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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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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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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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台十二萬個越南新娘
上個月底應匠門公司宋董事長之邀與吳顯森議員前往越南胡志明市了解去年513事件受損台商目前復工情形。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積極協助下,受損台商414家中,406家已全面復工,復工率98%,針對26家重災廠商(平陽省21家、同奈省5家),瓊瓔及吳議員要求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要積極與受災廠商保持連繫,建立互聯機制,並積極與越方聯繫,要求越方依承諾事項及台商重建需求,提供必要協助。
同時並抽空前往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針對越南新娘申請案件,了解國人前往面談情形。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梁光中表示,越南新娘的申請案件,自2006年起恢復個別面談後,每年申請案件約2000-2500件,核准案件約1500-1800件,拒件率約25-30%,在胡志明市送件、等候面談,平均需等候2到3個月,根據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統計,自1995年起迄今,累計核准的越南新娘案,應已突破12萬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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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 在 [心得] 越南結婚流程心得(自辦) - 看板Vietnam 的推薦與評價
終於,在歷經了四個月的冗長結婚流程,終於要畫上句點。說真的,真的很煩很煩,但我
是在越南工作的台幹,所以選擇自辦。以下小小的分享一下我的完整心得,以供後續有要
辦理的人做參考,也不要辦錯,浪費錢與時間。
我們雙方都是沒有婚姻行為的,如果是有再婚的,那就不適合參考我這篇了。
男方(台灣)
1、戶籍謄本
到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全戶*的戶籍謄本。注意,一定要辦全戶的,且個人記事要寫清
楚。我是辦五份。
費用:NTD 80
時間:三十分鐘
2、單身宣誓書
找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人都可以,只要說明要辦越南結婚用的單身宣誓書,他就會拿表
格給你寫。要帶身分證,印章,還有那份戶籍謄本。(建議可以先打電話到公證人那邊問
清楚要準備什麼資料,我記得有這些)
費用:NTD 500
時間:一小時內
3、單身證明(宣誓書)外交部驗證
到外交部辦公室辦理文件驗證,驗證完外交部會收一份走,我建議是驗證三份就好,等於
最後可以拿到兩份。(驗證太多份浪費錢)
費用:NTD 1,200
時間:兩個工作天
完成以上,基本上男方在台灣辦的部分就告一個段落了。接下來就都是在越南這邊的部分
了。
女方
4、單身證明
回到戶籍地的村委員會(應該是這樣叫),親自申請單身證明。這邊有一個重點,就是女
方這個單身證明會要寫與誰結婚用。台籍老公的國籍一定要寫中國(台灣),這樣才行喔
。我們就是這裡只寫台灣,外務廳退件,只得再跑一次老家。
時間:一小時
費用:VND 15,000
5、女方單身證明翻譯+外務廳認證
將單身證明送各省司法處翻譯成繁體中文。並做正影本相符。(我們給代辦處理)
費用:VND 800,000
時間:約一週(送翻譯加送件,取件,寄回)
6、送交驗證雙方單身證明
雙方一同前往台北駐胡志明辦事處,送交男方與女方的單身證明。
費用:USD 15
時間:五個工作天
7、翻譯+外務廳驗證男方單身證明
經台辦處驗證的單身證明會再給一個公函,此時要把這組資料,現送翻譯成越文,然後外
務廳依據這越譯本認證,然後,再拿這一份外務廳驗證過的去翻譯成正式的越文,這份才
有效
費用: VND 1,100,000
時間:一個禮拜多
8、體檢
這是我老婆老家那邊要求辦結婚的文件(林同省保祿市),可以在指定的醫院,取得心理
狀況報告。我們是在B nh vi n t滵 th n ,美其名檢查,基本上就是買證明,因為醫
院也就是簡單問你父母在做什麼之類的,然後要先給他小費。記得要帶大頭照,貼報告。
費用:VND 1,200,000 +小費 VND 200,000(兩人)
時間:早上檢查,下午取件
10、辦理越南結婚證書
送件給戶籍所屬的司法處,送件可以單方送件,不需兩人。
費用:不知道,實際繳了VND 6,200,000
時間:11 天(規定是20天)
我真的不知道價位,因為送件完11天後我們回老家宴客,因為回去一趟很累(五個小時從
平陽)所以就跟官員說可以提早領嗎?電話中一開始堅持不可以,最後說,好吧,本來是
200萬規費,現在你給我們400萬,今天給你們,結果到了時候,說沒有喔,是總共要620
萬,才可以,當下覺得很賭爛,但還是只能給。這張結婚證書超級貴。
11、翻譯結婚證書+外務廳驗證
將結婚證書送翻譯並送外務廳翻譯成繁體中文
費用:VND 832,000(代辦處理)
時間:約一週
12、懷孕證明
由於老婆有身孕,為了可以提早面談,需至雄王醫院取得懷孕證明。要先在一樓排隊檢查
,就是一般孕婦產檢的流程,只是真的很像菜市場,熱悶,人多。最後結束時候,再到雄
王醫院的五樓辦公室,開立懷孕證明。要送翻譯再到外務廳驗證。之後再送台辦處文件驗
證。
費用:VND 180,000(檢查費加開立證明文件)+翻譯與外務廳驗證VND 350,000+台辦處驗
證 USD 30
時間:一天(懷孕證明),兩週(翻譯加驗證)
13、預約結婚面談
基本上依照他們的預約面談文件表準備,大概就是一些表格填寫,護照,身分證,戶口名
簿,出生證明之類的。準備好前往台辦處,會安排面談時間。
費用:免費
時間:一小時
14、二號司法履歷表
女方需要申請二號司法履歷表,就是良民證,這個需要到省會才可以辦,,其實建議可以
先辦,效期記得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我老婆坐車去大叻辦。
時間:15天(官方說法)有提早收到
費用:VND 200,000
15、面談報到
在面談前一天,需有一方先去台辦處繳交文件,主要就是要把你們的文件先繳,隔天面談
官好問問題。
時間:十分鐘(不加排隊時間)
16、正式結婚面談
要求早上八點報到,但是台辦處說法是他們會自己做隨機序號,所以不是早點到先辦。到
了十點才告訴我們下午兩點再進來。下午也是到了2:40才面談。面談如果通過會在3:00上
輔導課,如果面談太晚,會要你們明天再來上課。
費用:USD 96
時間:一至兩天,取件5天。
17、辦理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與委託書
由於我們沒有要回台灣,所以必須辦委託書給我媽辦戶籍登記。這兩份可以在領結婚證書
那天一起辦,兩人都要到才可領結婚證書,然後再順便辦這兩個文件的驗證。
費用:USD 30 (兩份)
時間:五天(一般件)
18、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與戶籍登記
這我還沒辦,不知道怎麼寫。我會寄順豐快遞回去給家人。
以上,是我這邊大概的流程,基本上,如果有問題,可以都先打電話去台辦處問清楚一點
,依照他們提供的表格準備資料,這樣就沒什麼問題。
在越南結婚真的很煩瑣也很累,但終於要結束了,接下來要在跑的時間就是要到寶貝出生
之後,申請文件之類的。
我覺得越南的累點在我們住的地方與他老家很遠,所以回老家真的很累在路程上。再來就
是重複的翻譯、驗證、翻譯、驗證的過程。但是為了給你心愛的老婆一個合法地位,最後
一切也是值得。
我沒有說台辦處面談問什麼,網路上很多,我們是在這邊左自由戀愛認識,一切問題都不
怕問。台辦處也應該是依照兩人的情況選擇問題問,所以我就不分享這部分了。
最後,祝已辦好的各位幸福,正在辦的加油加油,想要辦的做好心理準備。
謝謝各位,有問題,歡迎站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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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14.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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