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熱的時候,超貸也很常見,雖我到處都希望大家不要幹這種事,但還是有不少人,真的不少人幹了這種事,然後買方被關三個月、其他人三~四年刑責。
你一定覺得:至於嗎?又不是殺人放火!
我覺得:也差不多了,只是形式不同。
你超貸到導致金融體系崩盤,最後全民買單,這是偷大家的錢。
你高實登導致別人花更多血汗錢買屋,這是要別人的命。
你錢不夠還硬要買房,導致自己傾家蕩產,這是拿自己的命玩。
你害無知百姓做壞事,當然要關久一點判重一點。
昨天PO出永和建商從五自己跌到三後,不少人在他自己的板大罵我,不外乎就是這些貪婪的人想守住自己的房價,展現出貪婪的臉。
明明就實登找的,他們偏要說:我實登沒看到!
明明就是新成屋,他們偏要說:舊公寓價格才有啦!
明明就是建商自己高價賣不動只好降價,他們偏要說:這啥爛屋!
講白的,就是貪婪。他們知道嗎?當然知道,只是不想剛到手的假財富,就這麼又溜走了。
就像當我找到不少林口跌破20萬的登錄後,一堆人開始在他們自己的板說:
啥爛屋也來比較?(已經算中等啦)
大坪數不準啦(林口套牢最夯的就是大坪數呢)
地段又不好(大家都差不多,都要當林口開車王)
沒住林口怎知林口的好?(我又沒說不好,房價跌而已啊)
好大的膽子居然批評林口(口氣還真大,是套牢傷到腦了嗎?)
實價登錄就是因為一開始創造者的昏庸,以及被惡意的超貸高報,所以才要大家看低不看高,高價都不用參考。
不要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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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得沸沸揚揚的永豐金超貸弊案,今天檢察官偵結起訴,何壽川遭求刑12年,併科罰金3.6億元,沒收1200萬美金;其他相關涉案人等也都求刑9年、併科罰金二、三千萬不等,整體看來,刑責不可謂不重。
案子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就不便再多做評論,但是該案背後凸顯出主管機關的監理能力薄弱,不由令人擔憂以這樣的監理水準,如何面對台灣金融國際化的局面。
去年11月底金管會收到匿名檢舉函,但是據媒體記者私下透露,每當銀行局要去永豐金進行檢查,永豐金方面就「恰巧」做好相關的準備;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在立法院被K得滿頭包,也是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直到案子交到檢查局手上,才算有了進度,然後移送台北地檢署,事證才愈掀愈多。
時任銀行局長王儷娟去年9月才從檢查局長調任,先前在檢查局從主秘、副局長到局長,理當嫻熟金檢業務,但調任銀行局長後卻似乎武功盡失,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日前金管會又「史上最大人事異動」地調動四位一線主管,王儷娟回任檢查局,照李瑞倉主委的說法,王局長在經歷永豐、TRF事件後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才回任檢查局。
問題是,永豐案在去年11月才爆發,李主委9月就先知般地把檢查經驗豐富的王局長調來坐鎮銀行局,準備處理這件事了嗎?如今TRF受害戶的抗議仍暗潮洶湧、永豐金案似乎銀行局也沒使上太多力氣,王局長就算是完成階段性任務回調原職嗎?
但在我看來,去年至今,金融業爆發一連串離奇弊案,從一銀ATM遭駭、兆豐案,王都是檢查局長;而銀行局長任內,TRF爭議未能妥善處理、永豐金案也在檢調介入下才真相大白;最近又冒出個國艦國造詐貸案,也是她先前在檢查局任內發生的事。
金融檢查源頭管理沒到位、銀行主管業務也半調子,卻遇事轉調避風頭;如果李主委是這樣調兵遣將治理金管會,看在外界、業界眼裡,就算在8月天裡,心中也不免升起一絲寒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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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案連連 看獨董的責任
《自由時報社論 》
永豐金控違法超貸,董事長何壽川連同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及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之妻廖怡慇,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與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已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近年來,金融機構弊案頻生,內部治理出現了不小問題,但依法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善盡監督的獨立董事,在這些案件中彷彿人間蒸發、全部沒事,這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忽視的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的推動,在台灣始於二○○六年,至今已經實施超過十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進一步規範了「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也規定,獨董應具有相當的專業資格及經歷,其設置目的在於以其獨立性的位階,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盡到監督職能,以維護公司多數股東的利益。透過這些法律的建制,今日何以獨董只留給社會大眾「門神」、「肥貓」的印象?豈不顯示在實務運作上,諸多獨董的功能業已偏離立法宗旨?
去年樂陞案爆發時,金管會曾經強調「獨立董事責任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交法規範,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如違反法令執行職務而造成投資人損害,須負賠償責任,若有涉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亦應負其刑責。如此信誓旦旦,言猶在耳,如今下文為何?這次離譜至極的永豐案,又當如何辦理?
依照目前喧騰於外的訊息,永豐連續爆發鼎興案、三寶案、輝山乳業及中資購股案, 每一案的情節俱令人匪夷所思。而永豐金控現有三席獨立董事,皆來自產官學界,據報載永豐金二○一六年報記載,去年共召開十三次董事會,對於會議內容皆無反對或保留意見,今年永豐弊案接連發生,迄今召開五次會議,多為協助公司進行危機處理,顯見其監督義務的懈怠,無法適切扮演有效的制衡功能。依前述金管會聲明,本案除追究何壽川外,應否一併調查獨立董事的民刑事責任?
持平而論,永豐獨董已任職三年,應熟悉永豐實際運作,本應弊案見報後就積極進行調查,不可以相關資訊未報董事會之由卸責。若獨董未盡監督職能,導致多數股東損害的法律責任,不應等閒視之。
從比較制度的角度,先進各國的董事會,獨董的數量通常超過公司派,台灣的獨董似乎是點綴用、為了符合法規而已,因此獨董是扮演客卿的角色,提供經驗與建議。同時,台灣獨董普遍認為是被董事長聘僱,功能是監督經營團隊,而少過問董事會的運作,更少見主動調查公司內部牽扯到跟董事長相關的個案。新加坡家族企業多面臨相同的挑戰,美國也不乏類似問題,所以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對銀行獨立董事會有相當高的要求。
除了獨董對自己的責任認知,國內董事會的問題往往出在董事長本身。讓董事會透明討論的運作是董事長的責任,國內的文化則讓董事長變成董事會的老大,董事不習慣挑戰董事長的權威,在美國則是採取比較圓桌式的討論。此外,董事會時間有限,台灣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外規繁雜,大小事件規定都要到董事會報告,例如授信案件等等。董事會為了符合外規,時間往往都花在聽取這些形式報告,而沒有時間討論策略方向、風險等更重要的事情。這都是問題所在。
從諸多弊案的連續爆發,暴露了當前金融界的種種沉痾,之所以盤根錯節,與「老藍男結構」所反映的「黨國遺緒體制」,實在脫離不了關係,蔡英文政府上台,值此歷史機遇,應義無反顧,為所當為。金管會昨日解除何壽川職務,算是踏出了第一步,有關獨董的責任釐清,應是不容迴避的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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