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0期
《本月企劃》#109年所得稅申報實務重點整理
ℹ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綜論──包含新頒釋函及疫情紓困/#張曉芬
ℹ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最新申報實務/#封昌宏
ℹ信託所得課稅及申報實務/#吳鳳琴
【月旦時論】
🗣合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併購衍生商譽認列相關問題之探討/#陳志愷
🗣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營業收入作業實務/#黃千真、#賴銘堂
🗣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出資之法規函釋暨實務案例解析/#胡宗奇
🗣農地工廠的持有、稅負及移轉──兼論借名登記/#吳俊志
🗣從公司法角度探討KY公司/#陳塘偉
【執業進修】
✒金融老年學視角下的金融創新應用與發展/#李智仁
✒記帳士常見懲戒案例分析/編輯部
【公報釋讀】
📃看懂新式查核報告的「索引」/#賴柏錚
【學習式判解評析】
✒出資人利用著作範圍的探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評析/#吳尚昆
【函令解析】
📃股東會對盈餘分派現金股利為決議之效力/#林麗琦、#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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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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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6xj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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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規 在 AppWork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八月主題分享 4. 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的差異 】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在這個月,我已經和大家分享了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 連結:https://bit.ly/2PAtbdk ) 、2. 常見的國際創業者來台設立營業據點類型 ( 連結:https://bit.ly/318Un9C ),以及 3. 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 (連結:https://bit.ly/3lgSvDA )。希望這三篇能帶給大家一些收穫,如果錯過了可以點擊上方連結閱讀。
這個月的第四篇文章,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以下分別簡稱財務及稅務簽證)的差異。當創業者踏上創業的征途後,依規定會有出具財務報表的需求,並必須向政府進行稅務結算申報。若創業者非財會背景出身,在創業初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創業者大多會選擇將前述工作外包給記帳士或是會計師事務所全權處理,但在什麼時候,創業者會需要委託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呢?常聽到的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又有什麼樣的差異?
隨著企業規模擴大,財務報表編製也愈加困難且複雜,若無專業會計師審核企業自行編製的報表,財報使用者如股東、董事、銀行融資審核部門以及潛在外部投資人等,不免對財報表達是否正確且完整產生疑慮。因此,「財務簽證」就是會計師對客戶的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一定規範 (如商業會計法或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編製進行查核或核閱,並就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報告書形式表示專業意見。依現行的法規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點,企業就「必須」委託會計師對其財報進行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1.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0,000 元以上
2. 營業收入達 100,000,000 元
3. 公司投保勞保員工達 100 人
4. 其他法令規定
此外,若企業有意圖向銀行借錢融資的話,額度達新台幣 30,000,000 以上,銀行也會要求企業出具會計師查核財報。
而因為部分損益項目稅法與會計準則認定方式不同(如外幣兌換損益、罰鍰、交際費限額等 ),故「稅務簽證」即是會計師依據稅法規定,在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查有關交易資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算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除企業符合一些特別條件或是營業收入達新台幣 100,000,000 以上外,創業者基本上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但一般來說,通常會建議創業者做稅務簽證的原因如下:
1. 稅務簽證若如期申報,可以適用虧損扣抵盈餘。企業草創之初,不免得經歷虧損階段,公司在虧損的年度,若營所稅採稅務簽證申報,則虧損可保留十年扣抵之後的課稅所得,也就是往後十年內有賺錢,虧損扣抵得以減少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企業前十年累計虧損 50,000,000 元,但今年進入成長期後,業績大幅成長,申報的稅前淨利為 10,000,000 元,理論上企業本應繳交 2,000,000 元的稅,但若之前稅務申報有請會計師簽證且帳冊完備,這時之前累計虧損的 50,000,000 就可以拿來扣抵這 10,000,000 元,讓公司本年度不需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此可發現,有沒有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對於進入成長期的稅務的影響將影響非常大。
2. 降低與國稅局溝通的成本及享受條件較好之租稅優惠。當公司營運進入一定規模,又沒有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被國稅局選案的機率會較高。因為創業者非稅務專家,直接面對國稅局之詢問,往往對專業名詞或是稅法規定不甚了解,溝通上曠日費時,甚至最終遭裁定補稅以及繳納罰鍰。但若是已有做稅務簽證,因為會計師已經預先代替國稅局審核,故通常被抽查的機率會降低。且若是遭國稅局調查,會由會計師先代為向國稅局說明,就像是民眾有法律糾紛時,會請律師代為處理訴訟程序一樣。
希望透過以上簡單的說明,讓創業者更清楚知道兩種常見的會計師簽證有何不同,以及適用的時機和規定。
這次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有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歡迎留言詢問。
Image by Lucia Grzeskiewicz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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