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建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10年3月申請退還購買25臺能源效率第1級之新冷氣機減徵貨物稅共5萬元,為確認該等電器有無轉供銷售情事,遂請該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說明及佐證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購進節能冷氣機係供建案新屋裝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買賣契約顯示,買賣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購家電並完成裝配事宜,故該等節能電器實際買受人為屋主,應由屋主提出退稅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實際代購價格共93萬餘元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節能電器退稅申請,該局除否准退稅申請外,並請其協助屋主申請退還冷氣機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有請建商代購電器情事,請屋主以自身名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該局另外指出,建商銷售房屋如標榜「買房送家電」,且買賣契約亦載明附贈家電之約定條款,其為履約而大量購入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新節能電器者,該等節能電器係銷售房屋之「贈品」,非供銷售使用,因建商即為買受人,可逕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904三立 號稱海外有8噸黃金一次要買37戶宅 疑似三角簽建商急喊卡 三立新聞影片→https://youtu.be/PsyxdUEddjc 外觀氣派非凡,佔地千坪的豪華建築座落在台北士林官邸旁,有捷運和地段性優勢,但購屋率不甚理想。 記者/蔡駿琪、周冠宇 採訪報導……↓ 記者/蔡駿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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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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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應備文件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買賣屋消費糾紛多 電眼揪錯上傳公正第三方
買賣經驗有好有壞,踏入房市堪比新鮮人踏進職場更複雜,除準備好頭期款外,接下來熟悉相關買賣規則、業者話術、房屋條件怎麼看、網路評價等等,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迎來簽訂契約那天,只差一步晉升有殼族,如果在重要簽約場合被騙,或是出任何差錯,是否還能反悔嗎?
魔鬼藏在細節裡,密密麻麻又陌生的契約條文,不見得每一條都懂,見面簽約又有心理壓力,因此建議民眾透過房屋仲介居間買賣確定成交後,在協助雙方簽定正式契約時,必須全程錄影錄音留證,除了到場的當事人之外,也應該要有客觀的紀錄,否則事後有任何糾紛,大家任憑印象去竄改記憶,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說法或見解,那實在是不公平。
錄影音不只保障買賣雙方,針對目前高房價引來民怨,導致買賣方在房仲居間成交之後,稍有不滿意的地方,就可能向房仲或代書求償,也導致民眾對於房仲居間服務充滿質疑態度。
▲▼買賣房屋簽約時由房仲或是代書負責全程錄影、錄音,並再加上當場的簽約文件電子檔一併上傳到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留,避免之後雙方產生消費糾紛。
希望相關單位正視此案,透過明文規定的法律強制力,要求房仲在居間成交後,在代書、房仲、買方、賣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下,必須在具備完善錄影錄音處所簽約,全程錄影錄音,在簽約之後15天內,簽約相關文件用電子檔方式,留存於各地方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查,再進一步解釋下列三點:
一、在實價登錄系統增加此服務功能
實價登錄系統查詢當時錄影片段,原始呈現現場始末,這麼一來,可以保護房仲專業服務價值被肯定,不因為民眾買或賣後悔時情緒歸責於房仲,超出合理範圍要求賠償,同時可以加強保障買方與賣方權益,在此機制下可以減少有心人士操弄空間,也為買賣雙方留下相關交易事證。
二、簽約電子檔文件以房仲或代書為責任提供者
為警惕、防範杜絕遇到不良業者,全程錄影、錄音外,再加上當場的簽約文件電子檔,一併上傳到地政、消保或第三方公正機關存留,由房仲或代書負責提供,可以加強代書執業協助買賣雙方簽約過戶公正第三方角度,不因為房仲或買方或賣方壓力,而失去第三方公正與客觀立場。
三、此文件存檔後僅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政府若建置完好的機制,在實價登錄機制下,協助民眾保存相關交易電子文字檔,開放利害關係人付費查詢,適度的收費可以有效增加國家稅收,創造良善的金流回饋到系統上,未來更便利、使用上也更友善,還能夠避免民眾濫用資源,造成多餘人事或行政的成本,一舉兩得!
在有錄影存證和電子文件留存的情況下,有一分證據,只可以說一分話,有三分證據,然後可以說三分話,一旦上路之後,能夠減少雙方的疑慮,也能夠在簽約現場提升彼此的信賴程度喔!
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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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應備文件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0904三立 號稱海外有8噸黃金一次要買37戶宅 疑似三角簽建商急喊卡
三立新聞影片→https://youtu.be/PsyxdUEddjc
外觀氣派非凡,佔地千坪的豪華建築座落在台北士林官邸旁,有捷運和地段性優勢,但購屋率不甚理想。
記者/蔡駿琪、周冠宇 採訪報導……↓
記者/蔡駿琪:「位在台北士林中山北路上這棟類豪宅商辦,因為土地使用分區限制做為『特定商業區』」不能做為住宅使用,也因此市場接受度並不高也導致銷售成果不佳。」
總戶數107戶,銷售至今實價登錄揭露僅27戶,不過在交易成交數低迷時,年初卻有名豪客找上建商董事長談買屋,自稱背後有六位金主,境外有8噸黃金,願意加價5成的價格買下37戶,雙方還約時間簽備忘錄,但建商最後卻發現這名豪客不是海外黃金證明文件的本人,連10%履約金也付不出來,才緊急終止交易。
T姓豪客自稱,打算趁年初金價高點時投進房地產,但疑點太多,建商懷疑碰上「房市掮客」。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這個獲利確實是蠻高的,尤其是金額越大,重點是他沒有任何的獲利所得稅要繳。」
房市掮客俗稱「中人」又叫做「牽猴仔」,專門鎖定價格高的土地或豪宅買賣,因為從中操作、油水好撈,以一塊上百坪市價20億的土地來說,至少能分潤上千萬,但成交率低,賭的就是大案子,業內更俗稱「一開張吃十年」。
記者致電T先生,電話不接沒回應,建商先前則向平面媒體表示因為無法確認真實性所以暫停交易,只簽備忘錄不算毀約,雙方各說各話。房地產市場大,誰都想分杯羹,交易成功皆大歡喜,但萬一出問題,損失驚人。
陳泰源的youtube→https://youtu.be/XFSUUAutvm0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9/200904-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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