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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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
選任辯護人委任狀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黃錦嵐 (前資深司法記者)
11月9日、10日,聯合、中時兩報接連報導一則新聞: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因不滿年金改革,怒辭檢察官,獲親民黨提名參選立委。觀察報導內容,王全中義正辭嚴,痛罵政府的年金改革「再野蠻也不能這樣,良知被扭曲」,讓他無法申請提前退休,因此,他看不下去,也等不下去了,抱著淑世理想,不管選舉結果怎樣,希望更多人認同他的理念,有機會進軍立法院。
乍看這則新聞,這位檢察官給人的第一印象似乎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人,不由得肅然起敬,可是,一經細察赫然發現:兩報隻字未提王合中去年底因「用餐爭位子而打人」犯傷害罪被判罪處拘役55天,被送評鑑、送監察院的事實;再探訪司法風評,更發現他不僅曾因素行不良(疑犯賭博罪)被警大退學,改唸輔大法律系、考上司法官之後,擔任檢察官期間,「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歸根究底,原來,他是在司法界混不下去,才退下去當律師,竟然敢說是為了反年改才退下去,如此欺世盜名,臉皮真的有夠厚!
壹:警大不要,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
首先,應先談談王全中的「素行不良」─疑有賭博前科,遭警大退學處分一事。據資深法界人士透露,王全中曾唸警大正期班,在大三或大四的寒假,因在公園內以撲克牌賭博,被起訴判刑(罰金刑),校方考核他在校表現,連留校察看的機會都不給,即逕行處分退學。資深法界人士研判,普通賭博罪,只是微乎其微之罪,假若沒有其他事由,一般不致於處分如此嚴厲,因此,王全中應該是「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校方不為已甚,才利用此一輕微的司法案件,讓他走人,一了百了。
筆者在此說王合中「疑有賭博前科」,只是謹慎保守說法,以提供訊息者而論,有的來自王合中的檢察前輩,有的來自審判資歷逾35年的資深法官,筆者即可確信為真,但因事涉大約30年前的舊事,相關起訴、裁判資料難以查考罷了。 相較於警大的退學處分,筆者認為,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門檻似乎也太低了點。一名被警大退學的學生,後來考上司法官特考,歷經受訓、結業(第39期)、分發,他的操行素行竟然都沒有受到質疑,警大的退學處分,也未被列入考核,更甭說淘汰了,連警大都不要的學生,不可思議,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司法風紀積年不振,備受詬病,究其根源,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機制不彰,難辭其咎。
貳:王全中的「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傷害案可證
王全中就讀警大當時的「人格特質方面」是否有異狀?目前已難查考,不過,從台中地院去年12月25日判決的王全中傷害案(106年易字第3060號),卻可以看出王全中的人格特質確實有異狀。
據台中地院認定的事實,王全中於105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許,在台中市某「麥當勞」餐飲店用餐時,認為椅子是給人坐的,因不滿許姓男子以物品佔座位,與許姓男子爭執之後,竟自許姓男子的背後,握拳敲捶許姓男子的右後肩2至3下,致使許姓男子的右後側肩膀受瘀青、紅腫之挫傷。許姓男子挨打之後,立即報警、驗傷。
檢察官是根據現場目擊證人及麥當勞監視器等證據,認定王全中涉嫌傷害罪,台中地院也認定王全中確有傷害許姓男子的不確定故意,以傷害罪判處王全中拘役55天。
從本案的爭執原因,王全中處理爭執的方式,簡言之,是「用餐因爭位子而打人」,其行徑難道不像個「流氓」嗎?如此的人格特質能說沒有異狀嗎?姑且不論105年11月王全中是現職檢察官身分,即使是一般人格特質正常的人,遇到類似情形,都不會以拳頭來解決紛爭,遑論是從背後「偷襲」!
再從這件傷害案的審判過程觀察,王全中不斷出招擾亂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讓法官當然忙不完,其行徑難道不像個「訟棍」嗎?,這也突顯出他人格特質異狀的另一面。
在台中地院審判時,王合中先後聲請法官迴避2次,第2次聲請,更是在審判期日當庭─即宣判前21天提出,另外,還有委任自己為選任辯護人、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聲請輔佐人、更正筆錄,案情如此單純、事證如此明確的傷害案,他竟然有辦法拖延訴訟1年3個月,台中地院才能判決,真服了他!待上訴台中高分院之後,王全中又重施故技,還是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今年6月才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仍在台中高分院審判中。
據資深庭長轉任律師王炳梁的非正式的統計,迄今為止,用司法院官方系統檢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就出現18則與王全中有關的判決及裁定,其中,台中地院有12件,台中高分院5件,最高法院1件。
為了一件證據如此明確的傷害案,只輕判拘役55天,且易科罰金即可了事,王全中竟然不思儘速了結脫身,他還膽敢喊冤,堅稱絕沒打人,身為檢察官,如此濫訴好訟、拖延訴訟,簡直是在「製造法官的工作機會」,如此人格特質能說無異狀嗎?
參:餘論─「厚黑學」從未絕跡江湖
距離總統、立委大選日越來越近,政治人物亂開支票、信口雌黃的欺世盜名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這讓筆者聯想到民國初年三大奇書之一「厚黑學」。「厚黑學」的要旨,一言以蔽之:要成大功、立大業,心要夠黑,臉要夠厚。如今,奉行「厚黑學」的人,仍未絕跡江湖。
仔細察考這些參選者,即可發現,在諸多冠冕堂皇的立論主張的背後,不止可以發現「信口雌黃」的「草包」,最著名的當數國民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韓國瑜,也經常可以看到「欺世盜名」的「無恥之徒」。親民黨提名的台中立委參選人王合中,即是其一,這些人,雖然口不說厚黑,卻是虔誠的厚黑教徒。
韓國瑜的事蹟,名嘴評論很多,筆者無意狗尾續貂,僅以王全中為例,他曾被警大退學,曾犯傷害案,曾被判處罪刑,都是有資料可查的,即使事過境遷,難有資料查考,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學、同事、前輩、長官都還在,怎麼可能容許他如此「信口開河」、「欺世盜名」?最近幾日,在社交網路上,討論王全中的聲浪頗高,筆者前述:「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即是其一,究竟其中詳情為何?假若王全中繼續自吹自擂,總會有人看不下去出面揭發的,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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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警大不要,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
首先,應先談談王全中的「素行不良」─疑有賭博前科,遭警大退學處分一事。據資深法界人士透露,王全中曾唸警大正期班,在大三或大四的寒假,因在公園內以撲克牌賭博,被起訴判刑(罰金刑),校方考核他在校表現,連留校察看的機會都不給,即逕行處分退學。資深法界人士研判,普通賭博罪,只是微乎其微之罪,假若沒有其他事由,一般不致於處分如此嚴厲,因此,王全中應該是「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校方不為已甚,才利用此一輕微的司法案件,讓他走人,一了百了。
筆者在此說王合中「疑有賭博前科」,只是謹慎保守說法,以提供訊息者而論,有的來自王合中的檢察前輩,有的來自審判資歷逾35年的資深法官,筆者即可確信為真,但因事涉大約30年前的舊事,相關起訴、裁判資料難以查考罷了。 相較於警大的退學處分,筆者認為,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門檻似乎也太低了點。一名被警大退學的學生,後來考上司法官特考,歷經受訓、結業(第39期)、分發,他的操行素行竟然都沒有受到質疑,警大的退學處分,也未被列入考核,更甭說淘汰了,連警大都不要的學生,不可思議,司法官訓練所竟然敢要,司法風紀積年不振,備受詬病,究其根源,司法官訓練所的考核、淘汰機制不彰,難辭其咎。
貳:王全中的「人格特質方面有異狀」?傷害案可證
王全中就讀警大當時的「人格特質方面」是否有異狀?目前已難查考,不過,從台中地院去年12月25日判決的王全中傷害案(106年易字第3060號),卻可以看出王全中的人格特質確實有異狀。
據台中地院認定的事實,王全中於105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許,在台中市某「麥當勞」餐飲店用餐時,認為椅子是給人坐的,因不滿許姓男子以物品佔座位,與許姓男子爭執之後,竟自許姓男子的背後,握拳敲捶許姓男子的右後肩2至3下,致使許姓男子的右後側肩膀受瘀青、紅腫之挫傷。許姓男子挨打之後,立即報警、驗傷。
檢察官是根據現場目擊證人及麥當勞監視器等證據,認定王全中涉嫌傷害罪,台中地院也認定王全中確有傷害許姓男子的不確定故意,以傷害罪判處王全中拘役55天。
從本案的爭執原因,王全中處理爭執的方式,簡言之,是「用餐因爭位子而打人」,其行徑難道不像個「流氓」嗎?如此的人格特質能說沒有異狀嗎?姑且不論105年11月王全中是現職檢察官身分,即使是一般人格特質正常的人,遇到類似情形,都不會以拳頭來解決紛爭,遑論是從背後「偷襲」!
再從這件傷害案的審判過程觀察,王全中不斷出招擾亂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讓法官當然忙不完,其行徑難道不像個「訟棍」嗎?,這也突顯出他人格特質異狀的另一面。
在台中地院審判時,王合中先後聲請法官迴避2次,第2次聲請,更是在審判期日當庭─即宣判前21天提出,另外,還有委任自己為選任辯護人、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聲請輔佐人、更正筆錄,案情如此單純、事證如此明確的傷害案,他竟然有辦法拖延訴訟1年3個月,台中地院才能判決,真服了他!待上訴台中高分院之後,王全中又重施故技,還是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今年6月才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仍在台中高分院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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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的事蹟,名嘴評論很多,筆者無意狗尾續貂,僅以王全中為例,他曾被警大退學,曾犯傷害案,曾被判處罪刑,都是有資料可查的,即使事過境遷,難有資料查考,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學、同事、前輩、長官都還在,怎麼可能容許他如此「信口開河」、「欺世盜名」?最近幾日,在社交網路上,討論王全中的聲浪頗高,筆者前述:「狗皮倒灶的事族繁不及備載,凡是擔任過他的主任、檢察長的人,都領教過。」即是其一,究竟其中詳情為何?假若王全中繼續自吹自擂,總會有人看不下去出面揭發的,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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