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或家屬拍攝錄影我們的醫療行為,
是違反個人隱私權,
應予以告知制止。
給不給拍,你說呢?
最近網路上有人分享某檢察官之意見,「醫師在執行醫療過程中,如果有病患家屬使用手機搜集證據,醫師及助理可以予以禁止。如果家屬不予理會繼續進行拍攝,醫師可以停止醫療工作,待病患及家屬配合。」,本文假設以上文字記載為正確及真實,老鄧就診間治療過程「公開拍攝」這部份,贊同該檢察官之論點,但就其過程有以下補充,
ㄧ、診所可以不同意病人拍攝的理由
1.衛福部在「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明確指出,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故院所有權不同意。
2.如拍攝到醫師,涉及醫護人員個人隱私權,故可拒絕之。
3.如拍攝到其他病人或病人資訊(例如許多診所都有大螢幕電視顯示病人就診資訊及資料),涉及醫療院所有不得隨意洩露病人資訊之法律義務,故絕對禁止之。
4.就算只拍攝到病人本人,未拍攝到其他人,因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有不得無故洩露之義務,故仍可禁止及拒絕之。
5.雖未拍攝到其他病患、醫療器材等,法既無明確規定不能自拍,但也沒規定不能禁止自拍等拍攝行為,因此院所自行規範適合診所之作業模式,便無違法之虞。
6.就雙方所訂定之醫療契約內容而言,其標的僅在為病人端診斷及處置病況,並未包括同意拍攝院所之所有處置過程,既非雙方合致之標的,院所便無履行之義務,故可拒絕之。
7.做人基本道理,「尊重」二字而已。
二、診所可以做的事
1.可事先於院所候診處等明顯處公告(掛號時可再提醒病人注意此公告),本院所所屬空間,除事先已得本院所同意外,一律禁止錄影(音)與拍照。如經制止仍未停止,本院一律退掛及拒看(此時便非全民健保法之無故,而是有故)。
2. 如院所未事先公告,病人或親友就診時才拿出手機或相機拍
照錄影,
(1)院所如願意,當然可同意其拍攝,但可能需限制其拍攝範圍及內容,以免侵犯其他病人或醫療人員隱私。
(2)院所如不同意其拍攝,除告知外,此時可暫停醫療行為,待其行為停止後,方繼續醫療行為。若拍攝者仍持續該行為,院所則可告知,如仍持續拍攝行為,除將終止目前之醫療處置外,並拒絕為其後續治療。其理由為,因為醫療契約通說為類似委任契約,依法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因醫療之特殊性,故認為醫療方除非有特殊事由,不應任意終止契約。而此未經同意之拍攝行為,如醫師認為已嚴重影響其醫療處置,醫療方應有權及有理由終止契約,但請注意,就算欲暫停或終止治療,亦需幫病人處理至適合離開院所或轉診之暫時狀態(例如,被你動過的牙齒所產生之cavity,需以 caviton 或 IRM 暫時填充後,方可讓病人離去),千萬不要治療至半途,一氣之下棄病人於不顧,只顧爭執,那就本末倒置,自找麻煩了。
3. 為維持醫病關係和諧,針對此類問題,最好事前應告知、事中仍善意溝通,及事後不需惡言相向,但一切依法行事,卻不需得理不饒人,或許會讓原本的問題變得不再是個問題,而只是小插曲而已。
以上為老鄧意見,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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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言,「病歷中文化」遙遙無期
世界上科技和民主人權稍微像樣的國家,只有我國的醫師不用母文記載「攸關患者健康和生命」的病歷;病人在看到自己的病歷時,往往都是以龍飛鳳舞的英文撰寫。這個現象幾十年來一直在傷害臺灣的醫病關係、醫療品質、醫療資源,卻無法改正!事實上,我們只要在任何搜尋網站鍵入「醫療人權」,都可以看到世界衛生組織、世界上所有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醫院、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甚至我們台灣自己的醫療倫理委員會,都可以看到類似「病人有權從醫師得到以其可輕鬆瞭解的詞語記載之完整有關診斷、治療和預後資訊」的宣示。
今天我和劉建國委員、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發起人高克培醫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和醫療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我提到,2009年監察院對衛生署提出糾正案文中已指出行政院衛生署罔顧行政院核定之行動方案,迄未在既定期程內完成擬定推動病歷中文化計畫或措施云云,爰依法提案糾正。
但去年上半年衛福部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病歷中文化」提案的回覆竟然是推翻過去同意逐步進行「病歷中文化」的承諾,罔顧醫界「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置監察院的糾正於不顧。
我們知道,實務上常常病人對醫生有高標準的期待,而醫師和病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等的鴻溝。當自己的病無法治癒、甚至惡化時,便可能付諸訴訟,爭執自己口述的症狀和醫師記載的內容有落差,這也讓台灣的要改善醫病關係不佳。要改善醫病關係,就應該從病歷中文化開始,白紙黑字確認病人的陳述有經醫師確實記載,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發生的可能;且衛福部應該要提出相關人力及資源的配套措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衛福部:
一、 首先要對國人立即公開承認「病歷中文化」是醫療透明化、公平化、醫療人權和醫病關係必要的「基礎建設」;
二、 依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然而,現在仍有許多醫院未提供病人中文病歷摘要。
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令各層級醫療院所,於醫療大廳張貼大幅海報,讓病家知道有此權利可主張,並告知各醫療機構若未給中文版本,即違反醫療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三、 一個月內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的時間表。其實,3-5年足以做為改進中文輸入電腦軟體和醫師們熟稔中文輸入的技巧,不能因少數拒絕學習的醫師妨礙臺灣人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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