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褫奪公權終身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花蓮王要 Work From Prison 嗎】
立法委員傅崑萁,因為 1997 年涉入炒股,被高等法院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 2 年 10 月後,前幾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簡單來說,傅崑萁準備要坐牢了。
那麼,他的立委資格會受到影響嗎?
先講結論:不會,理由是他沒有被「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的意思是,被告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成為公職人員的候選人。
而立法委員也是公務員的一種,如果被宣告褫奪公權,那麼他就不能擔任立法委員、褫奪公權的期間也不能再參選任何公職。
你一定會想問:為什麼傅崑萁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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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褫奪公權。
《刑法》規定,被判決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法院必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但如果是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院可以依據被告犯罪的種類,決定要不要一併宣告 1~10 年的褫奪公權。
在其他的特別法裡面,像是犯了《貪污治罪條例》裡面規定的各種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法院也一定要宣告褫奪公權。
《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有規定,選務人員如果藉由職務之便,犯下這幾部選舉法規裡的罪,也會被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在判決確定的時候生效——也就是判決確定的那一天,被告就就會被褫奪公權。
不過也有例外,如果是法院自己決定要褫奪公權的情形,要等到被告服刑完畢後,褫奪公權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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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傅崑萁身上,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駁回上訴」,所以我們要回去看被他上訴的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
高等法院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判處傅崑萁有期徒刑 2 年 10 月,沒有宣告褫奪公權,所以這個判決不會影響他的立委資格。
即使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由於傅崑萁犯的罪類型,要等到他服刑完畢後,褫奪公權才會生效,依然不會影響他的立委資格——至少在他出獄之前啦。
所以接下來,也許我們會看到傅崑萁 WFP——Work From Prison,在服刑期間,他的立法委員資格不會受到影響,只是沒辦法去立法院開會而已。
而立法院似乎也沒有讓委員 WFP 的應變措施。
不過再講下去就有點複雜了,我們先來聽一下《檀島警騎》的主題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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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有一點印象,2018 年,立法委員高志鵬也在任內被法院判刑確定,但不一樣的是,他卻沒辦法當立委了。
這個原因很簡單,因為法院認為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6 月,並宣告褫奪公權 4 年。
而這個褫奪公權的依據,是前面提到,《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所以褫奪公權在法院判決確定的時候生效。
這時候,高志鵬喪失了立委資格,接下來 4 年也不能再次參選公職。
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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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終身意思 在 藥學系邊緣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考祈福文 For一階】
仔細想想,只考二階的是要祈福什麼?
你們都那麼強考過一階了二階一定是一笑而過啊。
我本身是考一階完全沒有過的那種藥學生呢,像我這種人比較需要被祈福ㄅ
遙想當年考一階時,覺得怎麼座位間隔這麼近,我不小心看到旁邊的怎麼辦?結果我旁邊的是一位已畢業的藥學生(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偷看到他准考證上寫已畢業)(除此之外沒偷看別的了)
往整間考場一望,恩,感覺只有我不會過呢,然後考試時我才知道什麼叫做試場蟑螂(又在亂發明名詞),我旁邊那個從頭到尾都在演內心戲,時不時冷笑,笑聲又剛好是只有我聽得到,監考聽不到的那種聲量,笑就算了,他考生物藥劑時給我邊按計算機邊打拳 ^^??
他很像是寫一題就會揮兩拳搭配「yes!、喔耶!」之類的音效,要不是我知道我不會過,我真的不排除提告。
最後也真的沒過,好啦我不怪坐我旁邊的。
第二次考一階時遇上試場小白(對啦我考了約五百次),從第一科藥理藥化我就發現,咦?我旁邊那個跟我家狗狗有一樣的興趣耶,都不愛洗澡。
但沒關係,至少他很安靜,只是撐到考生物藥劑時就哈哈哈了,他直接拿出一台一看就是AI人工智慧的超級電子計算機,按鈕多跟精細到感覺可以直接掃描題目然後答案就出來了,當然是不符合試場資格啊!!!結果考了快十分鐘,監考老師才在那邊拿那張計算機型號表在那邊對,對半天才說,「誒~你這個計算機不符合試場資格喔!」
扣500分啦!!!取消考試資格啦!!!終身褫奪公權啦!!!
結果小白還問說:「那...你們有計算機可以借我嗎?」
監考老師:「可能沒有耶,不好意思。」
是在他媽有禮貌幾點的?^^
這種白目你讓他繼續考就不行了,他還跟妳借計算機耶!??怎麼世界觀變這麼奇怪?這樣沒問題???
好啦其實我會這麼生氣是在期待,如果監考老師真的借他計算機了,那....我也要借>///<
那次考試我一條命就去考了,連計算機也沒帶,所以看到旁邊拿那種計算機出來真的很生氣~
好啊結果最後小白真的完全沒事,繼續應考餒?監考老師你知道你是在監考國考嗎?以後小白幫你用藥評估幫你配藥你敢吃?
總之我就是考運很好的那種人,考大考旁邊都坐有趣的人呢。
我知道離國考剩不到一個月,這時候講什麼都沒有用了,現在只能多迷信就多迷信,趕快去拜拜不然就是上教堂勤禱告或是原本BID往某方向朝拜的,現在可以改QID拜(還有什麼儀式沒講到的請補充,我宗教知識很不足),有時候不相信自己,就找一個可以相信的來相信會很有幫助~
再補充一個超級迷信,以前國中物理老師說,他有一個朋友從小就帶著一個水晶項鍊,那個項鍊從小跟他一起長大、磁場一致到像養小鬼,考試時拿那條水晶出來,他ABCD選項一個一個問,對的會順時針,錯的逆時針,聽說準確率比自己猜高很多。
各位現在開始養水晶,大概20年就可以考過國考了吧。
好啦,國考一次沒過又不會怎樣,又不是世界末日,總有一天會過的啊,如果是男生,這次沒過要去當兵的那種才是世界末日啊,頭一剃光、鋼盔一戴真的連苯環都畫不出來了(講這種話難怪這個專頁都沒什麼男性讀者
先不烏鴉嘴了,我在此祝福所有有按專頁讚的人,有能力考過的都不失常穩穩過,要靠一點運氣的就會的都寫對、不會的都猜對,完全沒唸書的,你就給我去念書我沒有要祝福你^^(只唸一點點的我還是願意給祝福啦
(但我的祝福很狹隘,只祝福有按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