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的耳朵聽力受損,會造成生活上的什麼困擾呢?
求學期間,同學跟你講悄悄話,但卻都聽不清楚;朋友叫你的時候,也可能因為沒聽到而無法回應,久而久之,因為聽力問題,而漸漸與同儕疏離。進入社會後準備步入職場,也因為聽力問題,往往容易被排斥於門外。
這些單側聽損的朋友,他們的相關權益,需要有人來保障。
昨天下午,我和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莊競程 有志者是競程、管碧玲 (kuanbiling) ,一同召開「不再漠視,單側聽損勞動權益再評估」公聽會,邀請了 單側聽損協會、專家學者、單側聽損人士及其家屬,一起探討單側聽損民眾的勞動權益問題。
不久前,我們接獲陳情,一位民眾報考北捷行車類組_A11技術員(機電維修類),通過了第一階段的面試,但在第二階段時卻收到通知,表示因為聽力未達平均標準,而無法應試,因為和北捷有關,所以當時便聯繫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辦公室協助處理。
然而,在北捷簡章的聽力規範中,規定「未矯正下兩耳純聽力平均值須達 40 分貝以內,為合格基準」。該位民眾的單側聽力是 53 分貝、優耳聽力 18 分貝,平均低於 40 分貝內,才會決定前往報考,卻因為北捷採雙耳檢測分別應低於 40 分貝內,因此不予錄取。對於北捷因為簡章標示不明,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北捷表示已向當事人說明,並承諾會修正簡章規定,避免誤會再次發生。
其實,單側聽損所引發的問題存在已經非常久了,目前在台灣,平均每 1000 個兒童中,就有約 3 位兒童有單側聽力損失。但是,這些朋友常被忽略在社會各個角落,直到求學或生活時,才被發現有單側聽力損失,甚至目前的法規限制,單側聽力受損也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目前台北捷運公司、台鐵及航空公司之體格檢測標準,皆是以「未佩戴助聽器」,來檢測聽力分貝是否達具備體格標準。但是,這樣的規定,並未合理解釋配戴助聽器後的聽力與職務的不適任性,是否具備實質關聯性。這樣的規範,明顯讓弱勢地位的聽障族群及單側聽損族群,排除於工作領域範圍外。
另外,由於目前單側聽損不屬於身心障礙資格範圍內,所以在輔具方面,政府並沒有補助,因此,對於進入職場的單側聽損民眾,比起雙耳聽損的民眾來說,更為弱勢。
目前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有推動「職務再設計」的計畫,除了身心障礙者之外,受 ECFA 影響產業的失業勞工,或其他在職場上需要輔具,或是其他輔助措施的,都可以參加職務再設計的計畫來得到資源。
因此,我們認為,或許可以考慮將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政策中。不止公部門,私人企業也同樣可以藉由職務再設計的良善政策進而得到幫助。
對於公聽會內容,衛福部說明,過去以來單側聽損都有在討論,但法規上具有高度的醫療專業性,今年 2 月也在專家的建議下,提出預告修訂身障標準,修正鑑定作業辦法,未來,也會將公聽會意見帶回研議。
我們舉辦這次公聽會,希望能夠讓更多人知道單側聽損的族群、聽到他們的聲音,看見他們在社會中就業時遇到的種種困難。
最後,我們也呼籲政府機關、企業,就都應該伸出援手,提供單側聽損朋友們必要的服務與協助。國家的功能,不僅僅是提供最低需求的保障,而是應該對於因為身理或心理上所造成的各種差距,盡可能縮短這些差距、落實平等,這也是我們一直所追求的價值與精神。
身障輔具補助基準表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環委員會安排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專題報告,我提出4點質詢。
Q1:你知道目前有關長照機構評鑑有哪些問題嗎?
Q2: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點)的問題是哪些嗎?
Q3: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是什麼?
Q4: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卻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長照機構評鑑指標錯誤百出 衛福部道歉允修正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0148
📌護理師兼個管與居服月入10萬? 衛福部將確認大數據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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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長照機構評鑑:
依據長照服務法第39條的授權及長照機構評鑑辦法的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評鑑1次,但新設、復業或評鑑不合格者,需於1年內接受評鑑。
目前正在實施的長照2.0特約機構,大都被視為新設,所以衛福部去年就以標案形式委託規畫與試評,並已經有公布長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範本供各縣市參考,預計在今年評鑑。
這次社區和居家評鑑在辦理說明會的時候,引起極大反彈,因為參考太多住宿機構和護理機構的評鑑指標,根本就不試用。結果修正公布之後仍有具爭議的共識基準和評核方式。
以日照機構的安全環境設備來說,評鑑代碼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提供足夠且清潔之寢具(含床、床單、冬夏棉被、套枕頭及被套)」。
Q1:日照機構是要提供住宿嗎?
根據”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日照機構僅規定「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有規定要”床”嗎?為什麼評鑑的時候要評估有沒有”床”還要枕頭、棉被。
再看C5:餐飲衛生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一點規定,「結合餐飲供應者,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質保證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HACCP 或GHP)。」
也就是說,自己備餐者不需要符合C5第一點,只需要符合C3的廚房衛生規範。
這個評鑑基準將造成幾個問題:
第一, 我們上網去查了幾個縣市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的團膳餐廳,發現台東縣僅1家,嘉義縣3家(太保、水上、民雄),南投家6家,但都集中在(南投市、草屯、竹山),澎湖、金門、連江,完全沒有。請問以後一鄉鎮一日照,我的故鄉鹿草、南投埔里、魚池,是要叫日照機構去哪裡訂餐?且GHP根本沒有認證單位。
第二, 當然這個規定下去,為了要符合基準,可能會逼著日照機構自行備餐。但這就會耗費更多的人力成本,也會佔據更大的廚房空間,對於社區型小型日照機構是完全不敷成本的規劃。
還有社區式日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和團體家屋的評鑑基準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備註說明都提到,如:使用隔簾。這根本就是不符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
團體家屋B10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落實增加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確實執行並有紀錄。」說明欄:「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如提供服務對象最少必要之協助、鼓勵服務對象自己照顧自己,如自己吃飯、翻身、如廁等。」團屋主要照顧對象為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輕度失智症長輩,這個指標根本就不適用。
結論:由於長照機構的評鑑只有合格及不合格,大家都很慎重看待你們提出的評鑑基準,衛福部委託規畫評鑑的單位根本必了解長照實務現場的情形,根本是所託非人,希望這個評鑑基準範本,仍有檢討的機會,特別今天講的這兩點應該刪除。次長可以承諾嗎?(已於五月十日要開會再討論)
二、A點的問題: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稱A點,是這次長照2.0的一大變革。
在長照1.0時代,原設計整合型服務中心可以扮演照顧管理角色,是因為A點是屬於綜合型服務的提供,該機構的人力比較了解失能者需要哪種類型長照服務,怎麼提供最有效率。
原本希望4年內佈建849個長照A,但目前全國卻已經成立2000個長照A,包括許多是沒有提供長照服務項目所謂”虛擬A”。
如果幫忙連結長照資源,並建議照顧組合的長照A產生問題,整個長照2.0最後絕對做不好。
另一個大問題就是醫事人力開始提供C碼長照服務的問題。
而A、C也產生關連性的問題。
Q1:復健科診所抱怨找不到PT,聽說許多PT去執行長照業務了?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物治、職治和護理人員經過Level1,可以成為照顧服務員;也可以受訓成為個案管理員A;還有他自己的醫事人員證照,在長照領域一個醫事專業人力可以同時扮演三種角色身分。
再加上,因為是部分工時長照人力,就可以在不同的單位進行執業登錄,系統上並沒有限制他可以登錄的單位。
所以目前已經發生的問題是,某治療師上午當A,轉個案給自己下午提供C碼居家復能或居家護理的服務。
尤有甚者,居家護理也可能在一個時段裡提供服務,但在長照2.0及健保,兩邊申請支付的問題,例如:提供居家護理和也可以申請健保鼻胃管換置的給付。
還有,本來期待專業人力提供的是評估、擬訂計畫、與家屬及照服員都溝通與指導。現在卻變成是由醫療專業人員去直接提供服務,然後持續性申請支付。再多的政府預算都沒辦法支付單價這麼高的專業服務吧?
請問這樣合理嗎?
結論:C碼的亂象要徹底檢討;個管員和服務提供同一個人的問題必須被禁止。請部長承諾於三個月內檢討。
照顧服務的提供需要督導,這是從長照1.0時代建立起來的制度,督導可以監督照顧服務品質,也可以是服務使用者與照顧服務員的溝通橋樑,這是很重要的制度設計。
Q2:除了照顧服務以外,C碼:專業服務、D碼:交通服務、E碼:輔具服務、F碼: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是沒有督導的?
缺乏督導會產生兩個結果。
第一,A個管將服務轉出之後,CDEF碼,並沒有服務提供的回報機制,只能等申報支付的時候才看的出來。
第二, C碼專業服務,只有執行人員自己的良心知道有沒有做,有沒有做好、做滿。
請問這樣如何確保長照2.0的服務品質。
結論:所以CDEF碼的督導系統,也要麻煩衛福部再進行檢討。希望在九月底前研擬出具體方向。
三、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
身障日照機構和長照身障日照機構,兩者之間的在機構收費、民眾負擔、外籍看護聘僱與否及是否可支領生活補助,都有不同的規定,造成機構經營者的困擾,上個會期去年12月26日你有承諾,需要六個月的時間來整合。期限是六月底。我只是提醒一下部長要趕快進行討論。
四、有關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
每一項服務都需要長照專業人才,也都急於培養人才、招募人才。這是一個國家重大政策,也是一個國家的重大產業,所也產業界遇到的問題,長照都會遇到。本席接下來要向衛福部與教育部質詢人才的問題。
目前有45所大專院校設有長照科系,一年畢業生大約有5000人,畢業後留在長照產業的人數卻只有10%。這個現象,就是人力浪費。
教育部到此為止,為了促進長照科系學生畢業後留任業界,委託國北護設立實習媒合平台,接著在104人力銀行的平台上,也設立實習機構與應屆畢業生投入長照產業的求職管道。但是,在政策面未做更基本的檢討之前,恐怕效果有限,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依據一線服務機構的分析要成為一個願意讓畢業生留下來工作的機構,本身在軟硬體與勞動條件都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同時學校在教學與師資上亦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且政府所職掌的制度包括:國家級證照考試、對實習機構的鼓勵措施、對機構督導的薪資獎助、工讀生納入人力比、實習生的食宿負擔等,都應該有具體的作為;並且如何透過學校的教師、實習輔導老師、與機構的督導相互間的配合,在產學合作階段給學生與家長正確的生涯願景與觀念等都是急需著力的重點。
Q1:請問教育部,在實習機構的選擇上,其軟硬體等環境條件是否有一套標準去認定?如果沒有怎麼能確保實習單位能夠提良好的環境?
Q2:請問教育部,學校的教師尤其是產學合作的輔導老師,是否具備照顧服務員資格?並從事過照顧服務工作?如果沒有怎麼有辦法告訴學生這份工作所遇到狀況的實際解決方式?
Q3: 請問教育部與衛福部,學生在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前,當然被界定為實習,但是去得知後便應該具有從事服務的資格,因此界定為打工。這前後身分的轉換,是否對機構有明確的指導原則?並且反應在薪資等勞動條件,與是否得以獨立作業等機構管理上?
Q4: 請問衛福部,當學生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後到機構去工讀,是否能夠納入機構人力比?否則哪有聘僱與提升勞動條件的誘因?
Q5:請問教育部,實習階段,學校酌收三個學分的學分費,但是付出指導的人力卻來自於機構,並且學生在機構實習還有食宿費用的壓力,該筆學分費是否應該給付予機構作為督導的薪資補貼以及學生的食宿補貼才公平?
結論:請教育部及衛福部於三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
身障輔具補助基準表 在 脫下白袍的物理治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alktalk物理治療-輔具評估人員是誰?
上篇文章中我們講到台灣了兩大補助體系分身障及長照
當中有提到輔具評估人員
他們到底是誰?
身心障礙種類繁多,為求評估的品質以及專業度發展出不同類別的評估人員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中說明了各類輔具評估人員的資格:
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三、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
四、丁類輔具評估人員:大專校院以上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育、聽語、醫工、輔助科技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二年。
五、戊類輔具評估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驗光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 國內外大專校院視光學系畢業,並實際從事驗光工作二年以上。
(三)、 曾任職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或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訓練服務二年以上。
(四)、 曾任職於政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業重建之服務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服務二年以上。
*丁類評估人員的訓練已於106年停止,在此之前取得證照的仍可繼續評估
身心障礙補助基準表中明確標示每項輔具所需評估人員的類別
例如助聽器就是由丙類評估,也就是有聽力師資格者
電動輪椅則只有甲類能評估,也就是物理治療與職能治療背景者
部分輔具屬於不需評估,可直接向公所申請
也有部分輔具是可以在醫院取得診斷書再由相關治療師評估
因項目過多,建議您詳細還是致電輔具中心吧!
補助基準表連結 https://newrepat.sfaa.gov.tw/home/download-file/2c90e4c7650d1619016569ca29177fbb
長期照顧補助則無明確表示所需的評估人員,目前只要相關治療師均可評估,但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中規定,108年12月31日前治療師均需取得甲類評估人員證照方得繼續執行業務。
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 https://www.mohw.gov.tw/cp-2698-39060-1.html
延伸閱讀:幫助您生活的器具,輔具與物理治療
http://behindthept.pixnet.net/blog/post/27772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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