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兒推輪椅運母屍逛大街現場
驚悚影片曝光!死者斜倚沒人察覺
台中市3月驚爆兒子丟包母親案!3月22日深夜,一名男子用輪椅將母親推到公園丟棄,隔天白天運動民眾發現,一度以為睡覺街友,趨近一看,發現是女屍,嚇得報警處理;警方找到推輪椅李姓男子為死者兒子,他雖然承認遺棄母屍,接著卻「人間蒸發」,檢警至今拘不到人,讓案情更撲朔迷離。
《蘋果新聞網》獨家找到李男(54歲)丟棄老母(84歲)監視器畫面,影片中李母坐在輪椅上,穿連帽外套、頭上戴帽往左偏、一動也不動,讓人直覺她當時是否已死亡。
記者反覆觀看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母子從大忠南街一處巷弄出來,在附近巷弄進出徘徊多次,接著才沿著大忠南街前往麻園頭兒童公園,沿路有多輛機車擦身而過。
其中一處路口斑馬線,李男母子甚至從停等紅燈機車騎士前方經過,但沒有人發現有輪椅上李母異狀。李男將母親推到公園後,棄置溜滑梯平台,觀察約5分鐘時間,推著空輪椅轉身離開。
3月23日上午9時許,警方獲報到場,發現李母已氣絕,經調閱監視器,直到3月30日才找到李男,他到案供詞反覆,一下又說推媽媽到公園散步,一下又改口,指發現媽媽沒有生命跡象,緊張不知如何是好,才將媽媽推到公園棄置。
案發地民權所所長劉松吉指出,李男用輪椅推著母親到公園,隔天一早9時許,民眾發現報警,警方先以無名屍調查,調閱監視,3月30日確認死者身分找到李男,偵訊後,將他依遺棄、毀棄損壞屍體罪嫌送辦。
讓人意外的是,李男警訊後離開派出所,竟然就人間蒸發,不僅31日檢察官相驗,沒有依通知到場,連後續開庭也不見人影,檢察官最後開出拘票抓人,但李男戶籍地公益派出所警方,抓了7天竟還抓不到他。
台中市社會局表示,李母領有老人國民年金,無身障身分,全家皆無福利身分,也無保護案件通報紀錄。
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侯淑茹指出,經調查,老婦人被推到公園前已死亡,該案定調非老人虐待案件,「李姓男子可能在媽媽死亡後不知道怎麼處理,因此就把媽媽推到公園去,因家人有喪葬補助需要,社工已幫忙連結民間慈善團體給予協助。」
律師陳惠伶表示,檢察官合法傳喚,李男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此檢察官才開出拘票拘提,警察拘提不到他後,在法律上就會進行通緝,「被通緝為有逃亡事實,屆時他被裁定羈押機會將提高。」
陳惠伶說,遺棄致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名媽媽被兒子遺棄前如還有生命跡象,李男因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依法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果李母被遺棄公園前已經死亡,李男涉嫌遺棄屍體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遺棄者是遺棄人母親,李男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地方中心陳世河/台中報導)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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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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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情恐嚇他人(法律上叫做「惡害通知」),而且讓對方感到害怕。
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人對鄰居丟死蟑螂並罵「最好不要出門否則殺你全家」,被法院判決成立恐嚇罪(但重點是後面那句死全家,丟蟑螂只是輔助)。
跟蟑螂有關的恐嚇行為還有,某個人對鄰居說「我刀準備好了,下來我就給你死」,但後來卻在法院抗辯他其實是在跟蟑螂說「給你死」,法院當然不相信有人會對著蟑螂自言自語卻不殺死蟑螂,所以判決成立恐嚇罪。
丟活體動物的話,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其實是毒蛇,通常是為了討債,而行為人也都成立恐嚇罪(哇靠被丟毒蛇的話我一定嚇到烙賽)。
不過從過去來看,丟蟑螂似乎不會成立惡害通知,畢竟雖然上千隻蟑螂會讓人嚇到烙賽,但距離類似要你去死的恐嚇還有一段距離,恐嚇罪恐怕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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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暴辱?
有人認為,這會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
2020 年,唷如恩為了討債,跑到債務人家丟雞蛋、排泄物和蟑螂,法院認為,丟雞蛋、蟑螂、排泄物算是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而藉這個手段進行侮辱,因此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罪。
當然還是要看當事人怎麼想的,但如果照這個案例來看,強暴侮辱罪滿有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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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丟蟑螂導致餐廳無法營業,也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但這其實也很難成立,當事人如果是要弄裡面的警察,而不是餐廳的話,很難成立強制罪的故意。
如果是要搞餐廳的話,當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要強暴侮辱,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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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有人提到,因為當時是警察的聚餐,所以對警察丟蟑螂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不過,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假設你看到一個下班後在家裡附近遛狗的警察而揍他,因為他這時候並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只會成立單純的傷害罪。
同樣的道理,聚餐中的警察應該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對他們丟蟑螂並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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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想用聽的嗎?最新一集法客電台聊了這件事。
另外母親節要到了,台南一名 58 歲的母親,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 90 歲的媽媽,要求前婚姻所生的子女支付扶養費,不過子女主張該名母親對其子女不聞不問 29 年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法律上,什麼情況子女不需要對母親負扶養義務嗎?若未盡扶養義務,會被告遺棄罪嗎?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https://reurl.cc/q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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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潑蟑螂犯什麼罪?
✓ 和蟑螂有關的判決,司法蟑螂?蟑螂律師?
✓ 司法黃牛是什麼?沒有律師執照可以幫別人辯護嗎?
✓ 關於扶養義務及遺棄罪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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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Podcast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豬小弟一顆心撲通地狂跳,一瞬間兄弟全丟掉!】
這天,吃膩羊肉、紅帽肉的大野狼來到了一片新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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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小弟,可否見死不救?
「啊!這不是最近因為非洲豬瘟!短缺的!肥美、鮮嫩的豬肉的味道嗎?」大野狼眼睛一亮!且讓我來會會這些美味的豬肉們!
「嚄嚄!我是隔壁村逃過豬瘟的朋友!幫我開門!」大野狼在「茅囊簷」外面對豬大哥說。
豬大哥怕的發抖:「我不開!我知道你是大野狼!救命啊!」
「你不開也沒用!你叫破喉嚨也不會有人來救你!你這破屋!我一吹就垮!」語畢,大野狼「呼~」地一吹「茅囊簷」就灰飛煙滅。
豬大哥一路衝到二弟的「木宿衙」去,倆豬瑟瑟發抖。
「別躲了!出來成為上等的松阪豬肉吧!你這破屋!我一撞就倒!」語畢,大野狼加速度一撞,「木宿衙」肢解。
這倆隻豬又即匆匆逃到豬小弟家,小弟信誓旦旦保證「磚陋棟」的品質。
「嗤!你們準備一下自己的肚子肉!等等我就要從那邊吃起!看我弄垮這磚屋!」大野狼撞,暈,且痛,且看起來傻,「磚陋棟」卻沒倒。
聰明的大野狼於是想著從煙囪往下爬,一網打盡。沒想到,沒有感染豬瘟的豬肉就在底下燒柴,電光火石之間,三隻豬這幾日的晚餐,就是上等的狼肉啦!
可是,如果豬小弟今天再也不要/再也不要/委屈自己一秒(更多更詳盡歌詞 在 ※ Mojim.com 魔鏡歌詞網),藉著五月天跟梁靜茹給的豬小弟拋開家庭累贅的勇氣,可以見死不救這兩隻「能撈就撈,能混就混」的豬,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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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賜給你的扶養義務,不能不要!
民法規定的扶養義務可以分成兩類。
其中一類是給直系血親尊親屬(aka 你老母/爹、阿公/嬤)「以外的人」用的、這類的人想要別人養,有兩個條件,一是「要不能維持生活」,並且「沒有謀生能力」。
另一類就是給「直系血親尊親屬」用的,他們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夠了,就算有謀生能力但不去謀生,國家也沒有要卸下你義務的意思。
而當一個人需要被扶養,但是有很多人可以養的時候,民法第 1115 條是有規定扶養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aka 你的不肖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豬大哥、豬二哥肯定有謀生能力,豬小弟完全就是基於義氣以及憐憫開的門。
莫忘世上苦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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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就用刑法料理你!
如果你違背扶養義務,會面臨刑事責任!
刑法第 294 條規定,如果對有扶養義務的人見死不救,就會成立「有義務遺棄罪」;如果他真的死了,那會被刑事責任會更重。
只是這裡有個小小的疑問是,假設今天那兩隻豬可以拿到扶養義務券,豬三弟能不能主張,應該先去找爸媽養大哥二哥,畢竟他自己在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順序在爸媽之後?
法院說可以!不然你當扶養順序的規定是塑膠做的嗎?
不過也有人說不行,認為人都快死了還分扶養順序,很沒道理。所以他們認為,即便扶養義務排在後面,只要見死不救,仍要負遺棄罪的刑責。
那你覺得豬小弟應該要被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