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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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知悉平行 在 WORMxTOY 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若對噴筆基本操作不熟悉,本篇分享可能會有許多問號。請知悉!
噴筆的“積漆、卡槍、亂噴點”問題大都與噴針、噴嘴有關,既然問題都與噴針、噴嘴有關,就加減理解一下它們吧!(如圖上)正常狀態下噴針堵住噴嘴時,兩者“應該是”同軸、同心正圓契合且無間隙的狀態,在板機後拉帶動噴針後退時噴嘴開口“應該是”呈現同心圓開口。理想上應該如此,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不然這篇分享文我就不用寫了。哈~
噴針、噴嘴契合、無間隙是一把噴筆的基本條件,也是各大噴筆廠重要的QA\QC項目之一,通常這點不會是問題;但是為避免買到筆王,一拿到新筆還是先簡單測試一下為好(註一)。不過當板機後拉時,要呈現同心圓開口這一點我持保留態度;我不敢說完全辦不到,但至少已噴筆當前的構造很難說服我相信噴針可以“絕對平行、無誤差後退”(因噴針僅靠後段兩點支撐、漆杯到噴嘴這一段噴針幾乎懸空)。既然噴針後退會有誤差,那麼開口呈現大小邊的狀態也是很正常的(如圖1)。
雖然開口偏一邊(偏向哪一邊不一定)、噴出的漆霧就會斜向一邊,但這只會出現在“噴繪用”這一段,當噴幅行程進入中後段,噴針後退更多、噴嘴開口變大(如圖2),這一點點的偏軸並不影響噴塗的操作,甚至你不會察覺有任何異樣。除非你經常使用“噴繪用”這一段或造成噴帽大量積漆、亂噴點...否則無需理會這個“尿尿偏一邊”的問題。
再來“噴帽積漆”的成因有很多情況,但與噴帽造型無關(註二),例如噴針嚴重偏軸、或針尖歪了...都會導致漆霧偏一邊、靠到噴帽上、因而造成噴出雜點。如果是這種情況,積漆通常只會積在同一面或同一處(很容易觀察),其應急的解決之道就是“噴塗時拿掉噴帽”即可。如果你觀察到的是“在噴帽四周都有分佈積漆”,這表示你經常開啟“浪費生命”這一段,漆霧過大就容易堆積在噴嘴上。其解決辦法可以是“換大口徑噴筆或控制縮減噴幅”,或是“噴塗時拿掉噴帽”再浪費生命也可以。
接著講“亂噴點”。它經常出現在“剛按下板機的瞬間”噴出雜點,其成因可能是針尖上有前一動的餘漆,也可能是噴嘴變形(如圖3)或噴嘴內卡漆(如圖4)所造成的;簡單測試就能知道問題(註三)。其應急的解決方法是,噴塗按下板機時“不要一開始對準模型”即可。如果“亂噴點”是出現噴塗中,偶爾零星出現,我認為最有可能的是漆料太濃或漆料溶解不全所造成。其應急的解決方法是再稀釋、確定漆料濃度(註四),以及先過濾稀釋後的漆料再噴塗即可。
(如圖5)噴針積漆,前天分享文中有提到,我就不重複了。遇到這種情況可能會噴出雜點,嚴重時也可能卡槍噴不出顏料來。其應急的解決方法是...用手撥掉或用溶劑擦掉即可。
註一:漆杯裝水、只按板機、長時間出氣,近距離吹在紙面上,再觀察紙面有無濕潤,用以檢查噴針、噴嘴是否契合。
註二:「噴帽」不論何種造型,對一般模型噴塗的唯二功能是...保護噴針尖以及彰顯品味,其他幾乎用不到!而噴帽造型亦無法保證“都不積漆”。
註三:漆杯裝顏料、只按板機、點放出氣,近距離吹在紙面上,再觀察紙面有無持續出現漆點;有,那可能是噴嘴變形或噴嘴內卡漆。沒有,那只是針尖上有前一動的餘漆而已。
註四:假設漆料濃度是固定的,當推出空氣的氣壓小時漆霧較粗(呈現灑點),當推出空氣的氣壓適當時漆霧則細緻(呈現霧化)。再假設推出空氣氣壓是固定的,漆料濃度高時漆霧較粗(呈現灑點),當漆料濃度低時漆霧則細緻(呈現霧化)。
以上的分享內容沒校稿,但同樣是今年我預計用來開課、騙錢的內容之一,然受疫情影響至今無法騙吃騙喝(很遺憾),乾脆藉此分享出來與大家一同在家防疫兼練功。未來我還是會拿出來開課,如果你會了就別來讓我騙了;但如果你依然給騙來了,我保證內容精彩絕倫不下於此啊~哈!
請知悉平行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羅秉成表示,草案共23條,明確定義跟騷行為,列出8類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羅秉成說,「跟騷法」與其他現有專法平行存在、並無互斥,被害人遇害時,可選擇《家暴法》或「跟騷法」。「跟騷法」的保護令分3種層級,警方要製作書面紀錄、立即調查並與嫌疑人書面告誡、告知被害人相關保護措施。同時,納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當事人若申請保護令而嫌疑人有再犯行為時,檢方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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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去估狗查很多資料 都沒顯示是以上呈下的意思
請教達人跟我指示到底同事(多我三個月的菜鳥
老人)指示是否錯誤
解釋:
同事去查到 在公司公開群組上嗆我 x長官 這個知悉不要在找了 不懂要用字典 明明
我是他這個自以為自己是長官 霸凌
這個用法在賴群組用了四個月
以上很久了 我要離職了 現在才找碴太故意了
知悉用法是不可以嗎?可是過去在其他公司同仁都這樣打 怎麼不行 請指導
請儘快協助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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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34.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600676170.A.073.html
公開群組可以這樣開戰嗎QQ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6:58:14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6:58:56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7:43:41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8:39:57
職了 才存心找我碴的吧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07:54
已的......
今天在公開大群組公然挑釁 有點嚥不下這口氣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21:58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36:21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37:30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38:11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19:39:24
每天一直在蒐證自保
識 把同事當好人嗎QQ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20:33:14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20:34:55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23:37:09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1/2020 23:38:28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2/2020 16:37:52
※ 編輯: Yuchichi (27.52.34.56 臺灣), 09/22/2020 2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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