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轉型正義,到底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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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目的如下: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然而在推動之前,我們必須要先來釐清真相,才能有轉型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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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真相呢?
轉型正義透過釐清加害行為並進行評價,使加害行為及加害者浮現。畢竟要先有真相、咎責、才會有和解。
追究加害者責任,是為了還給被害者正義公道;也是為了鞏固法治、深化民主、保障人權,確保未來不會發生同樣的事情。
在釐清、評價過往威權統治時期歷史事實的過程中,不論方式為何,審判、紀念碑或儀式等,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教育社會公眾。
而唯有民主政權不輕忽歷史,才不會使得前政權的錯誤被輕輕放下,成為前政權脫免罪責的幫兇。
然而在過往的歷史中,因為台灣民主轉型的寧靜,導致轉型正義的被忽略,隨者時間越來越久,加害者模樣不僅更加模糊,似乎讓更多的加害者更因此不需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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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真相難以挖掘......
雖然真相難以挖掘,但有相關的法制讓真相有露出的可能性。
例如 2019 年通過的《政治檔案條例》,就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若相關機關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可處最高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不僅如此。
促轉會即在 2020 年的 2 月設置「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https://twtjcdb.tjc.gov.tw/)」,民眾除了可上網查詢政治案件的受審情況外,同時也可藉此分析戒嚴時期壓迫體制的加害者與參與者。
這個資料庫掌握當時軍審侵害人權的情況,歷時一年多檢視政治檔案,並統計受裁判人姓名與人數,及識別參與案件審理的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等人的姓名與職稱。
而這些名字,有些已經不在,但有些仍然位居高權,身為一般民眾,我們究竟可以怎麼樣來思考這件敏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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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那麼久了,還要負責嗎?
許多人認為,事情已經過很久了,過去的事情就不用負責了,但另一方面,我們對於「現今」社會上發生的悲劇,卻又帶著一定要追究的態度。
這背後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於我們能不能知道「加害者」,因此透過資料庫,我們可以慢慢讓具體的可能加害者形象浮現,知道誰在那個威權時代做出服膺威權的事情。
可能是故意,當然也可能是服從。
但至少對於過去那種簡單且廉價的「集體」形象,可以有新的衝擊,也就會重新建構「追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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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能做些什麼?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的,身為一個公民,我們可以盡可能去了解更多的真相,以及各國的作法。
促轉會所做的「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https://twtjcdb.tjc.gov.tw/)」,裡面有許多的資訊,讓大家了解受害者,以及哪些可能的加害者。
以及「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討論會議網站(https://identify-tjc.com/)」,上面有為什麼要做轉型正義,以及世界各國怎麼做轉型正義。
讓我們先從最基本的資訊,來進行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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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軍事審判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過往的歷史中,因為台灣民主轉型的寧靜,導致轉型正義的被忽略,隨者時間越來越久,加害者模樣不僅更加模糊,似乎讓更多的加害者更因此不需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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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真相難以挖掘......
雖然真相難以挖掘,但有相關的法制讓真相有露出的可能性。
例如 2019 年通過的《政治檔案條例》,就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若相關機關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可處最高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不僅如此。
促轉會即在 2020 年的 2 月設置「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https://twtjcdb.tjc.gov.tw/)」,民眾除了可上網查詢政治案件的受審情況外,同時也可藉此分析戒嚴時期壓迫體制的加害者與參與者。
這個資料庫掌握當時軍審侵害人權的情況,歷時一年多檢視政治檔案,並統計受裁判人姓名與人數,及識別參與案件審理的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等人的姓名與職稱。
而這些名字,有些已經不在,但有些仍然位居高權,身為一般民眾,我們究竟可以怎麼樣來思考這件敏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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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那麼久了,還要負責嗎?
許多人認為,事情已經過很久了,過去的事情就不用負責了,但另一方面,我們對於「現今」社會上發生的悲劇,卻又帶著一定要追究的態度。
這背後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於我們能不能知道「加害者」,因此透過資料庫,我們可以慢慢讓具體的可能加害者形象浮現,知道誰在那個威權時代做出服膺威權的事情。
可能是故意,當然也可能是服從。
但至少對於過去那種簡單且廉價的「集體」形象,可以有新的衝擊,也就會重新建構「追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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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我們該怎麼追究?
法律白話文運動受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託辦理「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公民會議」:
(報名皆在本週日截止)
高雄場 2021/2/7 (日)
地點:TCCC台灣文創訓練中心-高雄信義館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3樓之3
台北場 2021/2/27(六)
地點:社會創新實驗基地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99號(暫定)
透過案例,呈現在威權時代下的「加害者」,來和其他公民一起討論,他們真的是加害者嗎?發布命令的人是加害者嗎?執行命令的人是加害者嗎?刑求的人是加害者嗎?
如果是加害者,他們應該要受什麼樣的處罰?要被刑法處罰?要被懲戒?或是其他處置方法?
這個社會,需要你的意見!一起來成為推動台灣轉型正義的一份子!
報名連結:https://bit.ly/3bNz2rW
更多轉型正義資訊:https://identify-t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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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到韓國瑜批評國軍,因為沒有軍法、是「太監穿西裝」,深感韓國瑜的無知,也令人憤怒!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的說法完全錯誤。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完全無知。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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