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新聞播出車輛在轉彎時不小心撞了人,但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就逕自開走了;或者當下被撞到的人說沒事,然後之後發現有小擦傷,行為人就被提告肇事逃逸!可想而知,肇事逃逸罪發生過很多問題,造成民眾動不動就違反肇事逃逸罪!
因為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得太過簡略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所以只要發生車禍,有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者卻沒有留在現場,就會構成肇事逃逸。不論車禍的發生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只是發生輕微擦傷,都有違法的可能。
但也因為這樣會過於浮濫入罪而形成很多不當問題,所以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就對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行為」限縮了適用範圍。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限於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如果行為人本身沒有肇事責任,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但是這樣的限縮解釋仍無法解決肇事逃逸罪過於使人入罪的問題,所以,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車禍了,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被告肇事逃逸呢?簡單3撇步,報給你知:
(1)留在現場等警察到場。
(2)若有人受傷打119留下報案紀錄。
(3)如果有事要先離開,留下自己的聯絡資訊給對方,並自己錄影存證。
以上的方式,都是要留下自己「並無逃逸」的紀錄及證明,避免自己被反咬的風險。
最後呼籲大家,出門在外難免有意外發生,遇到車禍千萬別慌亂,報警可以保護自己,避免被無理的索求,也可以保障對方的權益,對雙方都好!
至於最近新聞熱播之警察壓到腳事件,到底警察提告有沒有道理呢?相信大家應該都很有興趣吧!今天中午十二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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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肇事逃逸」
👉我又沒有撞到他,為什麼警局說我肇事逃逸
👉對方當下說沒事,為什麼我會被告肇事逃逸
👉我是被撞的受害者,為什麼還被指控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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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被告肇事逃逸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撞車事故 應徹查誰容許「借牌」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四○八次太魯閣列車事故,花蓮地檢署快速偵查終結,昨天首波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七人。從檢察官採認的肇禍事實及追訴法條觀察,這件死傷鉅大的災難,我們社會追究責任的箭頭,主要應該指向政府交通、鐵路部門,而非只是包商。
這件列車事故,釀成四十九人死亡、逾二百受傷,最直接的肇禍原因,雖然是工程包商李義祥等人,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用要命的錯誤方式,讓工程吊車摔落軌道,但這麼多要命錯誤的集結,全是因為承包台鐵工程的包商,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及概念。
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不必急著到彰化地檢署就任,應帶領所屬檢察官深入追查交通、鐵路部門官員所應負起的責任。涉及刑罰的,就予追訴;牽涉行政責任的,也應在偵結起訴或不起訴的書類敍明,給社會一個交代,也讓官員知所警惕,使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從法律面看待這件台鐵列車事故,並無多大意義。民事賠償,包商根本負擔不起。刑責部分,就依花蓮檢察官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人的法條來說,最重的就是肇事逃逸。如果成立,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起訴,很勉強,未來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還很難說。
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的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八四條的過失損壞軌道罪則更輕,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罪刑即使法院都從重量刑,李義祥等被告將來可能只須坐個幾年牢,就假釋出獄。
這件重大鐵路事故,最應該追查的,是公務員所應負的責任。大家應該都注意到,檢察官起訴李義祥等人的犯罪事實中,李義祥在不准施工的清明連假期間,開著吊車到工地。
當吊車右前車頭超出施工便道,卡住邊坡植物,無法順利過彎導致車輛熄火後,李義祥毫無基本的危安警覺,企圖用怪手拖拉環狀布帶,要把吊車拖離困境。因布帶承重力不足裂開,怪手端鉤環鬆脫,吊卡車翻落鐵軌,發生撞車事故。
這個肇禍的事實顯示,包商李義祥等人完全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更沒有吊車萬一掉落鐵軌的警覺,在沒有足夠安全防護下,就企圖用土方法為他那輛本不應該出現在工地的吊車脫困。
而且,吊車卡住的下坡彎道,曾經也有車輛行經時卡道,李義祥知之甚詳,他之所以會重蹈覆轍,讓自己的吊車卡道,唯一的理由就是,他不在乎這樣的卡道,也沒有吊車在鐵軌旁斜坡卡道,會造成鐵路危害的警覺。
鐵路及交通單位發包的工程,要求包商在施工時,應注意及維護鐵路安全,是最首要的條件。包商沒有這個警覺認識,就不給他承包。有這樣警覺的包商,承包之後,發包單位還必須時時刻刻監督,耳提面命。
當然,這整個出差錯的根源,全出於鐵路及交通單位放任「借牌承包」的事發生,因此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應積極就「借牌承包」的部分,深入追查公務員的應負責任。尤其是容許「借牌」的背後,是否與李義祥的「綠色政治背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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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實如你所說,你沒有責任,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如果你有過失,肇事逃逸就會成立,當然趕快和解,而且成立之後。後續會比較好處理。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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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高機車是常見的交通工具常常有時候汽車在行進的過程沒察覺已經撞擊到機車還是繼續行駛 這時候就有可能被機車報警處理吃上 ... ... <看更多>
被撞被告肇事逃逸 在 Re: [問題] 警察來我家說我被告肇事逃逸~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dwin11017 (EDWIN)》之銘言:
: 前幾個禮拜回家 家人跟我說有警察跑來我家
: 說有人告我肇事逃逸 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 隔天我就到警局了解情況
: 負責處理的警察是滿客氣的
因為要誘導你配合,避免你投訴。
如果你有犯罪嫌疑~
警方應該先調查清楚,蒐集相關你犯罪事證。
不是要你先自證清白or幫對方背書。
簡單說,就是欺負你第一次沒經驗、欺負你沒律師陪同、欺負你很傻很天真。
所以容易沒注意到細節的貓膩,容易啞巴吃黃蓮,方便他們迅速結案。
如果你沒犯罪嫌疑~
本就沒有你什麼事,你到案說明+不懂藏在細節裡的魔鬼…
自以為能自證清白配合走一遭,結果幫自己被認證案發時出現在附近=變成有嫌疑!
幹嘛呢?
後者如果證據不足,對方仍堅持提告,還有可能告對方誣告。
結果進警局做完筆錄自己證明自己案發時在附近,對方能合理懷疑,不構成誣告。
以上,主要是回應推文說對方可能誣告的部分,只要你進警局做筆錄就告不成。
: 據他說 大概三個月前 某路口 我曾跟人發生擦撞
: 問我有沒有印象
對方哪個位置擦撞?
你的車相對應的位置有沒有擦撞痕跡?
簡單說,你不知情,沒有特別去特別處理你的車,有擦撞一定還能找到擦撞痕跡。
有沒有,一刀砍。
拍照證明他的車有擦撞痕,相對應如果真有擦撞你的車該位置完全沒有擦撞痕跡。
車禍鑑定就能提出證明。
: 我是完全沒有任何印象
簡單說,你不是故意肇事逃逸。
可能真的是倒楣經過就被誤認;
也可能真的有肇事自己不知情。
對方已經提告,看證據來決斷。
: 就問警察對方是怎麼指控我的?
: 根據警方說法 他說其實不算擦撞
: 對方說我的車右轉時 逼迫到他的機車 導致他的車重心不穩倒下
: 然後說我的車輪有壓到他的腳一點點 有很輕微的小傷
: 然後對方又說 我的車右轉後 有在路邊停下來一下下才又開走
: 所以他認定我當下知道有撞到人 但故意肇逃...
以前車禍的認定是雙方要有碰撞的事實才有肇事責任。
但後來有修法,而且絕對路權也會影響肇事責任。
簡單說,他陳訴如果都是事實+有相關事證證明,你確實就是肇事逃逸。
講白一點。
他或警察能找到監視器or其他人行車紀錄,拍到陳訴內容畫面,就能起訴你。
: 但我對這段過程 真的完全沒有印象
: 至於車停路邊一事 我的確經常會停在路邊看導航或講電話
無法舉證的部分,不論是否是事實,對車禍鑑定or偵查庭的判讀影響不大。
不論你所說真假,我們都無法採信or否決,不影響我們判斷。
: 所以我也不敢否定有沒有這件事
: 但警察就說小事啦 反正你不記得就說沒有印象就好了
屁話!
既然都不記得了,還說幹嘛呢?
簡單說,就是要你背書,此地無銀三百兩。
: 但我覺得對方既然要告我 那總該有監視畫面拍到
理應如此。
: 如果能看監視畫面 或許我能想起些甚麼 畢竟事隔三個月
: 我真的一點印象都沒有
: 結果警察說 監視器的角度 沒拍到我撞他的畫面
: 所以說不用看了
這裡非常非常非常奇怪!
按理說,你不記得都要做筆錄了,為何不能看?
我親友類似的狀況,警方一樣會讓他反覆觀看事證影片後才簽名畫壓。
我小人之心,覺得影片的部分可能就有貓膩!
完全不關你的事,影片能證明你清白,省掉後面你許多流程虛度浪費時間。
可能影片也看不出你有壓到還是沒壓到,你筆錄背書,後面送偵查庭跟鑑定你還要跑…
: 我就說 既然沒拍到 那怎麼能證明是我撞他的呢?
: 警察說 對方是依據前後兩個路口的監視器
: 然後對我的車型跟車號有印象 就指證是我的車撞的
: 我就質疑 那如果是對方記錯怎麼辦?
除非是殺人放火,但也要有直接證據,不是有嫌疑就能定罪。
簡單說,他能提告,但不一定起訴,更不一定能定罪。
退一百步。
如果只是按照前半段文章,我覺得99%是對方沒事找事or碰瓷。
但如果影片證明當時沒有其他車經過、有嫌疑。
就只會兩種可能:
1、你真的肇事逃逸而不自知沒察覺。
2、他自摔!
看看他受傷照片跟驗傷單怎麼寫?
壘殘跟被壓的傷痕不太一樣,如果外傷明顯就是另一種佐證。
: 警察就說 那也沒辦法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
: 他們也只能請我來做筆錄
: 然後我做完筆錄回去後
: 過沒幾天就收到警察叫我去領地檢署傳票
: 要我過幾天後去地檢署出庭
如果你們戶籍地or案發地點在六都,以上部分蒐證齊全帶去偵查庭說明,應該沒事。
如果你們戶籍地or案發地點非六都,以上部分蒐證齊全,先找律師諮詢,可能有事。
: 因為我從來沒出過庭 也覺得這樣被告有點擔心
: 不知道出庭要注意甚麼? 或是有甚麼功課應該要先做的?
: 還有就是我這樣的情況 被起訴的可能性高嗎?
: 希望大家能給我一點建議 謝謝!!
簡單說,他們要先有證據證明你犯罪,不是你要先擔心、先證明自己清白。
但絕對路權,有沒有證據有時都不影響肇事責任判定…
講白一點,就是他能不能證明自己不是自摔?
反正他已經提告,你先去蒐證對你有幫助的證據,說話才有依據。
我不記得~對有罪or無罪推定,都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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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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