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調解也停擺】
【志昌盼能視狀況恢復調解】
全台三級警戒自5月19日實施至今,為了符合防疫規定,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也暫停調解服務,如今三級警戒又將延後至7月26日,應調解的業務也將一再延宕。但許多案件,如車禍、債務、土地糾紛等,原本透過調解就可以解決,但因為調解暫停服務。但像是車禍,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不得不在法律追訴期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等刑事告訴,許多民眾也不希望因為如此就走法律途徑,於是跟志昌陳情希望能恢復調解。
志昌昨日已向法制局反映此事,現在又面臨三級警戒延長,期盼能在符合防疫規定下有條件重新恢復調解業務,法制局回覆,如各區調解會有特殊或急迫,由各區長及調解委員會主席決定是否提供調解服務。
志昌這裡也要提醒民眾,如果民、刑事已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及離婚、收養的案件則不能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糾紛調解
#三級警戒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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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提告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和解書約定預先拋棄訴訟權可以嗎?>
小明與小美不小心發生車禍導致小美受傷,
但「誠意」滿滿的小明成功讓小美同意和解,
關於和解書的內容,
小明希望能夠約定雙方預先拋棄對彼此的民、刑事訴訟權,
然而這樣約定真的就能夠限制對方提告嗎?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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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提告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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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罰金、有期徒刑。 以 車禍 來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六個月內沒有向檢察官或警官提起告訴的話,過了 車禍提告 程序時效就無法向其追究 刑事 責任了。 ... <看更多>
車禍刑事提告 在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驚悚-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jiern (jiern)》之銘言:
: 若上法院 法官判決依肇責比例
: 肇責比例來自車鑑會的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只看當下
: 更前面發生的前因幾乎不管
: 車禍發生時 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 指責汽車甩尾關門 汽車可說風切或方向盤沒握好
: 甚至什麼也不用說
: 畢竟車禍當下 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沒逼車
: 再強調一次 車禍當下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沒逼車
: 那裡不能做出車線道超車行為及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 車禍主因是
: 機車做出同車道超車行為與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導致車禍
: 車禍次因頂多是汽車應注意未注意
: 甚至可能沒有次因 汽車有機會無肇責 只要把風切拉出來說明
: 汽車更早前的逼車 同車道超車
: 車禍發生後 汽車所做出的可能肇逃行為
: 均是屬於另一件事 相信警方會處理
: 與車禍發生當下並無關係
: 送到車鑑會
: 機車肇責比例 7~10成
: 汽車肇責比例 0~3成
借用補充說明一下
平常討論到肇事責任,用責任比例描述的方式,多半只有在民事賠償,甚至只是保險公司
的說明會出現,第三方鑑定只會寫主因,次因,或沒有因果關係三種結果
但難處不在民事責任,而是刑事過失認定,不是比例問題
過失只有「有」跟「沒有」
而且通常汽車機車發生碰撞,就算機車被認定主因有過失,汽車也很難不被認定毫無關係
也就是說,只要汽車駕駛被認定次因,加上機車駕駛通常人包鐵受傷,汽車駕駛被認定有
過失傷害,要承擔
刑事責任機會非常高
這時候汽車駕駛已經很難在民事賠償上取得對等的基礎,而只能滿足受傷的他方條件,才
能和解避免過失傷害刑責
因此,
實在沒有辦法贊成重機上高速或快速道路,權益之計就是離機車越遠越好
只要機車騎士有傷亡,依照目前法院認定汽車駕駛很難沒事
政策只有考慮機車便利性,卻沒有考慮風險大幅被轉嫁,機車汽車駕駛與家人,兩敗俱傷
: ※ 引述《juangpeiyi (給還沒有遇見的你)》之銘言:
: : 太多篇了
: : 少數關鍵有用的影片藏在裡面大家很難找耶
: :
: : 幫回文擷取出來
: : 講一堆猜一堆
: : 還是看這畫面舒暢多了:)
: : 汽車的動作有點像是自己要去撞牆很違和
: : 然後機車看到這動作竟然還想插進去?
: : 三角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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