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黨團的決議,我一切泰然。該做的工作還有很多。外界的紛紛擾擾,我都看在眼裡。也有許多朋友來建議與支持,感謝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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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院 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這次修法將會對許多弱勢的身障朋友有很大的幫助,建國先謝謝衛環委員會立委同仁們一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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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101年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時,舊制加註『永久有效』的身障朋友,被要求必須每5年重新鑑定一次,這是全家勞師動眾、萬般艱難的事,而重新鑑定對醫療體系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因此在107年、也就是換證最終期限的前一年,我質詢時要求衛福部暫緩換證,陳時中部長承諾「重鑑並非義務而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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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針對《身權法》第14條,我提出修正動議、並在衛環委員會與衛福部輪番討論後,在我堅持下,為身障朋友爭取到【舊制永久有效者、新制可直接轉為無加註效期也無須再重新鑑定】,最後,在今天正式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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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後,社家署簡慧娟署長表示,如何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限」的身障手冊,初步規劃是分年度逐步換發,身障者若有交通不便等情況,也可採取郵寄方式,地方政府直接把新的身障手冊寄送到身障者家中,還 #請舊制永久效期的朋友耐心等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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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噪音防制法》,我所提的第15條、第17條修正動議,也於今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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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早就有「噪音病」一詞。科學研究表明,噪聲會損害健康,人長時間工作、生活在噪聲大的環境中,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刺激大,嚴重者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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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於機場附近居民,更是影響巨大,因此修正《噪音防制法》第15條、17條,對於民用機場、軍用機場,主管單位都應該進行適當的噪音防制,而 #若始終無法改善也應有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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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今天在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送院會三讀通過後,舊制身心障礙或疾病屬永久無法回復的身障朋友,新制即可領「無加註效期」的證明,不用歷經每五年換證之苦!
民國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於101年7月11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然而在舊制中,身障手冊上加註「永久有效」的身障朋友,新制卻增加「需要每5年回醫院重新鑑定」的規定,對62萬個身障朋友家庭來說,是萬般艱難、非常不方便的事。
諸如脊髓損傷、小兒麻痺或其他需相關維生器材輔助的身障朋友,出一趟門,需要家屬先請假、交通往返勞苦、還要再聽一次醫師宣判「病症無法再回復」....實在是勞心勞力的苦事!
雖然衛福部稱可到宅協助,但有很多病症需要斷層掃描、核磁共振、X光機等器材來鑑定,到宅鑑定的醫師要如何用肉眼判斷患者病況?況且這樣的鑑定,對於醫療體系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
因此107年就已經質詢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當時已經承諾,「重新鑑定是權利不是義務」,而今日衛環委員會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等草案,衛福部原本堅持持永久效期者經一次重鑑後才能取得新制無註記效期,我堅持提案,並提出修正動議,【舊制持有永久效期手冊者,新制應直接發予同樣效力之證明,無須重鑑也不必五年換證一次】。
全案在衛環委員會廣泛的討論,陳部長一度還建議將舊制分三大類來執行,一類為確認較為嚴重的書面申請即發予無註記效期證明,再者是到宅訪視確認就給無註記效期證明,最後一類才是必須到醫院重鑑。但這樣的執行方式,對於身障者家庭一樣都是不公平且耗費社會資源,也等同挑戰舊制的鑑定單位及醫師的專業!
最終在我的堅持下,獲得蔣萬安召委的支持,陳時中部長也認為直接發予是可行的情況下,以提案我的版本作文字調整「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後送出委員會,未來三讀通過後,對於這些舊制手冊註記永久效期的身障朋友,新制就能直接領取「無註記效期」的新證,不再有換證困擾!
🔍 建國國會報告
身心障礙手冊無須重新鑑定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我之前一直在協助的,身心障礙者換證一事,社家署 已經答覆了我提出的四個關鍵問題,詳細內容請點閱連結:
https://www.vsquare.tw/issues/23/milestones/108 。
衛福部及社家署回覆大意大致為:
第一:鑑定是 障礙鑑定,將障礙作分類、分級。 鑑定不同於 「評估」。
2. 評估是「需求評估」,是要評估障礙者生活上的需求,由地方政府執行,目的是要提供更適切的照顧。
※ 「本次換證作業將直接進行換發最長5年效期之證明及服務需求評估,無須重新鑑定」
3. 新證效期屆滿是否仍採換證方式或必須進行重新鑑定 => 目前未定。
4. 另外,新制中「障礙類別屬於無法減輕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標準,與舊制持原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之資格有所不同。
障礙者朋友對社家署的答覆還可以繼續提問,讓這樣的對話可以繼續深化,縮小認知差距,增加建設性,只要單一問題想問人數達到 50,我就會請社家署答覆那個問題!
科技不斷的發展,我們在政策推動及溝通上也要更先進,就像這樣透過網路便利的意見反應,政府單位能及時回復,而民意代表擔任中間的監督及督促的角色,讓我們能有效且迅速的解決民眾各式各樣的疑問。
#身心障礙 #換證 #聲評坊 #越討論越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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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
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
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本次修法重點是明定障礙情況屬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免重新鑑定者,以及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式
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廢止民眾身心障礙手冊前,應主動協助其辦理換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衛福部表示,部分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
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於有效期滿後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每5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
流程,恐增加民眾困擾及行政成本,為兼顧民眾權益並節省行政成本,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仍應每5年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
,以利即時連結相關服務資源。
衛福部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
礙證明。但101年7月11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計62萬餘人,已於104年7月11日
至108年7月10日間採分批換發5年效期新制證明,且採繼續換證為原則,身心障礙者並無
須再到醫院鑑定,倘身心障礙者認為自身障礙情況改變時,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
估,惟許多身心障礙者仍反映每5年換證1次,實造成其困擾,且其障礙情況沒有恢復可能
,為簡政便民,本次修法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
證明。但如其障礙情況有改變時,仍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衛福部強調,目前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
證明行政作業進行規劃,待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即會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針
對有換證困難之民眾,亦將持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電訪、家訪、郵寄申請、
領證服務及到宅換證等多元措施主動協助換證。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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