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層面來看,我國政府對頂尖選手並非沒有照顧,如過去老舊的國訓中心,不僅在近年全面翻新整建,而在制度上也進行改良。國訓過去雖設有「運動科學處」協助選手訓練,但多屬短期計畫,2015年改制為行政法人後,終於能長期聘用專任人員,目前運科處人員不含處長,共計便有64位。
這64人當中,由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組成的「防護人員」共計29人,包含系統分析師、護理師、營養師、體能訓練師、運動心理師等人力的「技術人員」,共有35人,兩相結合,從如何調整心律、運動軌跡、應對假想對手,到三餐吃什麼、訓練後怎麼放鬆與復原,試圖提供運動員最全面的支援。
面對國際運動競技,國訓中心厲兵秣馬看似整備齊全,不過,國家隊教練阿光(化名)便指出,「我們參加奧運就有68個運動員、總共18個項目,64人分下來,根本不夠用!
儘管體育署針對戴資穎、李智凱等38名選手打造「黃金計畫」,另外由各大學運動科學團隊提供支援,但阿光指出,在有黃金計畫支援下,如體能訓練師、治療師常常還是要一個人分給2、3個隊伍用,教練們2、3個禮拜前就得開始喬時間,在安排上往往缺乏彈性,選手訓練後,每人僅有短短10幾分鐘能進行復健、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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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9的網紅劉櫂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備詢者: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何啟功...
行政法人 福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法人 福利 在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OC(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將協助聖文森國🇻🇨災害管理及降低醫療負擔】
近期聖文森國近期發生蘇富瑞(La Soufrière)火山噴發,我國對聖國表達關懷與慰問。
災難沒有國界,台灣有豐富的防災合作及緊急應變經驗,「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的專家未來在新備忘錄的機制下,將會協助聖文森國政府評估國家災害應變機制,對聖文森 #地震預警系統 及 #火山監測設施 的建置與強化進行先期評估,另也分享台灣豐富的科技防災經驗,期待協助聖國降低緊急醫療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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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是由外交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籌組,於4/13和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簽署「聖文森國災害管理降低緊急醫療負擔發展計畫前期研究專案」策略性合作備忘錄。聖文森國駐台大使 Embassy of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ROC, (Taiwan) 柏安卓(Andrea Bowman)受邀出席見證簽約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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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the recent eruption of La Soufrière volcano in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we'd like to express our concern for the country in this time of need.
Natural disasters know no borders and Taiwan is happy to share its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i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with our friends and partners around the world.
A long-planned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a consultancy project for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medical capacity building was signed with the country earlier this week. Under the agreement, Taiwan will help the country assess its disaster response capability, particularly when it comes to earthquake early-warning systems and volcanic activity monitoring equipment. We also hope to lower the medical costs of future disasters by sharing our disaster prevention technology.
#TaiwanCanHelp #TaiwanIsHelping #SDG17 #PartnershipForTheGoals #TaiwanIHA
行政法人 福利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備詢者: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何啟功
行政法人 福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日林佳龍在司法委員會針對組織改造、公務人力與性別主流化推動等議題質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與研考會主委宋餘俠。
林佳龍舉出數據,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計一兆九千多億元,將近三分之二,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都是花在人事支出,在短短3年內,又增加公務員1639人,人事預算也增加約318億元。我國的政府組織與公務人員佔人口比例之高已居全世界之冠,公務鐵飯碗在不受任何經濟情況影響,員額及人事費用持續增加,以致退撫金負債不斷飆升,前年、今年的公務人員錄取人數夠高達一萬兩千多人,「組改越改越肥」。林佳龍問人事長,「甚麼是有效的政策來精簡人事預算?」黃富源回答,在精簡人數上遵守司法委員會的附帶決議,於103~104年要精簡16萬人,到目前總共精簡1795人。
林佳龍指出,退撫基金軍公教已經高達62萬5千多人,新舊制退撫基金的總負債已達七至八兆,已經造成國家財政重大負擔,他建議人事總處慎重考慮延後新進公務員退休年紀,對於新進公務人員,可以考慮延後退休。他指出,目前每訓練一位考上國家考試之公務員,約需花費十年時間,每年成本約需付出一百萬元,以每個人大約30歲當上公務人員來計算,目前退休85制計算,約莫55歲上下接近退休標準,而我國平均餘命來計算,公務人員約還有25年,教師約還有27年,軍人約還有37年,以最近發生歐債最嚴重的希臘為例,已打算將退休年齡從62歲提高到65歲。張富源表示,「完全支持!」跟考試院有從五五制到八五制,就是朝這方面進行,延後退休對公務人員也是一件好事。
林佳龍也指出,與世界各國做比較,我們是部會人數最多的,加拿大部會數為24個,紐西蘭22個,鄰近的日本11個,南韓15個,美國才15個即使是中國,有十三億人口是27個部會,台灣的部會總計將近40個,人口少,組織大,高階的官員、特任官一大堆。林佳龍問研考會主委,「甚麼是有效的政策來精簡政府組織?」「有沒有檢討這一波組改的成效?」「繼續維持29個會不會太多?」
宋餘俠表示,政府的組織要反映變化局部調整,行政法人三年內以五個行政法人開始來做。林佳龍強調要加速部分組織行政法人化,將眾多行政組織可以行政法人化或委外經營化,可由中央推到地方,藉由行政法人化,可達到人數及財政自主,不倚靠政府資助,絕不可因中正文化中心推動不順利就因噎廢食。林佳龍更強調,最近在抓國營事業肥貓,他不但主張公營事業民營化,但還看不到政府大規模的改革。
林佳龍也質詢張富源,聯合國宣布10月11日為全球第一屆「國際女孩日」,主張國家能夠培力與投資女孩。聯合國在發表國際女孩日的聲明中指出,投資女孩是國家最聰明的理財方式,台灣少女佔總人口比例約9.2%,根據內政部公布的兒少社會福利預算僅佔總預算6.66%,真正投資於少女的比例有限。林佳龍委員強調,受過教育的女性日後較能獲得經濟獨立的地位及參與公共生活,經濟獨立亦是女性脫離受暴環境的重要關鍵,國家除了須持續關注少女人權遭受侵害的情況外,也要集中力量和經費,幫助少女的人格權、健康權、教育權等。台灣何時才能制定「台灣女孩日」。張富源回答,他本身支持「台灣女孩日」,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也正式提案,等待行政院核定。
行政法人 福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中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防疫的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
林佳龍委員表示,深究許天來隱匿禽流感疫情,一手遮天的原因,與衛生署當年防疫不力的情形相似,農委會所轄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畜產試驗所等平行單位,宛如多頭馬車,各行其是或相互競爭,造成疫情和防疫工作均無法透明。林佳龍委員也舉1998台灣爆發腸病毒疫情為鑑,預防醫學研究所驗出病毒,卻遭防疫處否認,預防醫學研究所和防疫處屬於平行單位,平日互不往來,致疫情無法公開透明,事權混亂。而衛生署轄下原有預防醫學研究所(檢驗)、防疫處(行政)、檢疫總所(負責第一線防疫,如各地港口、機場),當時詹啟賢整合三者,設立疾管局。林佳龍委員回憶疾管局成立後,疫情訊息均公布於網站,公開透明化,一旦發生異狀,便即刻檢驗,並根據結果啟動防疫,未來2012年衛生福利部成立後也將更名為疾病管制署。
林佳龍委員接著表示,行政院曾成立跨部會「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由陳建仁院士擔任召集人,農委會、衛生署、國科會均納入該組織運作。若發生禽傳禽的疫情,由農委會主導協調,若發生人傳人的疫情,由衛生署主導協調。但是此會議並非「常設」的機制,各機關都怕對方先說出疫情,會互相否認抵制。也由於衛生署無法得悉禽流感的狀況,補救措施便是讓農場或牧場工作者,如養雞、養豬戶接受疫苗施打,以防禽流感一旦傳染給人,加上人自身的流感病毒所造成基因重組的現象,出現人傳人疫情的狀況。
林佳龍委員強烈建議農委會,應趁此波組織改造,將這些平行單位重組為一個事權統一、分工明確的單位,讓家禽家畜等疫情訊息可以透明公開,才能達到防疫的積極效果。林佳龍委員表示,防疫應視同作戰,2003年,李明亮署長曾負責統籌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以因應疾病所造成的疫情。面對疫情,應設置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跨部會組織,由行政院副院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有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及督導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將相關部會和研究機構納入其中,才能避免類似隱匿疫情的狀況再次出現,也可讓國家的防疫體系更加完備。
林佳龍委員表示,農業部幾乎每個單位都有附屬機構,農業政策之訂定以及農業預算之分配及其執行,一直欠缺嚴謹的經濟分析基礎。常見政策措施之執行,效果相互抵銷、制度沉疚一成不變;預算分配,也一再墨守成規,是否有必要將行政法人「國家農業研究院」改為附屬機構?
林佳龍委員也指出「水利會」為公法人,執行的業務幾乎都是公務預算,改制轉型為公務機關,也可免除被政黨黑手染指、久為詬病的缺失,農委會可研議將現有十七個「水利會」納入成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的「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