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 Wecare高雄發文指出, #光復高雄總部遭高雄市選委會查水表 #認定違法設立將開罰最高一百萬
📌 公文主旨:
有韓粉檢舉光復高雄總部的合法性,經選委會調查後,因為掛有光復高雄總部帆布看板,設有辦公桌椅,也有人員進出,「 #應屬罷免案之辦事處」。
👉但是,根據法規,罷免領銜人「 #可以」設立辦事處,並非 「#必須」設置辦事處。
👉況且,所有罷韓團體,從來沒有說過,「光復高雄總部是罷免領銜人陳冠榮的辦事處」。
在無設置辦事處的情況下, #選委會自行認定 , #意在開罰 ,實在荒謬。
選委會此舉,只是讓高雄市民再次體會, #選委會就是韓國瑜的辦事處 ,替他阻饒罷免。
我們將於明天(六)早上九點召開記者會,正式回應市府打壓!
#領銜人陳冠榮五點聲明回應:
一、光復高雄總部只是「wecare高雄」收受罷韓連署書的地點,並非法定領銜人陳冠榮的辦事處。
二、法定領銜人陳冠榮不設辦事處,原因是當初根本找不到地方設立。因為大家都怕被市府查水錶,即使花錢要租也租不到。
三、依法規來看,設置辦事處屬於權利而非義務。領銜人得設置,而非必須設置。也就是說,決定不設辦事處是行使權利的結果,而不是義務的違反。選委會認為在設置期間內沒有設置辦事處,卻在期限經過後才設了光復高雄總部,有規避的嫌疑。然而「辦事處」、「連署站」等在法律上均沒有明確定義。選委會稱違法設立「辦事處」,顯然恣意。藉勢惡意阻撓,何患無辭?!
四、不論選舉設置辦事處還是罷免設置辦事處、要求申請以及申報人員名冊等規定,都是威權時期立法的產物,#目的是為了監控!而選舉發展至今,競選總部設置比比皆是,實質上競選活動以及總部運作也沒有在選罷法所規範的15日內。再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我們的要求很簡單,#選舉跟罷免的執法標準要一致!
五、最後,
無論面臨什麼樣的威脅,我跟尹立都會堅定的,
站
在
這
裡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的推薦目錄: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韓市府開始政治迫害罷韓運動!
#高雄市選委會查水表開罰百萬!
罷韓團體才剛剛想出合法政治獻金募款,高雄選委會就來函指稱光復高雄總部「違法設立」,將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提出陳述書。
對韓國瑜選委會的政治迫害行動,罷免韓國瑜法定領銜人陳冠榮剛剛發表:「#敬告被罷免人韓國瑜任命之政務副市長兼任高雄選委會主任委員陳雄文書」澄清以下事實:
一、光復高雄總部只是「wecare高雄」收受罷韓連署書的地點,#並非法定領銜人陳冠榮的辦事處。
二、法定領銜人陳冠榮不設辦事處,原因是當初根本找不到地方設立。因為大家都怕被市府查水錶,即使花錢要租也租不到。
三、依法規來看,#設置辦事處屬於權利而非義務。領銜人得設置,而非必須設置。也就是說,決定不設辦事處是行使權利的結果,而不是義務的違反。選委會認為在設置期間內沒有設置辦事處,卻在期限經過後才設了光復高雄總部,有規避的嫌疑。然而「辦事處」、「連署站」等在法律上均沒有明確定義。選委會稱違法設立「辦事處」,顯然恣意。藉勢惡意阻撓,何患無辭?!
四、不論選舉設置辦事處還是罷免設置辦事處、要求申請以及申報人員名冊等規定,都是威權時期立法的產物,#目的是為了監控!而選舉發展至今,競選總部設置比比皆是,實質總部運作也沒有在選罷法所規範的15日內。再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我們的要求很簡單,#選舉跟罷免的執法標準要一致!
五、最後,
無論面臨什麼樣的威脅,我跟尹立都會堅定的,
站
在
這
裡
#罷免不會被罰倒
罷免第三屆高雄市市長韓國瑜案
法定領銜人 陳冠榮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韓市府開始政治迫害罷韓運動!
#高雄市選委會查水表開罰百萬!
罷韓團體才剛剛想出合法政治獻金募款,高雄選委會就來函指稱光復高雄總部「違法設立」,將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提出陳述書。
對韓國瑜選委會的政治迫害行動,罷免韓國瑜法定領銜人陳冠榮剛剛發表:「#敬告被罷免人韓國瑜任命之政務副市長兼任高雄選委會主任委員陳雄文書」澄清以下事實:
一、光復高雄總部只是「wecare高雄」收受罷韓連署書的地點,#並非法定領銜人陳冠榮的辦事處。
二、法定領銜人陳冠榮不設辦事處,原因是當初根本找不到地方設立。因為大家都怕被市府查水錶,即使花錢要租也租不到。
三、依法規來看,#設置辦事處屬於權利而非義務。領銜人得設置,而非必須設置。也就是說,決定不設辦事處是行使權利的結果,而不是義務的違反。選委會認為在設置期間內沒有設置辦事處,卻在期限經過後才設了光復高雄總部,有規避的嫌疑。然而「辦事處」、「連署站」等在法律上均沒有明確定義。選委會稱違法設立「辦事處」,顯然恣意。藉勢惡意阻撓,何患無辭?!
四、不論選舉設置辦事處還是罷免設置辦事處、要求申請以及申報人員名冊等規定,都是威權時期立法的產物,#目的是為了監控!而選舉發展至今,競選總部設置比比皆是,實質總部運作也沒有在選罷法所規範的15日內。再 #請問高雄選委會去年選舉是否有檢核各立委候選人辦事處以及人員名冊申報申請?我們的要求很簡單,#選舉跟罷免的執法標準要一致!
五、最後,
無論面臨什麼樣的威脅,我跟尹立都會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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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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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第三屆高雄市市長韓國瑜案
法定領銜人 陳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