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6萬的網紅升旗易得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5.30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1年5月30日 主持: John Connor 5.30 【英國愈企愈硬!】台灣如冷戰西柏林! 英國專家怒斥中共如蘇聯! 倫敦須明確和美國保衛台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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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明確性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行政行為明確性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冠措施中,被拋棄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國家安全置於一切至上」,所以行政行為明確性與誠信原則皆可拋?
有人說指揮中心「轉彎」了,歡天喜地一番表示「有進步」、「法治國還有救」但不知道自己恐怕是在空歡喜,更慘的還在後面,人家 #民航局回覆國會辦公室的內容可不是這樣;
網路上也有各種護航文齊發,還有轉向「溫暖中立知性路線」(但實則是三不五時綿裡藏針攻擊他人)的臉書與網站在搞不清始末下發文護航,護航完被一堆法律人打臉才偷偷補註。
到底政策有沒有轉彎,昨天那個「自行宣布無違憲」的驚人【(偽)釋字798號】( https://bit.ly/3meHt1O )到底是哪個憲法不及格的人擬的,內容又是怎麼回事。這些頭痛的問題我們通通先擺在一邊,現在來討論更基本但也更嚴重的問題--違反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以及「記者會上一套,暗地裡另一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大哉問。
我不管行政機關利用「臉書小編」「記者會」朝令夕改的各種模糊話術怎麼說,現在事實面的問題是:
我倒是聽說 #民航局回覆國會辦公室,「指揮中心要求民航局轉知航空公司,沒有提出陰性報告者的本國人民 #直接拒絕登機。」「這就是你們看到航空公司公告的由來。」「這樣還要一直說指揮中心沒有不讓台灣人登機,太奇怪了。」
以上這消息,律師圈有不少討論,也有國會助理在公開版上留言提出質疑了。
指揮中心11月18日的臉書(迄今都沒明確的宣布更改)、媒體的報導(例如本文擷取的新聞截圖)也都是:「指揮中心宣布持有陰性證明『始可登機』來台」。
所以現在到底是誰在睜眼說瞎話散佈「假消息」呢?
附帶一提,主管機關一連串的「記者會」和「臉書製圖」,不但沒有達到原先設定的釐清目的,反而讓大家更是一頭霧水,搞得連法律人都各自不同理解,在這種行政機關講不清楚蓄意模糊的情況下,第一線航空公司地勤又要怎麼「執行」這種 #不明行政行為?
法律圈有人說是行政處分、有人說是法規命令(還好目前沒聽到有人說是也屬於行政命令的行政規則)、也有人說是「行政指導」,噢,會不會有下一個人跳出來喊「事實行為」呢?我看也蠻像的。反正什麼都有可能。
我以為「#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是行政法入門?看來我錯了。
#台灣真是法學寶庫
「『登機前』出示」,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3lfjb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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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https://bit.ly/2HDRy9F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偽)釋字第798號】:https://bit.ly/3meiv2J
行政行為明確性 在 升旗易得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5.30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1年5月30日
主持: John Connor
5.30 【英國愈企愈硬!】台灣如冷戰西柏林! 英國專家怒斥中共如蘇聯! 倫敦須明確和美國保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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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明確性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智翔的議會質詢-農業局(3/29)】
#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
之前會期智翔詢問過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的問題,農業局當時回答因涉及利害關係公開有疑慮。
但新北市以及台北市的樹木保護會議皆會於開會後上網公告,將會議記錄以及名單公示給關心的民眾查詢,在桃園關心樹保議題的民眾並不少於雙北,但為何遲遲不願意將會議紀錄以及名單公開?
因此這個會期持續要求農業局以雙北為例公開桃園樹保會議的紀錄內容。
雖局長表示必須先洽詢委員會的同意,但智翔認為政府必須對民眾知的權利負責,沒有任何特殊困難的話就必須將會議資訊更為公開透明。
並建議樹木保護審議會委員,為提升桃園都市景觀品質與景觀意象塑造,可參照臺北市及新北市,新增建築設計、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類別,可整合各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具有風格的城鄉風貌,打造複層次植栽營造更美的城市景觀及整體空間連續性。
#Xpark館動物權益
水族館應是讓民眾透過解說、觀賞、理解達到生物生命教育的意義,進而提升對於海洋的保護的意識。
自Xpark開幕以來,智翔陸續收到民眾陳情,前往水族館欣賞動物時,卻驚見多種魚類、動物身上出現受傷或是行為異常的狀況。
隨著時間越久,受傷的種類以及狀況日趨增加,明顯者例如叉頭燕魟多處受傷、豹紋魟魚尾巴潰爛且被小魚啃食以及鉛灰真鯊吻不明顯受傷等,其餘還有企鵝、海獅等等。
雖Xpark透過整合展示細節來增加整體遊客及生物環境的細緻度,並透過動態解說牌達到生物解說的教育目的,但在動物照護上明顯需要更加以維護,減少受傷及生病的狀況。
所以智翔的問題是,如因照護不周或設計不良造成虐待或是生病達到違反規定之狀況,動保處後續是否會有裁罰或限期改善?
處長也表示,已請動保團體提供相關原始資料,函轉Xpark要求做出相關回應,而如有明確違反動保法相關條例也會進行裁罰。
#寵物葬區規劃及設置
苗栗縣近日已設置犬貓動物焚化爐,焚化後骨灰可在園區內樹葬及灑葬,未來將爭取經費規劃納骨塔,提供寵物火化、安眠場所,讓寵物從出生到往生,能有妥善關懷照護。
養毛小孩已經是台灣人在陪伴自己時的選擇,根據台灣寵物行業白皮書2019年版,光是寵物貓狗就佔有232萬隻,而在寵物照護上的需求也日漸增加。
其中飼主最在乎的需求寵物生與死佔46%,而動物權益意識增高,飼主對於毛小孩死亡後埋葬及追念的方式更加看重。
局長說明,桃園新屋已準備成立第一座核准設立的私人寵物焚化爐,後續市府也會擬定作業要點。
而智翔認為,除了私人焚化及安置設施,也可研議設立公立的焚化爐能提供民眾更多的選擇,讓人與動物相處的環境更友善。
#寵物保險進度
延續寵物照護上的需求問題。
上個會期智翔詢問桃園的寵物保險狀況,收到回覆表示會由2020年開始編列預算,由2021年開始執行,內容包括醫療保險與喪葬費用,而預算規模則根據過去桃園市貓犬領養的數量,規劃1700隻貓犬的領養數量,1隻以900元計算,約153萬。
這會期持續來盯緊進度,了解後續研擬的狀況如何。
處長說明,今年初有跟台北市討論,但有在實行的狀況下有部分考量,後續標案甫上網尚未結標。
智翔督促農業局加快腳步實施,提升動物照護環境,打造真正的動物友善城市。

行政行為明確性 在 偽學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認真聽】#小編雖小 | 「科學人爭議」背後的那隻看不見的手 | 李長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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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天前「#科學人爭議」爆發,引起一陣對於數位編輯(小編)與政策傳播、科學傳播的討論。我覺得這樣的公共討論很好,社群與小編進入到公部門(或是商業組織)算是這5年內的新興現象,都在嘗試,希望可以運用新興媒介推動更有效的溝通傳播(可以是推廣、說服、行銷、洗腦)。我們今天就來談談「科學人爭議背後的那隻看不見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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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今天的議題可以分成「#科學傳播」與「#政策傳播」兩個範疇來看,兩者都在新媒體的架構下,都有著劇烈的變動與廣泛的影響力,小編的角色也越顯微妙。我自己是好幾個粉專的小編,小編真的很可憐啊,創意發想、企劃、寫文、作圖、拍片已經是基本的,我看一些求人徵才還要會主持表演與直播揪眾、數位行銷企劃與執行、媒體聯盟營運與管理、線上線下虛實轉換技巧、各平台SEO佈署與演算法應對、廣告投放、社群風向經營、市場分析與競爭者行銷分析…。等等,叫老闆自己來做,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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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節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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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科學人爭議 什麼是1450
▶ 對,就是小編治國,小編雖小
▶ 從單向到雙向的政策傳播
▶ 新媒體時代該說人話
▶ 科學家參與科學政策行銷
▶ 科學的傳播需要批判的大眾
▶ 社群傳播應據專業位置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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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ory 聽這裡: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g1uto8rh1av0875j4dy1p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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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tify 聽這裡:https://open.spotify.com/episode/574Cu3Ji2CUkuReLYPcx1D?si=MtdECSz_TQScOl0M23QbVA&utm_source=copy-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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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論述版:https://www.facebook.com/208541192666847/posts/15903954878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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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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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communication)是一項重要的「治理技術」。對一般企業的管理而言,溝通是傳遞產品訊息、提升企業形象和爭取顧客認同的重要手段;對政府部門而言,溝通是凝聚內部共識、提升組織形象和爭取民眾認同的重要工具(黃俊英,2011)。傳統的政策溝通常以單向的、心理學主義、行為主義的「政令宣導」做為傳播想像,我們會認為,人民隔在大眾媒體的後面,只要盡量地單方面給予資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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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後「#整合行銷」的概念開始大量進入政府的政策溝通,我們見到更多的廣告、促銷、公關、人員銷售、直接行銷和口碑行銷展現在政府的內容發佈中。甚至再更強調互動性的新媒體架構中,讓政策的雙向溝通成為可能。所以,政府部門開始將「溝通」的工作外包,讓外部團隊比較接地氣、說人話的公關公司或團隊來當小編,處理像是貼文、圖像設計的事務,也負責操作民意與監測輿情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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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傳播的新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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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架構讓政策傳播有了質量上的變化,而這也是為何公部門想要委外經營溝通的原因,因為官僚體制時常不適合做新式的政策傳播。在「#時間面向」上,政策傳播必須轉變為動態、隨時隨地的訊息散播。在「#制度面向」上,應考慮設置同等於發言人重要性的社群媒體團隊。在「#語藝面向」上,在要講有趣、簡單、有趣、視覺化的語言,才有社群傳播的效果。從我的觀察來看,這些能力,傳統的公務員並不具備,體制上也無法供給。難怪要外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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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議題的溝通治理與公共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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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次的問題有一部份是「科學人」專頁是不是可以這樣傳遞科學資訊?可不可以接受政府投放廣告?再過去這幾年來,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明顯的趨勢,除了政策的行銷外,科學也進行了大量的行銷。我們生活中有大量的純知識的科學、商品的科學、政策的科學,透過從科學普及轉向科學傳播的變化,試圖讓人們更加接近科學,或者被科學說服(單文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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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科學人」小編的貼文內容來看,「#克萊豬不好吃」與「#增加收益又環保」兩個論述其實是來自於部分政策新聞、公共討論與科學評論的內容,並是非偽科學或假訊息,只是這樣的簡化貼文是否適合出現在「科學網站」上,可以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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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被延伸的另一個爭議是,「科學人」做為一個科學家社群,是否可以做政策行銷。科學家與科學組織,本來就可以與施政者做不同方式與不同層次的合作,這種科學傳播的合作方式,可以有「翻譯」、「代言」、「夥伴」的三個程度,構成一個科技治理中專家政治的基礎(某個程度上是必要的,但是應該 #資訊透明)(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s, Engineering, and Medicin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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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事件總是可以充滿政治因素,但我支持強的科學文化立場(#公衛議題的確是要小心一點),就是歡迎更多關於科學的聲音發出,這樣有助於人人培養媒體素養與科學素養。另外,政府與委外單位的合作,具備更細緻嚴謹的貼文審查,是一個重要也保全彼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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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溝通人才從內部培養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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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當然推文不等於新聞,我覺得我們逐漸必須邁向一個批判的大眾,在這個資訊爆炸、虛實交錯的時代。當我們據有的(全)媒體素養程度越高,就能越明確地知道各種媒體的運作規則與媒體語言,自然就會更加小心,且富有懷疑論的多元檢證精神,與反思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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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無論是政策傳播,或是科學傳播,我覺得問題根本就是在:「政府與科學單位本身覺得傳播是一件小事,別人做就好,我們要做更重要的事」。能夠在單位內,設置媒體公關部門,或是合理培養溝通人才,才是這個到處都是媒介傳播的時代,應該做的事。然後薪水要高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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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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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俊英(2011)。整合性行銷溝通—強化政策宣導與溝通的利器。文官制度季刊,第三卷,第二期。
2. 單文婷(2017)。科學家參與公共傳播的觀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使用臉書行銷科學政策的討論,教育傳播與科技研究,(117),47-65。
3. Peters, H. P. (2020)。科學傳播的範疇: 是知識散播還是公民參與?。傳播研究與實踐,10(1),1-18。
4. 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s, Engineering, and Medicine. (2017). Communicating Science Effectively: A Research Ag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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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林清 行政法
題目:僅為一般概念釐清
內容:
想請教一下各位高手一個普通的小問題...
關於一般法律原則─明確性原則分為以下三種:法律明確性、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
性,其法理基礎上各有不同,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法理基礎:法律保留、法治國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的法理基礎:法治國、依法行政
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法理基礎:法律保留、民主原則
林清老師說一定要記清楚,
但我不太明白這幾個項目之間有著怎樣的關係與差別,
再麻煩各位替我釋疑~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9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407172.A.B2C.html
※ 編輯: cagalliyula (125.230.95.9), 04/07/2015 2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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