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應該從重量刑,以達嚇阻之效
上周在高雄發生「葉少爺」酒駕撞死人事件,有關酒駕問題再度引發各界關注。雖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已在去年修正加重酒駕之公共危險罪刑度,但是酒駕情形並沒有減緩的趨勢,探究原因,發現法官的裁判量刑太輕可能是原因之一,因此容易形成肇事者的僥倖心態,所以法院在審理酒駕案件時,應考量酒駕對社會安全秩序的影響與被害家屬的傷害,在法律授與之範圍內給予重罰,以達刑罰之目的。另外,我將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法第三十五條,對於酒駕使用之車輛將施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至1年的處分。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在去年底修正,酒駕從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僅加重,且過往酒駕致人死傷都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論處,現在都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量刑加重應該可以嚇阻犯罪行為之發生,但是事實卻不然。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比較今年1至3月底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有飲酒情形者發生有151件,造成156人死亡、63人受傷,和100年度同時期132件,造成141人死亡、36人受傷,不論酒駕肇事的件數、死傷人數都較去年同時期增加,民眾並沒有因為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加重量刑而減少酒駕情事發生。
這情形可能與過去法官量刑太輕,給民眾容易產生僥倖的心態有關,加上新法在去年底才實施生效,所以尚未有適用新法裁判的案例出現,無法給民眾警示的作用。
以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酒駕有關的判決為例,有一案例被告是第4次酒駕,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一案例,被告酒駕撞死人,則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就以這兩案例來看,酒駕者不是累犯就是肇事致人於死,量刑的結果不是得以易科罰金就是緩刑,相信這樣的刑度並無法對民眾產生嚇阻效應,反容易形成僥倖心理。
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應予以尊重,但也建議法院將來在審理酒駕案件時,要考量社會民意對酒駕肇事的觀感以及對法律修正後的期許,關於肇事者是否與被害家屬達成金錢和解,只能作為量刑依據之一,勿讓外界認為金錢和解可以換來緩刑或易科罰金,而輕忽酒駕之嚴重性,所以對酒駕者予以從重量刑,以達懲罰之目的。
由於酒駕者習慣再犯的可能性很高,因此為了遏止酒駕者在被處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有駕駛行為發生,因此擬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法第三十五條,對於酒駕使用之車輛將施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至1年的處分,雖然無法完全避免其駕駛行為,同時也因為牌照會被吊扣,讓借車的人也會更加謹慎,藉此可以減少其使用車輛的機會與可能,希望在雙管齊下,可以避免酒駕肇事之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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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公共危險罪 和解 在 Re: [問題] 被酒駕撞到求償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直接回文。
如果和解,你撤告,他公共危險罪多半可緩刑。
酒駕罰款+吊照+你和解金,他仍可上班換工作。
跟你和解,他沒案底紀錄還能逃過牢獄之災。
這是你們談和解時你可以強調的籌碼,花錢消災。
和解時不必理會鎮公所或區公所或法院調解委員,他們的說詞你聽聽就好,完全沒影響或參考價值,大部分是嘴炮豬隊友(對雙方都是)。
如果沒和解,你提告,刑事附民事求償我前幾篇說明過,有不明白的再補充。
除非你傷勢輕微,無法開醫生證明在家休養。
醫生證明+薪資證明=受傷休養薪資、看護費用。
傷勢輕微只會有健保看診費用+精神賠償。
其他支出有單據證明才可能列舉,也不是列舉就一定有,例如看診通勤費可以,其他通勤費看法官看運氣。
換句話說,走提告附帶民事求償是兩敗俱傷。
他沒誠意、沒能力(真假都一樣)、想擺爛,沒有和解可能才走這一步。
但如果對方好像很有誠意、保險公司原因談,但金額談不攏,一樣可以走這一步。
但後者別忘了你是想以刑逼民走和解,開庭時別答應簡易判決。
不懂或不願意跟你和解換來好處,沒必要跟他客氣,反正你提告或和解拿到都一樣多,為何不告?
又如果他以為反正有公共危險罪不知輕重想擺爛。
想拿錢就和解時教育說明給他聽,但效果有限。
但略懂的保險公司或調解委員會幫你勸說他。
想給他踢鐵板,就堅持告到底,怕麻煩就換你自己踢鐵板。
任何訴訟,被告都要自己到場,原告可以委任律師代表或委託他人出席。
被告無故不到場,可能被拘提或通緝,可爬文參考類似案例。
講白一點。
單據少、傷勢輕、想拿多一點錢,就和解。
單據多、傷勢重、兩種求償一樣,就提告。
和解了,他公共危險罪才可能輕判且緩刑。
未和解,記得要求法官加重他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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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A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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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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