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有幾種狀況繼承人容易誤解或遺漏,如死前二年贈與親人的財產,和股票已取得股利等…未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報稅,而產生被國稅局追繳課稅的情況。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7.31-農業局質詢[農用證明 V S賦稅](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桃園市的農地受到重金屬汙染之嚴重令人痛心,要杜絕農地違規使用,農用證明的核發是公家機關相當重要的把關方法。 農民平日根本無須農用證明,但在農地移轉時具有農用證明者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田賦、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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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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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列管受贈農地,追繳 #贈與稅🏠🏠
#財政部 中區 #國稅局 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於2019年將名下 #農地 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惟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出售其受贈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所移轉持分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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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7.31-農業局質詢[農用證明 V S賦稅](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桃園市的農地受到重金屬汙染之嚴重令人痛心,要杜絕農地違規使用,農用證明的核發是公家機關相當重要的把關方法。
農民平日根本無須農用證明,但在農地移轉時具有農用證明者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田賦、遺產稅、贈與稅等。
自104年謝長勝擔任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後,即發佈一行政命令,謂農用證明的發放無涉農地違規使用。為農地違規使用及逃漏稅大開巧門!
要求農業局將自104年開始違法使用農地的明細案件轉交稅捐處,依法追繳該繳的稅賦。
#農地農用
#農用證明
#土壤重金屬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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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追繳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7.30-政風處質詢[農用證明 VS 農地違規使用](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桃園農地被濫用回填情況嚴重,以往,若農地涉及違規使用,查處後罰鍰之外還必須恢復原狀,否則無法核發農用證明。
農用證明有什麼功能呢?農地若取得農用證明,則可免除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田賦..等。
然而自104年謝長勝擔任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後,即發佈一行政命令,謂農用證明的發放無涉農地違規使用。
如此一來,農地違規使用的情況益形嚴重且毫無忌憚!
要求政風室嚴格查處違法發放農用證明等問題,政風處卻回文農用證明「無涉」農地濫用。
但根據農發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40條,明白揭示~農地取得農用證明並完成農地移轉,若涉及違規使用,則相關單位應追繳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田賦...等。
政風處應稽查自104年開始發放的農用證明是否有上述稅賦逃漏現象!
#農用證明
#農發條例
#農地違規使用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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