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6 藥華藥
#本文資訊僅供參考請勿作為投資依據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獲悉仲裁判斷,應支付AOP公司賠償歐元1.5億元(#約新台幣51億元),然本公司目前 #淨值僅台幣26億元,且向德國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已於本(110)年3月25日 #被駁回,本公司於3月30日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惟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為何?
AOP公司對本公司仲裁判斷後續執行之動作有那些?對公司之影響為何?說明:本公司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31日所發布重大訊息,本公司針對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對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之仲裁判斷,已委請律師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另,AOP公司對本公司之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專利聲請限制移轉專利等相關進度,本公司已於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該等事件現階段並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二、目前就本公司重大訊息揭露已知AOP公司對本公司於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所聲請執行之專利:
(一)其專利之內容為何?
是否均為本公司與該公司之合作案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何?
說明:為P1101相關的產品及方法專利。上述案件中若為與合作案有關之專利,本公司為專利所有權人,AOP公司為專利被授權人。
(二)前開專利受轉讓限制後未來是否無法轉授權?
說明: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發布重大訊息。
(三)瑞士專利如被拍賣成功,是否其他國家的專利亦可能會被拍賣?
說明:本公司目前並無相關情事存在。如未來有任何意外狀況發生,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擬定相關措施,將會依法處理,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四)請說明前揭執行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性,及本公司採取之因應措施。
說明:本公司均擁有相關專利,且仍可使用該專利於生產、製造、及銷售等,僅本公司將專利移轉至第三人之權利受限,惟因本公司對於該專利本無移轉第三人之計畫,因此本事件現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本公司已委請各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五)AOP公司是否可聲請執行拍賣其他資產?若可,對本公司之影響及如何因應?
說明:因本公司已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系爭仲裁判斷並非最終結果,對雙方亦無拘束力(notfinal,nobinding)。依本公司所委任之德國律師之意見,在實務運作上,債權人不太會於仲裁判斷尚未確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如後續最高法院判決對AOP不利,本公司反可就AOP就本公司專利聲請限制移轉之舉,造成本公司之損害,向AOP要求賠償。
三、本公司係經櫃買中心通知後始於110年8月16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媒體報導瑞士專利被聲請執行拍賣並非事實,嗣於8月20日卻改稱AOP公司已聲請執行其瑞士專利,顯示本公司先前並未經確實查證即先行否認外媒報導之事實,請具體說明其原因及本公司對法律案件之控管是否適宜?暨本公司就重大紛爭案件控管及即時掌控被聲請執行狀態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題看的出來櫃買中心氣PUPU #看藥華藥歡起歡豆不喜歡
說明:本公司於110年8月16日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媒體報導後,即先確認並未收到瑞士相關機關之通知。嗣於110年8月16日經本公司委請瑞士律師進一步了解後,即於110年8月20日主動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事實。本公司依現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主動積極控管法律案件,並與各國律師密切合作掌握相關動態。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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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650,000元,此一甚至超過廣明公司總資產的鉅額損害賠償,在我國迅速引發熱議。雖然廣明在上訴法院判決出爐後十數天,已迅速與HP達成和解,但這樁舉國關注的案件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啟示與教訓,仍值深究。
有鑑於此,顏雅倫教授在本文進一步分析廣明案一審陪審團指示與裁決、一審修正判決與上訴法院判決,以我國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價格操縱損害賠償案件為例,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的特殊性,並於綜合分析後指陳我國企業面臨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關鍵詞:價格操縱、卡特爾、反托拉斯私人執行、廣明、間接購買人、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
✏摘要:
本文擬以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出發,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private enforcement)的特殊性,包括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以及三倍損害賠償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暨時間的影響與特殊性。本文並以廣明案為基礎,進一步剖析臺灣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國際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如引發相關反托拉斯私人執行訴訟時,應特別注意之核心議題,包括在美國卡特爾案件中反托拉斯公執行與私執行間之互動關係、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之間接購買人原則與部分州法允許間接購買人請求損害之衝擊與影響,以及臺灣零組件製造商就其所生產之零組件為跨國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且相關零組件組成之終端產品銷售至美國時,是否有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適用等。
✏試讀
🟧廣明案發展概述
依據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與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起始對本案發展之簡述,廣明係電腦光碟機(optical disk drives)製造商,其從2003年至2009年間,參與其他光碟機製造商之操縱價格共謀。而HP與其子公司於該段期間自廣明與其他參與此卡特爾之成員處購買光碟機並將該等光碟機整合入HP品牌的電腦中。而此一價格操縱共謀經包括美國在內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調查後,HP於2013年10月24日於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對廣明、廣明美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下稱「廣明美國」)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因屬光碟機產品反托拉斯多州訴訟(Optical Disk Drive Products Antitrust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之一部分而被移轉至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而除廣明以外的光碟機供應商最後均和解,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遂將HP對廣明之訴訟移轉回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2019年10月,歷經6天的陪審團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HP的損害賠償專家即經濟學家Dr. Debra Aron證言,Dr. Aron證稱依據其損害賠償計算模型,HP就光碟機被超額取價共計176,300,000元。而陪審團無異議裁決廣明參與光碟機卡特爾,且該價格操縱行為造成HP為光碟機多支付了176,000,000元。而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於三倍損害賠償額再扣除HP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和解之金額後,為准許HP之損害賠償請求共計438,650,000元的最終判決。
廣明於廣明一審修正判決出爐時,第一時間以公開聲明表示,廣明過去7年面對包含HP在內的7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件,多以具象徵意義之金額和解,並曾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間接購買者集體訴訟」原告取得勝訴。惟因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利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與HP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並未直接與HP有任何交易,廣明亦無能力操縱價格。且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廣明與廣明美國並未違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鑑於HP要求之和解金額高於向其他原告要求金額之數十倍,廣明亦依據2014年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Optronics Corp.乙案(以下稱「Motorola Mobility案」)中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主張廣明並無直接銷售與HP之交易行為,美國法院對於廣明之製造與銷售行為欠缺管轄權。廣明並表示此案縱使經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縱令此案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HP仍需親自至我國法院執行,我國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或美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為由不承認該美國判決。故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我國司法程序捍衛其自身與股東權益。
廣明就廣明一審修正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並未就其責任認定為上訴。原亦為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敗訴被告廣明美國,則並未提出上訴。而如前述,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於2020年6月初駁回廣明對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上訴,但部分廢棄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廣明於2020年6月7日就此發布重大訊息,廣明重申依Motorola Mobility案理由,依據美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而認為毋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提出解釋。廣明不認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他巡迴上訴法院見解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所適從,故將向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與「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本文未完…)
🗒全文請見: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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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ome
證交所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應揭露於重訊,即日起實施
為了強化資安事件重大訊息發布的重要性,並使得法源依據明確,臺灣證券交易所在昨日
(4月27日)傍晚發布公告,指出已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並明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安
事件,應發布即時重大訊息。
近年來上市公司重大資安事件頻傳,相關資訊揭露的法規一直不夠明確,在4月27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正式明訂,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時,需發布重大訊息對外揭露。
隨著資通安全已成重要議題,國內資安相關法規也一直期望能與時俱進,包括新版個資法
在2012年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在2019年上路後,今年初也提出修正草案。對於上市公司
重大資安事件的揭露,在昨日(4月27日)傍晚,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公告指出,由於發生
資安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的影響,已是越來越高,同時也對公司商譽等可能有重大影響。
因此,資安事件重大訊息發布與揭露相當重要,同時為了更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臺灣證券
交易所也採取實際行動,已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並明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
件應發布重大訊息。至於這項法規要求從何時開始執行?證交所回應,現在已經生效。
關於相關法規,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中,4月27日已有新的修訂公布。對於相關修正條文的發布,是在第4條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中,原本第26項規範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
事,證交所表示,過去資安事件發生可歸類於其他重大情事,但這樣的定義並不算明確,
如今第26項修訂後,已正式將資通安全事件明確訂於法規之中,即日起實施。
法規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
在4月27日公布的異動條文中,包含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條文。其中第四條有關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事項中,第二十六項首度將資通安全事件明確定義在法條之內。
隨著這項新修訂已正式上路,相信不少關注資安議題的人多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但對於
違反重大訊息的罰金與效果,是否足以讓企業有所警惕與重視,後續仍有待政府與關心國
內資安環境發展的專家們去進一步思考。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4098?
備註:每次發生資安問題很多廠商都裝死,像前一陣子的廣達到現在都還沒說清楚講明白
,之後廠商不能裝死,股價應該不會愈爛愈噴了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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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40.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19704818.A.DBE.html
※ 編輯: nk11208z (1.160.240.79 臺灣), 04/29/2021 2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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