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行政法高考三等(行政類組)
一、課本3-60~3-62頁
(一)A人民申請補助而遭到B機關之否准
1、A為當事人地位
2、應依行政程序法申請提供承辦人員所表示的內容,而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
(二)B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機關內部擬稿文件而拒絕提供。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二、中了吧!參閲第一本講義P4頁
這一題大部分的考生保證不會,但是你是我班上同學,如果你不會答,那你真的令人惋惜!這題老師特別強調會考!而且怎麼考!
(一)甲應負客觀舉證責任,環保局不須查驗即得逐日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
(二)不得合併送達,每日之連續處罰必須逐次送達始能「切斷其行為之單一性」,並促使當事人限期改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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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二等,有程度的申論題,各位一起來解答:(老師已經詳解完畢)
一、解題方向最高行改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今年高考三等已經考過了
二、行政調查、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閲覧卷宗
三、行政契約、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訴願法第77條、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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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最近流行檢討所謂沒有法源的各種權益事項,事實上,目前公立大學、中小學老師的薪水因過去17年『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延宕,目前只以「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為發放依據,難道要因此停發月俸嗎?為了確立醫療公共性的公立醫院獎勵金即使立意良善,一樣也沒有法源啊!每檢討出一項沒有完成法制化的措施,就等於兩大黨自打耳光,因為根本這就是過去10多年兩黨輪流主政及立法怠惰所致,是立法院違背自己的『行政程序法』第174之1條的規定(92年1月前要完成現有命令的法制化)。一年安排186場考察(2007年)的立法院不道歉,還反過頭來批評,請問有天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