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近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來也有三大支柱保護被害人,偵查並核發告誡書、保護令、預防性羈押
接下來易餘除了會 #加快立法院審查進度 ,讓「#跟蹤騷擾防制法」能更快、更完備保護大家外,而我對於第五點所謂「不當追求」有疑義,包括施行細則裏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追求與性騷擾的界線,未來在立法院討論時會詢問清楚,未來讓執法人員能清楚知道行使職權的必要條件,女性早日免於遭受跟蹤騷擾的恐懼,防制性別暴力,保護女性人身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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