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廠,政府還在消極應對?
據近日媒體報導📰,中共持續利用 #軍民兩用融合發展 方式,透過民間廠商引進美國軟體設計、台灣生產製造(台積電、世芯)的先進晶片與儀器 #轉為軍事用途,反使用這些晶片技術和算力在超高音速武器取得優勢!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灣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政府做了什麼應對與部署?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此回應卻僅表示:「台灣設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只要符合產品類別的廠商,出口前都要向貿易局遞出申請,台積電、世芯都有按照規定申請出口許可,符合管制規定」以及「高科技貨品在今年出口量大增,會再請貿易局多安排教育訓練」。
這樣的消極回應,實在讓虹安有些失望與憂慮😔
如果符合我國管制規定卻還是發生這樣的憾事,不就代表目前台灣對於相關科技產品出口防範漏洞甚多、需要改進?難道沒看到美國商務部第一時間就以從事活動有悖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為由,將飛騰等7家中國企業與機構列入出口管制的 #實體清單(黑名單)?(https://bit.ly/3wGqpYe)
❓ #台灣的管制清單與方法夠用嗎?
台灣必須思考,我們的出口管制清單,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是否應該做滾動式調整、新增關鍵實體清單,以及會否影響到我國對外經貿發展,在在都已經成為 #國安層面 的議題。
早在去年12月11日院會總質詢、今年3月11日教文委員會質詢科技部以及3月17日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中,虹安都已經多次提醒,面臨中美科技戰方興未艾, #台灣產業與台商夾在中間風險遽增,經濟部與科技部是否要跟進以實體清單制定「#基礎科技關鍵設備清單」,以保護我國科技產業經濟命脈與國家安全?
以美國的《#出口審查禁令》(EAR)為例,當中對於出口管制對象和物品,包含產品製造的中途都會列管,如果該產品來自美國原產產品或技術成分或美元價值達10%或25%,就分別對應不同的條文並需要申請許可證。
然而,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及相關管制規範,過於跟從國際上的相關協議及原則,如「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等, #缺乏從台灣本位出發的科技管制與防範思考。
💡 #台灣積極因應中美科技戰的思考
台灣是海島國家,#高度依賴國際貿易 維⽣,在全球貿易競爭下,出⼝管制的議題無法避免。⽬前世界各國各⾃建立了出⼝管制規範,如美國早就積極建立了新興科技的管制清單🔒,並依此建立的出口的管制規範;
而面臨美國的技術圍堵,中國除了列出自身受限的35項科技技術「#卡脖子清單」🔏、思考尋求突破並追求技術自主以外,同樣也制定了與美國規則平⾏的出⼝管制規則,幾乎就是為了反制美國(類似於若因美國出⼝管制規範⽽不出貨給中國企業,會成為中國管制清單上的被制裁企業),⽽其他各國除了立⾜於⾃⾝的出⼝貿易進⾏規範外,也會參考美國或中國的管制規範,進⾏⼀定程度的選邊站。
台灣多數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佔有要⾓,但也同時處於產業鏈中段,在中美出口制裁的夾擊下,恐將⾯臨上下游進出⼝不同的需求壓⼒,為確保台灣產業繼續提升與保有全球競爭⼒,在這個議題上政府最基本可以做的事,是 #如何幫助企業 去了解美國的EAR及中國的相應出⼝管制政策(特別是美國),以及建立⼀套可以簡易查詢的標準或窗⼝,讓業者可以很容易地去了解出⼝的貨品是否會違反貿易管制。
例如:由相關進出⼝貿易權責單位協助建立對於ECCN碼的判讀機制(從出⼝的項⽬類型做基本的判讀),⼜如建立專業窗⼝,進⾏EAR規範的解讀(因EAR規範非常複雜,就像⼀本大辭典,業者出⼝的貨物的規格是否屬於管制商品,就必須個案查詢)。
💼 #產業界的反應
⽽⽬前國內相關的機關均沒有設立類似的單位或⼩組,而是將這些責任交由企業或業者⾃⾏負責。然⽽,企業有⼤有⼩,⼤型企業或許具有⾜夠的成本或資源可以在內部建立合規機制,但大多中⼩型的企業因為⼈⼒及物⼒的資源限制,恐難以自行建立相關機制,因此往往無所適從😣,或只能抱持僥倖⼼態🙃
若從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及經濟命脈的角度,#建立出口貿易的判讀機制 以及 #建立我國的出口貿易管制清單,將有助於瞭解我國關鍵技術流出的品項及對象,協助企業避免制裁,並對我國對向外流出的關鍵技術進行更嚴格的把關。此將有助於台灣對營業秘密,核心技術,軍事安全等重要經濟及國安問題的維護。
要點滿台灣價值、保護台灣永續安全發展,政府應更積極拿出實際作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及商業利益,而不是只用一句「廠商會符合新規定」就可以解決的!
📒延伸閱讀:
1⃣️【虹安問政】📺挖角人才、竊取技術,營業秘密法速修法!
2021/3/17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Q-9BFr5EzY
2⃣️ 行政院總質詢:「美中經貿對抗,台灣產業優勢何在?」
https://www.facebook.com/DrAnnKao/posts/481093109955755
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http://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4⃣️實例解析「美國出口管制法」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02&pid=6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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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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