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藥物廣告 法規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代人注重養生,隨處可見健康、保健食品等廣告,阿鴻最近有一款健康食品想上架做銷售,想問:「如果想刊登健康食品的廣告,有什麼規範要注意嗎?」
👩🏫小編說明書:
健康意識抬頭,違法宣稱有神奇療效的食品、藥物廣告也愈來愈多,衛福部在今年三月即表示,國內違規廣告以強調「皮膚美容」、「減肥瘦身」、「抵抗力」、「眼疾」及「骨骼肌肉」等5大類效果最多。
針對一般食品及健康食品宣傳廣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明定,不得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 ,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例如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宣傳中藥材效能等字眼。如果沒有科學實驗證據,這些誇大不實的廣告用詞容易造成民眾誤解,甚至會有欺騙的嫌疑。
廣告為「健康食品」者,除了須事前取得衛福部健康食品許可證,且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其宣稱的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依衛福部公告✅得使用之廣告詞句,歡迎可參考認定準則之附件一、二 ➡https://taiwangov.com/KNQ0L
而違規廣告常見四大類手法包括❌標榜可以改變生理機制、❌恐嚇及暗示、❌使用前後比較、❌以使用心得凸顯產品效果,實際上大多都是誇大不實的廣告。
違規刊登誇大不實食品廣告者,依法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宣稱醫療效能可罰60萬至500萬元;食藥署今年即公告全台在109年共高達5742件違規廣告、開罰逾新台幣2億元,創業者一定要多多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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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食品管理法> ➡ https://taiwangov.com/Mvk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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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 法規 在 劉漢文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只可惜在台灣的法規下,醫療人員於網路上公開分享這些器材的心得,會被衛生局認定是醫療器材廣告而開罰醫療人員。因此目前台灣的醫療人員也只能私下教導病患如何使用,無法透過公開分享討論來促進醫療人員的能力,真的是很遺憾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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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無奈,藥師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和第 70 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真正違法的藥物廣告,來源不明、抓不勝抓,所以繼續存在。醫生寫的醫藥知識、衛教文章,只要提到單一產品就被認定是藥物廣告,不下架就開罰。
藥物廣告 法規 在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誰可以在網路刊登販售藥品?】 高木是一 ... 的推薦與評價
一般民眾進行網拍之前,請務必了解相關法規。 此外,縱使為藥物販賣業者,也應於刊登廣告前,事先將欲刊登之廣告內容(包含:文字、圖片 ... ... <看更多>
藥物廣告 法規 在 藥物廣告宣導課程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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