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聲明:
中天嚴正抗議《鏡週刊》惡意不實報導對岸關切給交代 將提告!
《鏡週刊》不實報導指「旺中為向對岸涉台高層交代,才讓王又正轉往網路復活」, 中天痛斥完全無中生有編故事,從頭到尾未向中天查證,惡意明顯!且在中天9/24晚間發出聲明駁斥後,《鏡週刊》不但未更正,也未平衡刊登中天說法,蓄意誹謗、事實明確,中天新聞表達嚴正抗議,將對不實報導及惡意散佈者採取法律行動。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
誹謗事實 在 我是公關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長文但非常值得讀一讀。
#學常識是常識吧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
誹謗事實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戰神又來了!勁呀 張達明(法律學者)!梁振英,快啲入稟啦!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
誹謗事實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都沒有辦法判斷被矇了過去,你看高檔不高檔,簡直高端啊!
本人主持了這個小小節目
這個在POP radio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就我在那邊主持這個節目的時候
我都開放叩應
中間有一個林先生打來
說話很斯文 他說我們今天就事論事
不好意思我這個人也是相信人性本善
我就相信說 是真的要就事論事
對方也沒有敵意
我就說沒關係讓你講
但是果然我以前相信的信念沒有錯
有朋自遠方來非姦即盜
現場我們重現這一段林先生的叩應
大家聽一下
林先生請講讓你久等啦
不會 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要發表
請講 你覺得要讓我說嗎
可以請說
先從SGS說起
SGS本身它已經很清楚的
在它的附註第二項裡面會說
如果它的檢出是低於政府的標準
政府對於每一個含量有一個一定的含量
那如果低於那個含量
它會說不是未檢出而是標示為未檢出零
所以並不是代表它沒有檢出
而是低於政府的法定標準
這是第一個SGS的問題
第二個那家皇家牛肉麵
他拿二月份的SGS的檢驗
去證明五月份的牛肉是標準的
三個月了那批肉早就賣光了
怎麼會拿那個時候的SGS標準來
證實他五月份賣的牛肉是合格的
第三個SGS它說
它只針對你送給我的這個樣品負責
樣品以外的東西是不負責的
所以很清楚的SGS的用法應該是這種做法
他說SGS的檢驗
如果符合國家標準它就會寫未檢出
我現場沒有反駁他對不對
因為我也送過驗
但是我不記得它小字是不是這樣寫
他這樣講我現場只好尊重他
我現場來不及google
那第二個他說這個單位
怎麼可能送三個月前的牛肉這不合理
我那時候有問說你是不是做這一行的
他說不是
那第三個SGS他說怎麼會是用抽檢的呢
你這樣怎麼能夠證明
你送了一塊肉怎麼能證明整批都是
第一個我要講SGS並不是國家單位
請注意它在全球都有檢驗單位
它的檢驗單位的標準是要符合國際標準
所以不是這樣
我覺得SGS可以告今天中午那個林先生誹謗
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
因為網友抖內他直接講很清楚
第一個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就是未檢出
是低於儀器極限
就是我這個儀器極限
我量了上面寫零
因為就算它有但是低於我的極限
我測量不出來
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喔
請問我從國外買的質譜儀上面會寫國家標準嗎
所以那個機器一測到國家標準之後
就跳出來嗶嗶嗶
低於國家標準未檢出
有人工智慧這麼好的
第一個他講的是騙人的錯誤的帶風向
甚至對SGS不公平
對板橋皇家傳承牛肉麵陳家斌老闆也不公平
第二個
他也不是業界的
一批次牛肉送幾貨櫃幾貨櫃的冷凍貨櫃
就是很大的量幾十公噸
一個肉商用上幾個月不稀奇
因為你到了倉庫到了相關的單位
他那邊冷凍然後再分切
或者是分裝到你店裡面很合理
它從高雄港進來的
所以高雄當地送驗應該是送給SGS高雄的實驗室
所以三個月不稀奇
很合理是因為你沒在業界你不知道
第三個送SGS當然都是抽檢
不然你幫他出錢嗎
我這樣講林先生這個就是刻意栽贓
他的要求任何商家都做不到
不要說五星級的七星級的帆船飯店也做不到
要每天送檢
那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呢
你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 不可能嘛
你送的就是你這一批貨從港口進來之後
港口那邊抽檢 驗了沒有未檢出
就是沒有
然後他還講了個更好笑的
我說你這樣的東西
你知不知道台灣的牛肉不夠全台灣的牛肉麵店
他說那你可以不要用美牛啊
好啊
那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說
我今天代表政府反對中華民國的牛肉麵用美牛
你要不要打壞跟AIT的關係
那結果你今天竟然這樣子用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
暗示大家皇家傳承牛肉麵怎麼用三個月的牛肉
然後怎麼沒有天天送檢
怎麼一定要用美國牛
你也幫幫忙你今天要這樣子搞人
那中華民國台灣有哪一家店符合你告訴我
是不是做吃的就是要被法律人瞧不起
但是他今天一通電話打來
顯得為了夠本
不是只講一個謊話
他講的謊話還不只一個
這個我們把中午的這一段
我們又再剪出來 來製作人請了
我補充一下就是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
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法律
就是網站包括LAWSQ
或者是法源等等著這些有四到五個網站
可以去查檢察官的起訴書
所以這起訴書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看
所以裡面的起訴內容是
檢察官會標示的清楚為什麼丁怡銘有罪無罪
法律的部分呢
林先生叩應進來
我覺得基本上聽起來很像一個律師
講的是很清楚
就是今天我國的起訴書呢
跟這個判決書基本上在法源還有等等
他說有五個網站
我感覺他考國考好像背得很熟
所以我也就是讓他講完
他說這都查的到
陶本和這個ETtoday政治線記者
當然可以公開查詢
結果你知道我被騙了
為什麼說被騙了
我直接唸給各位聽
法源或是剛講的什麼東西
這些網站所公布的是判決書起訴書
但不包含不起訴書
為什麼我先跟各位講
我這樣講林先生不是刻意要來混淆
就是他書沒有讀好任何一個我都不能接受
我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這是好像是官方的文書說明
它說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刑事犯罪
事實認定和當事人個資等人民之機敏資料
雖具有公益色彩
但也應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私領域
實與一般政府資訊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資訊公開亦絕非保障人民得完全不受限制地
申請政府機關公開任何資訊
容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好這個講得很文謅謅
這個文謅謅的意思就是
所謂的不起訴書除非事關社會重大公益
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布之
否則任何非當事人之...
像譬如說陶本和一個記者
或者是朱學恒一個傻里不幾的
連自己節目都唸錯名字的這一個傢伙
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申請公開
唯一有一個例外
是你是當事人你說哎呀我沒有收到
我要去領
你要自己帶身分證親自到北檢申請他才會印正本
還要蓋關防給你
第一個不起訴書不能在網路上查到除非特例
騙我 就是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
打來想要認知作戰混淆視聽
第一我已經很氣
第二他真的騙我的原因是
你有沒有看到陶本和的這篇獨家報導
裡面用的是蓋有關防的正本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什麼意思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這是正本
這不是你在路上會撿到掉在路邊的
也不是你在網路上什麼公開資訊系統會查到的
不是
會收到正本的只有幾個人
丁怡銘一
丁怡銘如果有請辯護律師二
三提告的人
三個人而已
那你想想看提告丁怡銘說他違反食品安全法
他會把這資料給陶本和嗎
那就是丁怡銘啊
再不然是怎麼樣丁怡銘的辯護律師
沒有經過丁怡銘的同意可以洩漏
他跟委託人之間的機密嗎
不行 不行各位我真的覺得很荒謬
你打來擺明洗風向而且騙人
可惡
我這樣講完之後你就知道
你現在面對的黨國體系有多麼可怕
他講的東西有沒有全錯
沒有全錯啊
起訴書跟判決書網路上真的查得到
但偏偏就是不起訴書沒有
今天這是不起訴書
他上來就給你偷換概念認知作戰
就是說你欸
不好意思喔你今天講的呢
我告訴你起訴書跟判決書都查得到
但是問題是我們講的是不起訴書
是丁怡銘的不起訴書
然後實際上陶本和拿到的是正本
他也刻意忽略他也刻意混過去
這種才叫高級的帶風向非常高級非常高端
而現在的黨國體系就是可以做到這樣
直播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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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傳承牛肉麵,高端疫苗,疫苗施打系統會自動幫高端通知你,五倍券!ft.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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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事實 在 愛美教主Cherry Quee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道歉聲明
道歉是事實
做錯事情的人才需要道歉
誹謗罪
刑事告訴判三-六個月以下
希望你們都要有一點常識
基本上跑法院起碼都要半年以上好嘛~~~~
#毀謗名譽
#法院
#家常便飯
我們會盡量在週三&週六上片請大家記得開啟小鈴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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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事實 在 半瓶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感謝維基的中文翻譯,能夠看到各種面向的評價很不錯
"《核爆家園》獲得影評人的讚賞,雖然熟悉輻射的醫生表示此片散布危險的錯誤訊息 。爛番茄評論數45條,新鮮度96%,平均分8.87/10。網站共識寫道:「《核爆家園》鉚接一種永不消失、發展緩慢的恐懼,以英國工藝戲劇化表現一場國家級悲劇,全面架構機構性腐敗。」Metacritic評論25條,平均分83/100,即「普遍好評」。
《大西洋》、《華盛頓郵報》和英國廣播公司的評論都指出影片著重展現了情報的力量,以及謊話連篇的領導者是如何無意中犯下超出他們理解範圍的錯誤的,成功吸引觀眾關注跟他們同時代的社會主義社會。《大西洋》蘇菲·吉爾伯特(Sophie Gilbert)認為影片「嚴肅考究了貶低真相會造成的損害」。《華盛頓郵報》漢克·斯圖艾佛(Hank Stuever)稱讚影片展現出「謊言成為標準,權力遭到濫用時會發生什麼」。而紐約客的評論則肯定了該片對其對蘇聯生活環境的準確復刻,但批評稱其「逾越了構建虛幻作品和編造謊言之間的界限」,「未能準確刻畫蘇維埃的權力關係」。
但是富比士的James Conca指出這部片裡的輻射傷害的描述充滿幻想,沒有任何科學根據。這部片的編劇沒有諮詢專家或是參考任何相關的研究報告。此片主要根據諾貝爾獎得主斯維拉娜·亞歷塞維奇的車諾比的悲鳴。此書記錄經歷過車諾比事故的人的對此事故的印象或是聽來的故事。很多描述和事實相距甚遠。事實上只要沒有放射源,一位受到嚴重輻射傷害的人就像嚴重燒傷病人,需要悉心照顧但不會散發著輻射污染。沒有研究指出胎兒比較會吸收輻射。事實上,很多報告指出沒有胎兒因車諾比事故的輻射而受傷,但有很多孕婦因為恐懼選擇墮胎。所有得急性輻射綜合症的都是工作人員,沒有一位居民得急性放射線綜合症,更沒有一位兒童得急性放射線綜合症 。
核物理學家Kelvin Kemm表示此片是受到歷史啟發的科幻小說,其誇張不實的輻射傷害和現實相差甚遠。像是影片中的急性輻射綜合症是明顯說謊。短時間暴露於大劑量的游離放射線下不會造成突然流血或是皮膚龜裂 。
俄羅斯文化部長弗拉基米爾·梅德辛斯基讚賞電視劇是「大師之作」,「拍攝時非常尊重普通人」。俄羅斯電視台NTV宣布開發自己版本的車諾比故事,讓美國中央情報局在這次災難中擔任關鍵角色。然而這部劇在HBO的迷你劇之前就在製作,並不是對HBO劇集的回應。這部電視劇的預告片曾被上傳到YouTube,但後來因惡評如潮被刪除。《新報》的安娜·納林斯卡雅指出,儘管蘇維埃政府受到猛烈抨擊,但是《車諾比》是同情老百姓的,展現他們的恐懼,乃至團結到給那些被稱為「蘇聯高官」的人潑髒水。
俄羅斯共產黨呼籲對《車諾比》的編劇、導演和製片人發起誹謗訴訟,認為這部片子「噁心至極」。黨員謝爾蓋·馬林科維奇發表聲明,表示黨打算遊說負責監管電視的俄羅斯聯邦電信、信息技術和大眾傳媒監督局阻止當地媒體播出該劇。《共青團真理報》的迪米特里·斯特辛認為這部電視劇講了「狂野、愚蠢、粗心的俄國人用他們的核電站在歐洲製造了一場始料未及的環境災難」,直接給在全球核能市場占主要份額的俄羅斯國家原子能公司的競爭對手們帶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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