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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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假期結束,搭晚班高鐵北上,準備面對下週繁重的法案議程,但還是要來交個週記報告;
上週五,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的修正幅度不算小,有三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這幾年,很遺憾有令人難過與憤怒的虐童事件發生,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讓他們能健全的成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這次的修法,我們將刑法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育罪完整的修正,包括對凌虐加以定義、保護範圍提高到未滿18歲、規定因而致死、致重傷加重刑度的特別規定。之後,虐童致死的情況,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殺人罪的刑度幾乎相當。
第二,重罪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是指當犯罪發生後,國家在多久的時間內,可以追究犯罪責任的期限。過去,像殺人這種重罪,時效是30年。但人命關天,為了有效追訴犯罪,這次修法我們把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取消追訴權時效。像是殺人、虐童致死、傷害致死這些重罪,只要發生死亡結果,無論兇手逃亡多久,國家都可以追訴。
三、取消以業務加重刑度的罪名,加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
過去平平都是開車,計程車或是貨車司機,肇事後的過失傷害刑責比一般人來得重。這次修法,我們把業務過失犯的罪名刪除,但同時也把一般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調高,讓法官可以視個案情節更妥適的量刑。要請大家特別注意的是,發生車禍的過失傷害罪,原本刑度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改為1年以下;若是車禍發生死亡的結果,修法後刑度為五年以下;
這次的修法雖然整體刑度提高,但目的是為了構建更安全的社會,保障兒童少年免受虐待。讓我們一起用心呵護國家的幼苗,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天下的媽媽們更安心,兒少更安全!
https://www.storm.mg/article/1270492?srcid=73746f726d2e6d675f61306334356165646235656261376138_1557535670
車禍過失傷害期限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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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委託、諮詢專線:09534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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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期限 在 [車禍] 告訴期限最後一天?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已查過估狗卻有兩種說法,車禍的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期為半年。
有一說是:民法120條第I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車禍於民國99年9月21日報案當天起算,六個月告訴期,民國100年3月21日為期間之終止。
民國100年3月22日凌晨提告訴即屬告訴逾期,刑事訴訟法252為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也就是說在100年3月21日當天提告,等於是最後一天。
另有一說則是,99年9月21日起算,最後一天是100年3月20日當天為最後一天。
1.想請問正確日期到底是以哪一天為準?
2.會有此一問是因為朋友因與人雙方機車擦撞,皆受輕傷,但屢次調解不成,
金額不大,但對方表示沒錢只能幾千塊和解不然就互告吧。ps朋友一整個傻眼!
但卻又擔心如若提告。雙方提告傷害後,兩敗俱傷又吃前科,想請問如果要在最後期限
再提告,才能致使我方可以不用吃上傷害官司的話。正確日期應該是哪一天?
3.最後一問是,一般跟警察提告,通常警察都會通知對方,某某人對你提出告訴,要對方
到案說明,所以才想了解最後的正確提告日期。以防警察當天通知對方也到局提告。
在此先感謝法律版大大,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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