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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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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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的立法意旨:「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不可預料或是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現實生活也陷於困頓……。」有鑑於此,才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換句話說,除了人壽保險之外的其他類型保單,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最好都列入遺產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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