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這好像是我第一次看到沒提供買賣價位就被判違法投信投顧法的案件,以後都這樣判的話,坊間開股市教學課的會死光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被告於調查處及偵查中自承並無合格證券及期貨分析師資格,卻以收費開班方式教授付費之人如何投資股票、期貨之技術分析,乃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已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以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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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公布日期:, 民國106 年10 月06 日 ;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令修正發布第12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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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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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