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家到底怎麼了?
該由行政相驗的病死案件(染疫而死後確診的案例)推給檢察官;
真正應該由檢察官和法醫釐清死亡原因的可疑非病死案件(施打疫苗後死亡案例)卻由指揮中心在日日直播記者會裡開30萬「慰問金」支票「鼓勵相驗」。
指揮中心裡面到底有沒有法務與法醫學專業人員?如果沒有的話,難道不能先徵詢專家意見嗎?(還是不同意見的專家都被趕跑了?)
開記者會前,先準備專業知識,不要散播錯誤又奇怪的知識,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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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施打疫苗死亡的相驗(法律與程序)問題。
首先,在經過解剖調查(科學證據支持)之前,我們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個案狀況不一,我們誰也不能看新聞說故事。
但在調查方法與程序上,如果懷疑不是死於疾病而疑似和疫苗有關(懷疑意外死、非病死),這就 #司法相驗的範疇 了。
在司法相驗程序中,有無解剖的必要 #屬於檢察官與法醫的法定與專業判斷權責,跟家屬的意願、指揮官的指令無關。檢察官為了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例如疫苗的生產、運輸、施打過程中是否有人為疏失等不當介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權檢查和解剖屍體。
……
……台灣主管機關在規劃疫苗政策和處理疫苗爭議問題時,都不用參考外國發生的事件和處理方式的嗎?這些官員真的有專業可言嗎?
……(5月底的一則)德國司法相驗結果新聞……明白白地指出:……(翻譯:)Verden地檢署的偵查結果-疫苗施打後死亡案例經解剖後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最近(按:德國)有部分案件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並解剖,但那些都是極極極少數施打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需要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與疫苗有關者。亦即檢察官要釐清的任務不是病死,而是疫苗與死亡的關係(也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等刑責)
……指出Diepholz 這地方有個人打了AZ疫苗後死亡,這件案件就是通報地檢署相驗,地檢署相驗後由發言人表示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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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司法偵查參考手冊》第38頁: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死亡方式分類,應根據死因(Cause of death)且參酌司法調查的結果後,作最後的判定與分類。……」
行政訴訟法和解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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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大眾身處風險社會之中,難免有旦夕禍福之際。保險制度之存在,即在於分擔風險並確保損害之填補可能。然而,當代保險種類繁雜、保險規範林立,對於個別實務上之新興保險法制議題,實有探究之必要。有鑑於此,本月企劃特別邀請到 #汪信君 教授與 #葉啟洲 教授,針對實務上有爭議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與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強制險給付議題,為本刊讀者帶來嶄新的理論分析與實務評釋。此外,針對行政法中個別議題之最新發展,本期也特別邀請到 #林明昕 教授與 #王韻茹 教授,分別針對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與食安法制上之標示義務,提出即時的剖析與省思。
在法學理論發展部分,本期有 #李建良 教授針對法與道德之關係、 #謝哲勝 教授與 #林喆睿 講師就買賣保固條款之性質與效力、 #陳業鑫 律師就勞動契約指導原則與相關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趙萬一 教授就中國公司法上嵌入刑罰規則之可能性,以及 #李其融 博士生就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等熱門議題,均提出鞭辟入裡的論述與建議。
而就相關時事討論與實務運作,本期也邀請到 #許育典 教授就校園罷凌防制準則之修法、 #楊智守 法官就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之實現,均提出了實務運作上之疑難與檢討建議。最後,當然也要感謝 #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的民事相關裁判進行擔綱彙整並簡要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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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企劃》
🔳保險法實務新探
ℹ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以保險利益與同意權為核心/汪信君 教授
ℹ無照駕駛者撞傷酒後駕車者的強制車險給付、賠償責任抵充與代位追償/葉啟洲 教授
🔳行政法議題研析
ℹ論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審查/林明昕 教授
ℹ食安法制中標示義務之原則與例外──以小農農產品標示作為觀察/王韻茹 教授
【#法學論述】
📃法與道德──法哲學方法論的若干反思/李建良 教授
📃買賣保固條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謝哲勝 教授、林喆睿 講師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之商榷/陳業鑫 律師
📃公司法中嵌入刑罰規則的可能性及其實現方式/趙萬一 教授
📃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以LIBOR退場為例/李其融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時事法論】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0年修法評釋/許育典 教授
✒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實現之探究──以民事和解與刑事發還之交互影響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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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和解 在 法條朗讀(沉穩男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到第87條(無音樂版)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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