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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跟我這樣說 - 「監護宣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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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15保險法第107-1條實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該條文指出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僅需支付喪葬費用
該喪葬費用為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現今的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
也就表示此筆喪葬費用為61.5萬(隨CPI調整)
此舉是保障受監護宣告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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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聽過「禁治產」這詞
在2008年民法修正時,將「禁治產」調整
改由「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兩個級別
講白話文的話,監護宣告是對重度精神障礙者
輔助宣告是對輕度、中度精神障礙者
讓法院限制其相關的行為能力
當然也可針對罹患失智症的人進行宣告
以下方圖表來進行說明
監護宣告者沒法從事表框內的六項行為
輔助宣告者,經由輔助人同意可從事
上述講的都是成年人,那幼童呢?
大家不用擔心,因為民法第13條載明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簡單的說未滿七歲,本身即受監護宣告
滿七歲未滿廿歲成年,本身即受輔助宣告
不過常常有些人把不動產過戶給孩子
在孩子未滿廿歲時,大人能夠有把關的效力
因為處分不動產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是小孩子滿廿歲,成年後該怎麼辦呢?
這裡又要搬出一個名詞「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會載明在所有權部的其他項
也就是說所有人權要做移轉時
需經由登記請求權人准許,否則無法移轉
不過徵收、法拍或強制執行的話
預告登記也是無效的
如果親友,會碰到下述六項行為而遭受損失
那麼四等親內或同居事實的狀態下
都可向法院申請宣告限制其特定行為能力
這樣就不用提心吊膽的想著
某天親友會因詐騙,連帶的自己也成新聞主角
那麼您也可以睡著好覺了,晚安囉~
輔助宣告處分不動產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如何保障其權利?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下)
孫小萍律師
若該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律另有規定「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5條之1)。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是在從事一些法律行為時須要經輔助人同意,例如為不動產的處分、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借貸、贈與、信託、打官司......(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此時,無須再經法院許可,但有利益衝突時,還是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2項),且輔助人也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準用民法第1102條)。
在實務上曾發生已成年之親屬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外受騙上當,致財物受損或誤當人頭,直到有債主上門,家人才發現其被騙簽了法律文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障礙者之權益,可以充分利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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