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重新提出免責聲請的時間要到啦】
→很重要所以再說一次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18年底修法前,被法院用134條第2、4、8款規定裁定清算不免責的人,可以向法院重新提出免責聲請呦!
→到底是什麼狀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2018年底修正的時候,放寬第134條第2、4、8款的免責條件。
在修法前,這三款規定分別是: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修法後,這三款變成這樣: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多了「故意」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少了前面「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的部分)。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增加「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而在修法之後,如果在修法前因為這三款原因,被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的債務人,依據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可以在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天啊我要趕快去辦
重新聲請的期限,只到今年109年12月27日!
如果您需要律師的協助,因為申請法扶及律師處理都需要作業時間,請千萬不要拖延,儘快找法扶申請扶助呦(越早越好,最好十一月就找好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說明網頁: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id=8122
(請認明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不要不小心找到司法黃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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