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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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中選會4大違法責任
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雲縣斗六)
本次選舉綁公投導致投票速度緩慢,民眾神情無奈。記者蘇健忠/攝影
此次大選綁公投,各地投開票都出現亂象,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請辭獲准。其實早在半年多前,朝野立委在質詢時就已警告。如今已不只選務疏失,甚至涉有多項違法,除了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外,就連監察院也要求說明。
此次過程中選會損及中立、公正立場,有其必要探討違法責任,較為明顯有四處:
一、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電廠三項公投案,第二階段連署遞交中選會;中選會卻對外宣稱發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惟未針對各案一視同仁,立場偏私。
其實,依據《公投法》第十三條規定,中選會應該審查人數不足通知補提;或請戶政機關查對,將「連署人不合資格」、「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刪除即可,以避免遭到有心人士亂簽或設陷,讓中選會涉入政爭。
但中選會竟然脅迫提告、阻擾程序、違法刁難並壓縮時間!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卅五條「以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投連署。
二、「以核養綠」公投案發生連署書補件遭到中選會拒收,導致發起人絕食抗議。惟《公投法》、《行政程序法》,並無「依法只能點收一次」之條文;又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在「無法律」規定下應不許拒收補件。
中選會等於是違法提前截止期限,除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至第十條之最小侵害性原則;又以補件不及審議為由拒絕,更是涉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與第七條的服務義務。
當然,亦涉及《刑法》第一三四條假借職務權力的瀆職之罪,以及《公投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
三、幸福聯盟認為中選會重新公告公投第十案、第十二案加入行政院修正意見書是屬違法,經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惟中選會拒不執行,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七二條規定,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
而且,中選會於十一月二日再公告,距離投票日僅廿一日並不合於規定,又重新公告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而且形式與比例皆有利於政府機關,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對此,幸福聯盟已以「意圖影響選民居心叵測」,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違法。
四、大選作業混亂,做法幾乎損及民主程序,發生邊排隊邊看手機開票情形,而且發生最晚投票已是開票後四小時以上,其間勝負差距必然產生棄保投票行為;中選會漠視排隊人潮,也不處理延緩投票所致開票不公,似有故意配合棄保操作。有必要查察有無意圖擾亂投票而抑留投票者。
加上選前嘉義縣選票外流三三三張,雖然地檢署一天內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中選會卻未追查,也未向人民清楚說明原委及補救措施,似有包庇妨害公民投票而隱匿者,涉有違反《公投法》第四十條「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隱匿、調換公投票者。」
此次大選綁公投過程弊端叢生,嚴重傷害民主,不能只是官員辭職了事,應追究應負的法律責任!
行政程序法第48條解釋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7.03.15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勞動訴訟程序法、民事訴訟法降低勞工訴訟障礙、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改善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司法行政廳廳長邱瑞祥
發言時間:11:38:55 - 11:48:46
🎯勞動訴訟程序法目前委託政大黃程貫教授研究,大約6月底前會提出研究計畫的草案。希望在年底的時候把草案彙整完畢送到立法院。
前部分大概會參考日本的勞動審判法來處理,後面陸續進行到訴訟程序大概都會在勞動程序顧別法裡面做到相關的規範。
🎯勞動訴訟有關特別審判籍或是勞動訴訟裁判費減免,這些都是很清楚的立法原則,無須專法可以直接在民事訴訟法先修訂。
🎯秘書長許諾,民事訴訟研修會原則上每兩週開一次。會把降低勞工訴訟障礙議題請研修會先研議。
🎯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應讓判決都可以查到,不要發生如同馬英九遭起訴,起訴書內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決,無法於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查到,僅在司法官內部網站,才能查詢到的事情。
在上次司法法制委員會就司法院提出的立法計畫,曾與司法院秘書長請教過,老師很關心的勞工權益的訴訟程序專法何時才要提出?
👉日前民事廳開了記者會,特別宣示為保障勞工訴訟權益會,將訂勞動訴訟程序的特別法。
但在今日司法院提交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立法計畫報告裡,隻字未提。
請問祕書長目前的政策方向為何?
秘書長回覆,制定勞動程序法這個方向是很確定的。但須透過學者研究,可能在今年無法提出。
老師追問,開公聽會時,邱廳長有承諾說會盡快今年會把草案送到立法院,為何今年法提出?
並對在立法計畫中未見勞動程序法感到失望。
👉邱廳長解釋,目前委託政大黃程貫教授研究,大約6月底前會提出研究計畫的草案。
司法院在5月就會出籌組相關的研修委員會,也會盡快的研修。設定希望在年底的時候把草案彙整完畢送到立法院。
老師確認,現在司法不要訂的是真的勞動訴訟程序的專法,還是訴訟前類似三方和解的程序法?
👉邱廳長回覆,有前後兩部分。前部分大概會參考日本的勞動審判法來處理,後面陸續進行到訴訟程序大概都會在勞動程序顧別法裡面做到相關的規範。
老師表示,所以前面會有法官,還包括勞資雙方的代表,了解是類似日本勞動審判法的模式再轉到訴訟程序。
更具體的問,有一些原則不需要等到報告出來,現在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是應該要做的原則。
比如說勞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有特別審判籍,為什麼沒有一個像可以讓勞工比較便利起訴的法庭特別審判籍的規定。
特別審判籍的規定放在目前的民事審判法裡面有困難嗎?
邱廳長回覆,這部分有牽涉到有關履行契約解釋的部分,所以在這次勞動程序特別法的部分...
老師反駁,從歐盟和很多其他國家去看勞動訴訟有關特別審判籍的規定,立法原則早就訂得很清楚了。
如同消費訴訟的時候,消費訴訟的特別審判籍,這是已經存在三四十年的東西。
相信秘書長也是民事訴訟法的專家,應該是贊同我的看法。
👉就有關不管是特別審判籍或是勞動訴訟裁判費減免的事情,這些也都是講了二三十年大家也都同意的立法原則。
老師表示,要建立一個友善勞工的訴訟環境,後面的訴訟專法要等,還是盡量快一點。
但有一些講了二三十年的立法原則,難道不能夠快一點的在民事訴訟法裡面訂出來嗎?
老師指出,今天的立法計畫裡再次突顯上次與秘書長有交換意見的一個問題,司法院非常重刑事訴訟法。
在民事訴訟法的部分只有為了避免濫訴,249條還有449條之一這樣的規定,自己也贊同並提出的相對的法案,希望強化對於濫訴的制裁。
但對於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把視角放寬一點,速度再快一點,因為勞資紛爭每天都在發生,因為訴訟障礙無法走進法院大門的勞工每天都在外面等。
就這個部分司法院可不可以速度再快一點,再更有擔當一點?
👉秘書長表示,司法院釋計劃一個專法把所有的規範,但委員所提司法審判及以及降低裁判費等等,可以把它納入現在的民事訴訟法。
老師表示,相信秘書長自己召集一個會議,借以老師的聰明才智對外國立法例實務的研究,相信開一次會條文就寫出來了。
請秘書長承諾司法院會積極去做。
秘書長許諾,民事訴訟研修會原則上每兩週開一次。會把這個重要議題請研修會先研議。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DJi5J5aNTqk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623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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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質詢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同意案
fb.com/ILoveKCHuang/photos/970076806437468
🔖2016.11.14 質詢勞工的訴訟程序專法
fb.com/ILoveKCHuang/photos/1000190410092774
🔖2016.11.30 制定勞動訴訟程序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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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行政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正文開始↓
行政法
1.有關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日、期間的計算
看完第48條,我的理解是→總之不管如何「遇到假日或休息日一律延後」
但法條中又寫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那訂立上面這段法規的意義是?
2.補充送達的概念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請問外傭可以算是有辨別事理能力的人嗎?
3.
甲鄉對垃圾問題一籌莫展,縣政府即依地方制度法第76 條第1 項規定,就近委由相鄰的
乙鄉代為清運,此乃屬於下列何種概念?
(A)權限委任執行
(B)權限委託執行
(C)委託行使公權力
(D)管轄變更
答案是B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A呢?
為什麼不能以「縣政府命乙鄉代為清運」來看呢?
4.
有關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只限於上級對下級機關
(B)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C)可以制度性的委託,不限於個案
(D)受託機關不得拒絕委託
請問C選項是什麼意思?
答案為B,請問D不算公共利益嗎@@?
以上幾題,請教各位大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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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9.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856301.A.E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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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shine (36.226.69.174), 05/23/2014 2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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