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醫美糾紛案例 在 王姿允醫師。我的無齡秘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論台灣對於 #孕期體重管理 的迫切性跟困難]
剛剛一位回診學員,在減肥期間意外發現懷孕,她很苦惱地說,第一胎就是因為胖了20kg,所以很擔心好不容易的成果會因為懷孕功虧一簣,我笑說:「別擔心,BMI 超過24的媽咪,我都會建議前三個月還是要繼續下降體脂,因為體脂率太高,對於懷孕跟生產都是高風險。」
結果這位學員說:「太好了,但是我很擔心長輩那邊知道我懷孕,會唸不要為了愛漂亮亂減肥⋯⋯」
我想到稍早一位臉友分享的新聞,跟她說:「來,這新聞拿給妳家長輩看,放任自己繼續被餵胖,危險的是母子,倒霉的是醫師。飲食控制跟漂亮無關,是跟避免高風險妊娠有關!人命關天欸!」
#台灣孕期體重控制推行困難第一原因
#就是長輩跟路人的錯誤觀念
在歐美,孕婦就算生產前做重訓,也沒有路人會反對,但是在台灣,光是孕婦吃「健康一點」,就會被一堆人關切。
英國一項包含287,213次懷孕資料的分享,發現與正常體重相比, #過重跟肥胖者會增加:
#緊急剖腹產機率1.14倍
#產後出血感染機率1.39倍
#子宮內胎兒死亡機率1.14倍
重度肥胖者,胎兒出現神經管缺陷機率3倍以上!
請問,這些妨礙孕婦做體重管理的人,包括孕婦自己,是不是也要對 #過重及肥胖造成的生產併發症負責呢?
我在「孕婦的增肌減脂—-誰說懷孕只能更胖」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175089479960691/posts/924146845054947/?d=n 有分享過在第二孕期體脂率繼續降低的案例,事實上,王醫師還遇過生產的時候,比懷孕前更瘦的個案,寶寶一樣頭好壯壯3000多克,但是媽媽身上少掉了近10kg多出的脂肪。
看到這個新聞,覺得產科醫師能在這麼艱難的體位下,保住嬰兒的性命已經是非常了不起的事。
而台灣孕期體重管理困難推行的 #第二原因,就是大部分的體重管理醫師,還是擅長用藥物來減重,面對無法使用藥物的孕產婦跟兒童,往往無法給予具體的飲食建議。
另外,醫療環境的不友善,醫療糾紛增加,也讓醫師們更加「 #不敢動」孕婦這一塊,畢竟動則得咎,好心的建議,若媽媽寶寶有事都咎責於醫師,也會讓人卻步😰
但是,「孕期體重管理」對產婦跟胎兒的健康益處,實證已經多到像山一樣,實在無法不呼籲並積極行動改變。當初在設計「4+2R代謝飲食法」時,就考量到孕期體重控制這一部分,這三年下來已經有無數孕婦從備孕吃到哺乳,得以在孕期中回到正常BMI或體脂率,倘若少子化讓社會大眾注重母嬰健康,那我們更應該注重,孕期體重管理這部分。
#這案例要我來說
#最該為嬰兒骨折跟血腫負責的就是孕婦本人
#孕期體重管理的重要性
醫美糾紛案例 在 烏烏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傳來一則關於我的一樁醫療糾紛新聞。先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很好,心情完全不受影響。其實就像我鼓勵媽媽把流產、產後憂鬱等看似負面的事件書寫下來一樣,我也一直認為醫師紀錄醫療糾紛的過程,除了可以紓解情緒,還能幫助到其他受困於官司的同業們。既然有記者報導了,我想乾脆就來分享一下,不吐不快。
回想這個案例,在事前我就預感這一刀不好開,因為媽媽腹部脂肪較厚,所以分娩新生兒的過程中勢必會比較困難,開始剖腹時我便如臨大敵。動用更多人力協助,手術刀劃下去時,才發現不僅是脂肪,腹腔內也有輕微的沾黏,要把寶寶抱出來,著實得花上不小力氣。
記得結束後,我的手術服被汗水濕透,右手也因過度用力痛了整天。所幸寶寶出來的時間沒有因此被耽擱,胎頭一露出子宮就放聲大哭,算是有驚無險。產婦在手術台上也頻表示「對不起,我很難開吧!感謝大家。」而當天嬰兒室就告知對方,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傷到手而骨折,我深感遺憾但也明白我已盡力,因為這真的就是生產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該注意的我也都有做到,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無法做得更好。
沒想到事隔幾個月,所有的感謝和新生命的喜悅卻化為一封存證信函,指控我過失傷人,要求賠償。說不憤怒是騙人的,我覺得我好像辛苦救人的消防員,在大火中把人從倒塌的傢具中拉出,卻因救援過程不慎將民眾手拉傷而得吃上官司,讓我無奈地在內心怒吼「這還有天理嗎?」
等沈澱了幾天,心情漸漸平復,我開始不斷告訴自己遇到了就勇敢面對,畢竟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更何況再怎樣想,情理法上我都站得住腳,沒有任何疏失。
**有關醫師成了犯人的那些碎碎念
只是直到踏入法庭那一刻,雖從小看過不少司法戲劇,聽過不少「前輩」分享被問話的經驗,心中的緊張感還是很強。尤其法警不假辭色把你身分證收走那一刻,被告的感覺更加濃厚,再加上聽到檢察官大聲斥責上一場的詐欺犯,我忽然有種「我是誰?我在哪裡?我到底做了什麼?」的荒謬感。與其說對那位產婦生氣,倒不如說我對整個制度感到不滿,為何我要和殺人、性侵、強盜犯一樣,被國家機器起訴,醫療糾紛有沒有除罪化的可能性?
雖然知道疾言厲色、口氣很差是檢察官偵查的手法,我應該早有準備不會害怕,但對完身份,輪到我說明案情時,我還是可以清楚聽到自己加快的心跳聲,看到自己微微顫抖的雙手。
小心翼翼地講完手術經過後,我補了一句「哎!當初媽媽也很感謝,誰知道.....」「最後一句是廢話,每個告醫師的病人當初都很感謝你,這句話你要記住」檢察官不耐地這樣打斷我。雖然有點殘忍,但這句話我卻至今牢記在心中。
**開庭當成人生歷練 走過了似乎也就不那麼怕
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也曾提出賠償金尋求和解。坦白說在過去,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確實常有花錢消災的心態,一來免去出庭的麻煩,二來避免上報曝光。再加上律師也提醒我,這類案件通常會延宕多時,賠償是不合理的權宜之計,我承認有那麼一瞬間我也覺得認賠作收給錢了事算了,不要管什麼公平正義了。但認真一想,若我鄉愿地這樣做,豈不就是助長這種濫訴的風氣,成了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沒關係,拖就拖,養案子當養孩子。我們就和他耗」下定決心後,我和律師這樣說。
後來事情也比我想得順利許多,開庭一回生二回熟,第二次的偵查庭,面對同一位檢察官,我似乎就不那麼害怕。不再。幫我出庭當證人的兩位學長也安慰我說,「沒被告過,產科學不算畢業啦!」當我為耽擱到他們工作而道歉時,他們還異口同聲表示:「也不是第一次上法院,當證人還好。」
回想事件發生到最後刑事不起訴、民事無罪,轉眼竟過了兩年。雖然漫長但因有著老闆的支持和律師的協助,讓我的生活完全不受影響,反倒意外地增加人生經驗值,心理素質在過程中也提升不少。
只不過這次新聞的曝光讓我蠻意外,很狐疑這有任何報導的價值?但也讓我再次應證在新聞標題中,醫師就是男醫師,女醫師很特殊,就得強調是「女」醫?趕快截圖保留下來,當作日後演講的素材。
先生也在一旁開玩笑:「你真的長得不夠美,所以沒叫你美女醫師,而且也沒放照片,妳該建議記者放書的封面幫你宣傳啊!」好啦!雖然你是我最大的心理支柱,但你講話真的讓人白眼翻不完。
最後我想和各位同行分享的是,雖然很不希望用到,但醫療糾紛險還是一定要保。另外和每個人該有家庭醫師一樣,平時最好要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才不會在被告時慌了手腳。如果自己沒有疏失,大可不用怕「丟臉」就賠錢了事,我們又沒做錯事,據理力爭又有何不可呢!