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修正草案,於5月20日送出提案時收到許多建議,在與相關單位與團隊討論後,已於5月21日Facebook粉絲專頁與大家說明會再經過多方研議與探討,盼社會對話以及嚴謹的立法過程,讓未來的警民合作取締交通違規能有更趨完善的機制。
近期於批踢踢實業坊與Facebook平台有相關不實謠言,大家可在立法院法案查詢裡了解個法案真實內容與進度,另有許多人詢問為何當初要提出此修正草案,主要是歐珀從警政署得知交通違規的民眾檢舉案件從106年到108年呈現大幅增加態勢,警方對檢舉案件須善盡查證責任,而民眾檢舉案件增加,相對執法人員的負擔也增加,從而提出本次修正。
看過真實提案內容的大家都知道,立法意旨絕不是鼓勵民眾違法,也沒有限制民眾檢舉的權利。本案進度為委員會議程待審,在尚未釐清相關的爭議前歐珀不會送出排審。感謝社會各界多所指教,這是台灣多元聲音的可貴,但在享有自由的同時,歐珀衷心希望大家可以辨認訊息的真假,並理性討論,謾罵與盲從不會讓社會變得更好。最後歐珀與團隊會以各界的意見為基礎,釐清相關的爭議,至盼完整的立法能給社會帶來更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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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條修正草案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感謝你們的聲音與建議,我們會再好好研議與探討❗️
本次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修正草案之提出,主要是歐珀得知交通違規的民眾檢舉案件從106年到108年呈現大幅增加態勢,經向警方了解,檢舉案件量大增確實造成警力負擔,從而提出本次修正。
這次提案社會各界多所指教,歐珀表示感謝,這是台灣多元聲音可理性探討的可貴,但歐珀也要特別澄清,這次立法意旨絕不是鼓勵民眾違法,也不是限制民眾檢舉的權利,基於微罪不舉原則,若非惡性重大違規,希望經過社會對話以及嚴謹的立法過程,提出解決民怨的提案供各界理性思辨,讓未來的警民合作取締交通違規能有更趨完善的機制。
本案已正式獲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待審,尚未經過立法審查過程,歐珀身為提案人,基於對連署人的尊重,會邀集這次連署人共同探討,並以各界的反應為基礎,釐清相關的爭議,至盼完整的立法能給社會帶來更進步的力量。
附上警政署意見表示供參:
106年至108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由291萬餘件成長至391萬餘件,為避免舉發錯誤影響民眾權益,警察機關受理檢舉案後,須派員至違規地點查證,審查違規屬實後始得舉發,故警察人員處理檢舉案件所需時間,遠高於警察人員當場攔檢舉發違規之時間。
近年交通違規檢舉件數驟增,相關受理、審查、回復及舉發等作業,確已造成警察機關龐大工作負荷。
為減輕警力負擔,委員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條文,提供交通部及警政署等行政機關評估,委員將督請相關行政單位妥適研究如何修正相關條文,俾使民眾檢舉方式能發揮彌補警力不足、協助改善交通安全及秩序之作用,而非造成警力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