採購、徵稿和特約等契約上,應該確保「著作權有條件授權」、「著作人格權創作者應保留」、「使用範圍和期限訂定合理範圍」等三大原則,不但保障藝文工作者,也讓政府機關有使用創作的標準流程。另外也應該要有申訴的公開機制,讓創作者面臨契約中有被迫放棄著作權的條款,可以提出申訴,以確保自己的心血結晶。
著作財產權繼承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的歌不能唱?
青峰跟前經紀人間的著作財產糾紛最近被地檢署起訴了,而就是否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以新聞提供的資料來說,整個案件最大的爭點,莫過於這個著作財產權到底誰可以利用的問題。
不過對於很多民眾有很大的疑問,歌是青峰做的,為甚麼青峰不能唱?
而這!就要討論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了!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來與各位淺談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權利有甚麼不同吧!
Q: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因應其著作類型不同,而享有各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詳細的就請各位看官直接看圖片吧!
Q: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人的人格權有三種:
1、姓名表示權
即著作人有權利有求在其著作及其重製物上,標示或不標示姓名的權利,而所謂的姓名可以是真名、別名、筆名、藝名等,但有時會有標示姓名困難的情況,故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即明定「依著作的利用目的及方法,在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有權決定是否要將著作公諸於世,即首次發表。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I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III.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有反應著作人的人格與名譽的特性,故著作一旦被變更、修改,即有可能影響著作人之名譽,故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完整性及同一性的權利,不過如無法合理變更、修改著作,將影響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進而減損著作之商業交易價值。
所以為符合實際商業運作現狀,折衷採取著作人有禁止著作被不當扭曲、歪解、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Q:創作著作的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一定享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嗎?
A:不一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來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就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又包含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但書所稱的另外規定,最常討論的有兩種情況,即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中,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在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皆可以以契約明文規定,而不同的在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雇傭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受僱人,財產權歸屬於雇傭人;出資受聘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皆歸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
Q:著作完成後,可以將著作權讓與給他人嗎?
A: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讓與給他人,或透過授權的方式,讓第三人得以利用。
但著作人格權為專屬權,無法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權利,雖然可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但人格權的權利並無法轉移,所以就算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著作人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而且著作人格權不像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也無法授權給他人使用。
而回過頭看青峰案件,依據新聞資料所述,青峰確實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在青峰使用時,是否該授權契約還存續在經紀人間呢?不過畢竟告狀俠不是當事人,只能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讓大家都能好好再聽青峰演唱那些小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