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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校長堅持的「軍警不入校園原則」:ttp://bit.ly/2NT3kgo
讓我想起我大二那年初學刑事訴訟法時,老師提起的2001年 #成大校園MP3事件。
而這件事情,不只是司改團體撿到槍,
也引發學界廣泛討論,以及學生團體的抗議。
當時司改雜誌關於這議題討論的文章,現在在網路上都還找得到,例如:http://bit.ly/2KtKR8m
我進大學時,這件事情已經過了好多年,從我第一天學法律那天開始.「搜索法官保留原則」似乎就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但老師們上到搜索權都會提這件案件,#這件案件本身就是個很好講的笑話,而且可以一併談搜索權法官保留的歷史、要件、必要性與範圍。
這也是我過去擔任檢察官的日子裡,不斷強調「#檢察官應該對於僅存的拘提權與鑑定許可權自我節制」的原因。
此外,就算是法官保留的搜索等權力,在檢方也有核票審查義務,我認為,檢察官的角色就是幫助法官過濾有問題的聲請案件,double check的工作,內勤二應該更加謹慎。
就我的經驗而言,法官對於警方的作業距離太遙遠,很多法官根本不懂警方的一些「眉角」,只有懂警方的檢察官擔起監督者角色,才能讓刑事訴訟程序變得更好、案件辦得漂亮。
也許當下,恪遵刑事訴訟法的使命,會成為某些價值扭曲的人認為「破壞(扭曲的)檢警關係的罪人」,但從歷史脈絡來看,到底嚴格核票是檢察體系的罪人,還是那些搞出成大mp3案件、冤獄、夜奔總統府導致通保法修惡……的那些老檢、大檢們才是罪人?
回到校園搜索、拘捕,如果有人犯罪,被告本身或證據藏匿於校園,到底能不能搜索與拘捕?
其實並非絕對不行,
#關鍵還是在於刑事訴訟法的要件,而大學自治本身則是必要性應考量的,這些都是檢察官考量聲請搜索票範圍、法官考量是否核發的關鍵。
以上面講到的那件毒品搜索案為例,不能因為推測被告住在某棟樓,就把整棟樓、整層樓不相干的房間通通搜光光,所以校園與宿舍區當然也不能這樣搞。
此外,依照台灣的實務慣例,在不影響偵查不公開與偵查順遂的狀況下,最晚在執行的那一刻,要通知校方,避免造成學術環境不必要的紛擾與驚慌。
所以,我不能理解香港到底是什麼狀況。
不只我不能理解,這幾天也有一些員警在問我:「奇怪,大學不是原則上沒有經過校長或學務長同意,不能衝進去嗎?」「我以為大學不能亂衝是理所當然耶!」
我笑笑地告訴他們:你們說的沒錯,因為你們被自由法治教育的把這些觀念視為理所當然,你們的良知與法律觀念也告訴你們不能亂搞,但有些地方,講這些道理是講不通的,#而這正是人與畜牲的區別。
還有員警跟我開玩笑:「如果是我們幹出這等事情,妳會電死我們吧?」
然而面對香港如今的亂象,#檢察官像死人一樣不知道在幹什麼,這也是讓人百思不解之處。
我想,這就是檢察獨立的必要性、檢察官「司法屬性」的重要性吧!
節錄自〈【談強制處分權與大學自治的關係】從搜索權回歸院方談起,到強制處分必要性、範圍與大學自治之關聯〉
全文參見 Hsin-Yin Wu:
http://bit.ly/32MN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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