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 不要再拖了!
酒駕防制修法是長期民眾相當關心的議題。尤其酒駕事件頻傳,造成許多令人心碎的憾事。防止酒駕幾乎可說是全民共識!
2017年時代力量就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正草案」,2018年就經過數次協商,且取得各黨團共識,但直到今天,部分黨團仍未簽字同意,台灣長年待解的酒駕肇事,依然沒有被處理。
時代力量期望在今天的院會上就能完成二、三讀,因此我們提出要將社會高度重視的酒駕法案列為第一優先法案,但最終表決未過,仍維持第14案(本日討論事項最後一案),我們黨團尊重院會決定,仍能在今日院會結束前完成立法。
豈料,在早上10:35處理完討論事項第6案後,主席突然宣布休息,下午五時處理臨時提案,❗️完全放生第七案以後的討論事項,然而距離院會開通知會議結束時間六時,仍有七個半小時❗️
雖然蔡其昌隨後也在臉書開直播回應《道交條例》在朝野黨團間根本還沒有共識,和會場是否休息、和議案排在什麼順序無關,自己僅身為會議主席實在無法處理,蔡強調同樣支持嚴懲酒駕,盼法案快過,促黃國昌趕快去找各黨協商,不要只會來修理會議主席。
針對蔡其昌副院長直播的說法,混淆視聽與事實有出入,時代力量黨團做出以下說明:
1. 酒駕防制在2017年4月就在委員會審查完畢,歷經2017年5月、11月、2018年4月、2019年2月四次協商,最近一次協商朝野黨團均有共識,時代力量黨團也已經簽署協商結論。一個大家都有共識,無論行政院或立法院四個黨團均列為本會期優先處理法案,結果卻不處理,這不是拖延是什麼。
2.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1條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議事程序上完全就應該要進入院會。院會裡有多少二三讀法案不是完全達成共識的,也會在院會進行修正動議的提出表決,蔡副院長用慣例當議事規則欺騙民眾。
3. 退一萬步講,如果民進黨團正如主席蔡副院長講「沒有協商結論」就不會處理,那還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程,所以是排假的嗎?這不就是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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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是什麼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近年來警方大規模加強查緝酒駕及毒駕,但根據公路總局統計,從2011年到2017年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也就是汽車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街頭攔查,拒絕停車而逃逸的,平均每年高達5500多件。
為什麼逃逸稽查的案件數一直居高不下?
包括俊憲在內,許多委員及警政署都認為,原因之一在於現行道交例第60條,對於不依規定接受稽查逃逸者的罰鍰,只有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跟同法第35條拒絕酒測、毒測者的罰鍰9萬元相比,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讓心存僥倖的駕駛人在被攔查時,乾脆直接跑給警察追,藉此來躲避藏毒等其他更重的刑責。
而駕駛人因酒駕、藏毒或其他原因畏罪逃逸,往往加速行駛,無視交通號誌,闖紅燈、逆向、超速樣樣來,引發警匪追逐,不僅嚴重影響道路安全,甚至導致用路人及執勤警員重傷及死亡。
因此,俊憲也提出修法,針對遭攔查拒停而逃逸的罰則,由原本的3千至6千,提高至3萬元至9萬元;其次,若因逃逸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照2年;再者,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另外,據警政署資料,台灣2017年1,434件死亡車禍事故,若以肇事駕駛年齡層分析,佔比最高的是70歲以上的高齡駕駛,每10萬人有9.37件,因此公路總局去年7月1日起實施的「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對於改善交通安全至關重要,目前辦理率39.45%仍偏低,俊憲要求公路總局更積極宣導,尤其是在偏鄉,應該積極辦理結合各鄉區衛生所辦理體檢、認知功能測驗及換照的服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是什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19日晚間
於北市市民大道遇到酒駕臨檢,
但他把自己鎖在車內,拒絕警方盤查,
警方後來開出9萬元罰單並吊銷他駕照,
事後劉男提告抗罰,
法院一審認為警方不該把不服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
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判決一出,警界為之譁然,
認為如果每個開車的民眾都這樣做,
以後警察要怎麼抓酒駕?
這個案件涉及兩個條文,
第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第二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一個條文,只適用在"警方設攔檢點"的情況,
1.民眾不停車
2.民眾停車了,但拒絕酒測
那這個案子可不可以用這條?
我說不可以,
警方用這個法條罰錢吊照,是有問題的~
因為這個案件的情況是,
這個民眾還沒到攔檢點,
他就停車了,停在距離臨檢點200公尺的地方,
既然還沒到臨檢點,就沒有第一個條文的適用!
根本沒辦法討論他有沒有不停車的問題,
即使要討論該條要件,
這個民眾根本沒有"不停車"的動作!(他是停車裝睡,有"不停車"嗎?)
警察用這條罰他,是搞錯法條了~
那警察面對這種發生在"非攔檢點"的疑似酒駕情況,該怎麼辦?
法條依據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有無權力攔停並要求駕駛酒測甚至強制離車,
取決於
這輛車是否已經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有的話,警察才可以攔停並要求酒測
(相關法條都有,但警察有沒有合法攔停要求酒測?還是要看具體操作)
問題來了,
何謂會產生危害或易生危害?
具體一點講,什麼叫做異常駕駛?
警察的說法是:
我在前面設攔截點,
這輛車前面開很快,
看到攔檢點就趕快停車在路邊睡覺,
這個就是異常駕駛行為,讓我懷疑他有酒駕~
法院審理後不採,
認為只要該車輛"停車前"
沒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
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警察就不能攔停並要求酒測
進而認定警察該次攔停不合法
對於上面兩個看法,我比較支持警察的說法,
法院檢討該條要件時,
是單純的援引大法官給的標準,
可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標準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大法官給的標準,是一個standard模式,
警察平常碰到的,都是變型!
法院的想法很簡單,
理想狀態是,
警察看到某車有蛇行的異狀,就開車追上去攔停(o)
可是警察碰到的是,
看到某車明明開很快,急急忙忙的要去哪個地方,
看到前面有攔檢點,突然不急了,突然愛睏了,
警車還沒攔他,他就停在路旁zzz,警察敲車窗也叫不醒,
(廢話,裝睡的人怎麼叫得醒?)
這個情況,基本上就是一個變形,
除了標準狀態外,
還有"遇到攔檢點突然停下來睡覺"的異常情況,
如果將前開異常情況考慮進去,
該駕駛的行為,一點都不正常!
如果只檢討"車子停下來前"有沒有蛇行,車速異常,
只會得出一個奇怪的結論,
因為你是硬套,
硬把一個標準的模式去套用在一個變形案件上,
那當然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
即使援用的標準很權威(大法官給的標準喔!),
也沒辦法合理化涵攝過程不夠精準的問題~
ps:
不過我也有一個問題,
就是警察為甚麼不破窗強制其離車?
既然你警察已經認定這個人行為異常(疑似酒駕,才會有此閃躲動作),
那依照第8條第2項,警察是可以強制其離車的,
他可以裝睡,警察也可以破窗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
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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