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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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20的網紅江啟臣,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日行政院爆發嚴重的醜聞!行政院發言人室幕僚,上班時間在國會殿堂,協助民進黨製作梗圖交由黨籍立委、側翼粉專張貼,攻擊其他政黨,標準公器私用,明顯屬於動用行政資源攻擊其他政黨,就是標準的「黨國不分!」 行政院身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公然到立法院以國家資源打擊在野黨,嚴重藐視國會,左手收黨產,右手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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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張大偉,涉嫌以修改空軍指揮部福興園區整建統包工程招標規格,宣稱可從中替中工創造利潤,而向投標廠商中華工程(簡稱中工)索賄4500萬元。
該案經時代力量前任立委黃國昌舉發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新北地檢署於8/26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起訴軍備局少將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及高層沈慶光等人。
福興營區為空軍作戰指揮部所在地,是空軍作戰最高指揮管制單位,並肩負協調友軍聯合作戰。空軍作戰司令部於2017年以「興安專案」辦理「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以提升國軍戰力及改善工作環境。該工程由中工公司以29.8億元得標。
根據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張姓處長於2017年承辦公館營區統包工程標案,涉嫌主動聯繫孫姓建築師,找營造廠合作投標統包工程,並暗示可以從中協助,表示其索賄之意。孫男隨後拜會中工公司高層,希望中工公司參與標案。
中工高層雖初步同意,但表示需經內部評估,有獲利空間才願意參與此案。而經過計算後,認為本案單坪造價僅10.4萬元,進一步透過孫姓建築師向張姓處長表明要11.5至11.6萬元才願意參與。而張姓處長得知後,指示下屬以減少樓地板面積等方式,將單坪預算提升至11.6萬元。
公開招標之後,張姓處長為了收賄,配合中工要求,修改招標規格,其操作的過程,首先由張姓處長以通訊軟體指示採購承辦人,要求增加每坪單價。
接下來,採購承辦人進而轉達張姓處長的指示給空軍作戰指揮部後勤處徐姓上校,並由徐姓上校向空軍作戰指揮部提案增加每坪單價。 而後續,空軍作戰指揮部也開會因應,決定減少進駐人數、減少坪數、增加單價。
最後,張姓處長以政策指導命令「空軍通航資聯隊台北通信資訊大隊」改遷入新通航聯隊營區,以減少400人進駐福興營區。
令人懷疑的是,在修改招標計畫書的過程中,涉入的真的只有張姓處長一人?尤其是空軍作戰指揮部「開會因應」並做成決定的過程,有誰參與了會議,並做成這項決議?
此外,張姓處長修改招標規格只有透過口頭交代?難道過程中真的沒有任何公文、簽呈或者留下會議紀錄?
更令人質疑的是,國防部發生這麼重大的弊案,在去年7月被踢爆後,新北地檢署竟一度草草結案,以涉案人罪嫌不足為由將全案不起訴。直到今年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並提出新的事證,才讓這起重大弊案再度曝光。
這起案件,時代力量認為國防部必須出面說明以下問題:
1.修改招標規格的過程中,空作部的開會過程有誰參與?涉及不法的真的只有張姓處長一人?
2.案件發生後,國防部難道不用針對制度的缺失進行檢討?還要任由官員創造圖利索賄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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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今日起訴
去年夏天,揭露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主要有兩大犯罪事實。
⛔️第一、「中華工程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約4500萬元,透過白手套作為行賄之用,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數千萬現金用作行賄國防部官員。
新北地檢署今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起訴軍備局少將處長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高層沈慶光等共犯,也同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遭起訴。
在這個國防工程貪腐弊案中,官員非法圖利中工的一個重要手法,係透過修改招標規格,替中工量身打造,縮減建物面積、大幅降低成本、創造利潤超過3億元。
➡️2017年4月12日國防部公開招標(5月9日截止投標)
投標之「需求說明書」原招標規格:指揮部大樓、聯部隊大樓、綜合活動中心等,皆有「室內面積要求」,合計總面積不得低於「9萬6700平方公尺」。以決標金額30億430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約「3萬1468元」。
➡️2017年5月8日、5月17日國防部兩度修改招標規格、重新公告
國防部兩度在招標截止前一天,修改投標文件,在「需求說明書」中大幅刪除各棟大樓室內面積限制,更將合計總面積,降低為「8萬6817平方公尺」,較原始規格縮減比例高達10.22%,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提高到「3萬5051元」。
➡️2017年6月2日決標,由「中華工程」得標
國防部修改投標文件重新公告後,中華工程依照喬好的內容備齊文件,順利得標。中工提交之「服務建議書」,營舍總面積「8萬7277平方公尺」,剛好滿足降低後的規格,兩者僅相差460平方公尺。
⭕以修改前、後之每平方公尺造價計算,縮減面積後,中華工程減少超過3億元的成本。
可笑的是,中工透過國防部量身打造大幅縮減面積、節省大幅成本後,竟還不要臉地將「增加的460平方公尺」充作給國防部的回饋事項(回饋金額1600萬元),作為爭取標案的有利條件。
⛔️現在,固然已將張大偉起訴,但是,必須進一步追究的問題是:
➡️數千萬的賄款,只有張大偉一人獨吞嗎?錢還流到哪裡去了?真的燒掉了2000萬現金嗎?
➡️為中華工程修改招標規格,只有張大偉一個人就可以決定嗎?
➡️如此嚴重的貪瀆與違反證交法弊案,為何去年秋天一度遭草草結案、沒有起訴?是否涉及不法包庇?
➡️接下來,國防部要如何處理這個30億的工程弊案?是否應立即對中工主張權利,沒收押標金5000萬、並依法索賠?
⛔️附註:
2020.07.14 臉書發文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https://reurl.cc/Xep4oE
2020.07.22 臉書發文 重罰五萬,簡直要笑死人
https://reurl.cc/9Z0b7Y
2021.03.23 臉書發文 被吃掉的案子,終於復活了
https://reurl.cc/qmo5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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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行政院爆發嚴重的醜聞!行政院發言人室幕僚,上班時間在國會殿堂,協助民進黨製作梗圖交由黨籍立委、側翼粉專張貼,攻擊其他政黨,標準公器私用,明顯屬於動用行政資源攻擊其他政黨,就是標準的「黨國不分!」
行政院身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公然到立法院以國家資源打擊在野黨,嚴重藐視國會,左手收黨產,右手用國家資源打擊政敵,罔顧行政中立,只為政黨利益,無視憲政體制!
這麼嚴重的醜聞,蘇貞昌院長直到今日還不願面對!廉政署身為全國公務員廉政倫理的主管機關,公務員是否違反廉政倫理?有沒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是要查還是不查?
更令人氣憤的是,今日質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態度惡劣、囂張至極,言詞閃爍,廉政會報從去年10月至今,完全停擺,行政院從食安會報、治安會報到現在廉政會報都停開,這個政府有在做事嗎?這些官員是在坐領乾薪嗎?

貪污治罪條例 圖 利 在 黃昭順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组「簽结」屬行政事項,不具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任何國人只要在民國113年1月27日前告發此事,劉世芳就會成為涉及貪汚罪的刑事被告。
從彈劾、懲戒内容以觀,劉世芳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行為受賄」的幫助犯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這两罪刑度分別是7年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凡是担任過公職的官員都知道,被彈劾、撤職是多麼嚴重的一件事情,這種人的下場一定是永不錄用、仕途絕望。只有劉世芳,因爲有恩於阿扁,又有新潮流的包庇、扶持,照樣披著偽善的外衣,縱橫政壇、四處得意。高雄人,你能不生氣嗎?
劉世芳的公信力既已完全破產,又堅不道歉,昭順因此要敬告劉世芳:
妳在1月8日前如不引咎退選,昭順在1月9日一定向檢察官舉發妳上述兩件公訴罪嫌,妳將成為揹負兩個貪污案的刑事被告,這樣的候選人,您還要大家如何「愛信任」妳?
昭順另外指出,選舉進入倒數計日,大家都記得民進黨這個時段最會出奥步,過去緋聞錄音帶、走路工事件,大家一定記憶猶新。這次選舉大家一定要嚴防對手奥步。
劉世芳曾在公辦政見會拿一塊看板,上面寫著賄選金流,說有候選人準備兩億元,要如何如何。放眼當今政壇,有能力籌此金流者,大概非新潮流莫屬。大家都記得,民進黨市長初選時,有名「21648」候選人,在市區到處掛看板,數量之多,估計超過兩億元,在高雄無人不知。
劉世芳又到處散播,左楠地區賄選金額已從每票500元漲到3000元。昭順懷疑這就是做賊喊捉賊的奥步。
為了防範賄選,昭順設置檢舉專線:0919764619,檢舉獎金100萬元。請鄉親踴躍檢舉,大家一起來抓鬼!

貪污治罪條例 圖 利 在 陳致曉願同弱少鬥強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全國最大焚化爐渣底處理公司「映誠」販售高度摻合「未事前處理」的焚化爐渣底的砂土給各工程公司。映誠在2016年遭起訴、判決的10個汙染案件中,案情最重的都集中在台南,包含各台南路平專案、重劃區、景觀工程!最可惡的是,南鐵居民被浮濫強徵、掠奪家園後,竟然還被驅趕至有毒土地上!
這些「焚化爐渣底」是各式爐渣中,具最高毒性。其富含強鹼、重金屬與世紀之毒戴奧辛。市民不慎接觸後,將使孕婦生下畸形兒、幼兒發育不全、青少年不孕、提高致癌率、觸發老年癡呆症!
賴清德作為醫師,非常清楚「焚化爐渣底」對市民健康的危害。但是,在知情之後,不但沒有根據合約要求承包商改善、刨除,竟然還「付錢驗收」這些遍布台南路平專案、重劃區、景觀工程的有毒工程!這些劇毒物至今仍在台南土地,地下水及雨水又使被汙染範圍擴大。廣泛的台南市民繼續被毒害!
賴清德的行為,明顯違反《刑法》第 130 條瀆職造成公眾災害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瀆職圖利罪。
本人揭露此訊息後,台南市政府的辯白漏洞百出,明顯不符司法調查所得事實,甚且誹謗在下乃為個人私利而揭發此公共議題弊案。林俊憲委員為了包庇賴清德的違法行徑,竟然輕挑地將此毒害市民的嚴重公眾問題扭曲為本人「刷存在感」。為了捍衛台南土地安全與市民健康,並逞治官商權貴勾結,本人將至台南是地檢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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