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規定「經評議決議的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蘋果日報,質疑最高法院前、現任院長鄭玉山、吳燦要求「院長研閱個案新聞稿後,才能公告個案裁判主文」侵害審判獨立。最高法院則表示黃說法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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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在今日重訊指出,本公司今日獲悉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經台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大同 #林郭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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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宣告刑沒弄清楚?
許多民眾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時,時常會很緊張的跑來問告狀俠「我是不是被判決一年還要罰20萬?」、「我是不是被判決5年了?」
其實這樣的情況都是民眾把檢察官記載法條中之法定刑誤會成宣告刑了!
那甚麼是法定刑?甚麼是宣告刑呢?
1.法定刑(即刑罰法規所規定的刑罰種類與刑度範圍)
是指立法者對於某特定犯罪行為,由立法者訂定法律時,即規範處罰之刑罰種例與刑度所規定之處罰,裁判者不得任意創設、增減之。
如: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其中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即為法定刑,代表著裁判者在沒有法定加減的事由情況下,最多只能處罰「一年有期徒刑併科5萬元之罰金」。
2.宣告刑(即裁判者於裁判主文內所宣判的刑罰種類與刑度)
是指裁判者針對某特定犯罪行為,做出刑罰之裁量,且如無法定加減事由下,必須在該罪法定刑之範圍內,定一刑罰種類與刑度而為宣判之刑。
而法定刑如果有二種以上之主刑,可資選科者,除有併科之規定外,則法院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為宣告,不得就一罪而宣告兩種主刑。
如:貓助理犯商標法第97條之犯罪,並僅成立一罪,則法院僅能為貓助理宣告以下幾種類型之主刑:
A:有期徒刑。 B:有期徒刑+罰金刑。 C:拘役。 D:拘役+罰金刑。 E:罰金刑。
3、執行刑(補充說明)
正常情況下,刑罰會依「宣告刑」來做執行,此時「宣告刑」即為「執行刑」。
但如行為人在一案犯有數罪,或裁判確定前犯有數罪,而各罪有分別之宣告刑時,法院應依刑法規定併合處罰,並定其各宣告刑之總和與各宣告刑中最重之刑範圍內,定期應執行之刑。
如:貓助理在裁判確定前皆犯商標法第97條之犯罪,在A案件被判決4個月有期徒刑、B案件被判決2個月有期徒刑、C案件被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則法院會在6個月到12個月間(4+2+6)定一執行刑。(刑法第51條參照)
這樣大家清楚甚麼是法定刑?甚麼是宣告刑?以及補充的執行刑了嗎?
如有不懂的地方歡迎在留言區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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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各位道長,司法院的裁判主文公告,
都是宣判之後當日或隔日公告在網路上嗎 ?
ps 當然致電書記官詢問判決結果也是方法之一,
只是好奇主文公告的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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